2012年9月11日,日本政府不顾中方反对,与所谓的钓鱼岛拥有者栗原家族正式签署了岛屿买卖合同。日本政府演出的“购岛”闹剧,严重侵害了中国政府对钓鱼岛的领土和主权,违反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违背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否定,是对战后国际秩序的挑战。应对日本政府侵占我国领土非法行径,中国政府不仅应坚持用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进行批驳,揭露日本政府在国内右翼势力的鼓动下,试图推翻日本《和平宪法》,建立新型军国主义的阴谋实质;更应联合世界和平力量予以反制,依据国际法采取相应措施,捍卫我国领土主权,妥善处理领土纠纷,稳定周边局势。
一、国际法解决争端的方法
国际争端是国家间关于事实上或法律上或对某项权益所持的立场、观点和主张不同而发生的对立和冲突。国际争端在国家间交往中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普遍存在的。[1]国际争端的存在往往威胁着世界和平与安全,解决不当就会发生武装冲突,甚至会发生大规模的战争。鉴于战争给世界和平带来的惨痛破坏,国际社会呼吁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并制定了相应的国际条约规范国家行为。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1.国际条约对“战争权”的限制。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和1907年《限制使用武力索偿契约债务公约》,开始对国家的战争“权利”进行限制,并提出斡旋、调停、国际调查委员会、仲裁等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规定,会员国如发生争端,应将争端提交仲裁或司法裁判,或交行政院审查。1928年8月27日的《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非战公约》)首次宣布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并规定缔约国只能用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的一切争端。1928年 9月26日签订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总议定书》,规定各国间的“权利的争端”均应提交国际常设法院,其他争端凡不能以外交方法解决者,均应提交和解程序或仲裁法庭。用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实践发展至今,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家的一项义务。194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根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草拟了《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该草案虽未经联大正式通过,但反映了国际社会对该问题的重视和对该问题的基本看法。草案共分为14条:独立权;管辖权;不干涉内政义务;不在他国鼓动内乱义务;平等权;尊重人权义务;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义务;不得动用武力或威胁义务;国际协助义务;对非法占领不予承认义务;单独或集体自卫权;真诚履行国际义务之义务;国际法优先义务。
3.《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各会员国负有义务,只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宪章为“争端之和平解决”单列一章,规定各国间的争端“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此外,如果争端不能通过上述方法获得解决,争端当事国还应将争端提交安全理事会处理。
(二)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
现代国际法中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主要有政治解决方法和法律解决方法两种。
1.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政治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包括谈判和斡旋与调停两种方式。所谓谈判是指国家间为了对某一有争论的问题获得谅解或求得解决而进行交涉的一种方式。它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最直接、最主要的方法。谈判可以由争端各方的常驻外交代表或外交部长、政府首脑,直至国家元首进行。
斡旋是第三国协助当事国解决争端;而调停则是第三国以调停者的身份直接参加当事国的谈判。无论前者或后者,第三国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第三国提出的解决争端的意见和方法,对当事国没有拘束力,不产生法律效果。
2.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法律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包括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两种方式。国际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通过订立仲裁条约或约定,自愿把争端交付自己选定的仲裁机构处理,并约定接受裁决内容。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制裁性质,但当事国出于道义上的责任,必须严格执行。
国际司法是指争端当事国用请求书或特别协定的方式将争端提交世界性或区域性的国际法院,由法院进行审理作出判决。国际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当事国有约束力,当事国不得上诉。
与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相比较,运用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受国际法院管辖范围、当事国保留以及双方对法律方法选择是否能达成一致意见等限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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