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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争端之国际法应对策略
宋云霞  郭文睿
2012年11月07日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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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话协商,和平解决争端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一贯坚持以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领土争端。中国政府已经以和平方式同一些邻国通过双边协商和谈判,公正、合理、友好地解决了领土边界问题。对于钓鱼岛问题,中国政府的原则立场包括三个方面:

(一)我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拥有不可争辩的主权权利

依据国际法,中国人最先发现、命名、利用、管辖钓鱼岛列岛,符合国际法先占原则取得领土原则[2]。中国对钓鱼岛享有不可争辩的领土主权。日本发动侵略战争之际非法侵占钓鱼岛,战后并未按照《开罗宣言》、《波兹坦公告》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归还中国,反而在美国的私相授受下,窃取钓鱼岛的实际控制权(尽管在我国政府的强烈抗议下,美国宣布归还冲绳的施政权对钓鱼岛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并以此为借口不断施展各种小伎俩,试图将其窃取行为合法化。日本一系列的行为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权利,严重影响中日关系,危害区域和平与稳定。

(二)中国政府主张以和平方式谈判解决国际争端

钓鱼岛问题有着极其复杂的历史原因。现阶段,国际法解决领土争端现有四种模式:分割、共管、南极和斯瓦尔巴德四种模式,它们并不能完全适用中日钓鱼岛争端[3]。为此,中国政府历代领导人尊重历史、正视现实,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处理钓鱼岛问题,在这一原则指导下,中国政府为和平解决钓鱼岛争端做出了不懈努力。

1.搁置争议、共同开发。20世纪70年代,国际形势缓和,中日关系出现发展的良好机遇。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和1978年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谈判过程中,邓小平同志首先提出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处理钓鱼岛问题,两国领导人着眼大局,就“钓鱼岛问题放一放,留待以后解决”,达成重要谅解和共识。同年,邓小平同日本外相园田直会谈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将钓鱼岛问题暂时搁置,留给后人解决。

2.外交协商,和平解决。长期以来,中国政府从维护中日关系大局和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主张通过谈判使钓鱼岛问题最终得到和平的、创造性的解决。为此,在历次钓鱼岛争端中,我方始终保持冷静克制,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和“睦邻、安邻、富邻”的周边外交方针和政策,努力通过外交协商和平解决争端。

3.维护主权,坚定不移。中国政府“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前提是“主权属我”。中国政府一贯坚持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此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日方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采取的任何单方面举措都是非法和无效的。应对近期日本的各种挑衅,为维护钓鱼岛主权,我国先后派出海监船驶抵相关海域行使管辖执法,保护大陆和台湾渔民到钓鱼岛海域捕鱼作业;海军舰艇定期在钓鱼岛周边海域执行巡逻任务,宣示主权;公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标准名称,加快我国东海油气田的开发建设,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LCS)提交东海部分海域的大陆架划界案。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郑重表明,中国政府坚持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是在国际法所确立的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前提之下的,在事关主权和领土完整问题上,中国绝不会丝毫让步。

三、防止失控,捍卫主权

一直以来,针对日本不断采取一些小动作,如在岛上建立灯塔等标志物,派人登岛等行动,我国政府都是以声明、抗议和有限的维权行动等形式应对。一方面是因为这些伎俩不能改变我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的实质;另一方面,我国政府还寄希望于用和平的方式解决钓鱼岛问题。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日本对于我国的一切善意和克制置于不顾,近年特别是今年以来,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变本加厉,频生事端,制造紧张局势,破坏两国关系。从2011年底钓鱼岛海域撞船事件到2012年1月日本冲绳县石垣市的4位议员的强行登岛,从3月2日日本内阁综合海洋政策本部公开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划归入日本39个无人岛之列、到日本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发起的,于9月11日完成的日本政府“购岛”闹剧[4],从日本政坛集体“向右转”,到右翼分子叫嚣派军队控制钓鱼岛,一步步紧逼措施,挑战中国的底线。面对愈来愈严峻的局势,中国政府享有以下国际法权利。

(一)反击“侵略”行为

1974年12月14日联大通过的《侵略定义》草案指出:“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一个国家违反宪章的规定而首先使用武力,就构成侵略行为的显见证据”。定义规定:“任何下列行为,不论是否经过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①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因此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吞并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②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家的领土,或一国家对另一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③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国家的港口或海岸;④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和民航机;⑤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扎期间;⑥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⑦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为。”定义还指出:“不得以任何性质的理由,不论是政治性、经济性、军事性或其他性质的理由,为侵略行为作辩护”;“侵略战争是破坏国际和平的罪行”;“因侵略行为而取得的任何领土或特殊利益均不得亦不应承认为合法”。

所以,如若日本自卫队使用武力登上我钓鱼岛,符合侵略定义的第一条款,“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即构成对于我国领土的实质性侵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我国得以行使自卫权予以自卫反击。

(二)行使自卫权

自卫权是国家抗拒外来武力攻击的固有权利。行使自卫权所针对的对象是发动武力攻击的国家和恐怖主义组织这类非国家行为者。自卫权可在受武力攻击的当时或停止后及时付诸实施。只要满足必要性和比例性标准,自卫的武力行动都是合理的和正当的。

《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员国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美国A.T.马汉曾经说过:“海权的历史,虽然不全是,但是主要是记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斗争,国家间的竞争最后常常会导致战争的暴力行为。”[5]一旦日本政府置中国对钓鱼岛享有主权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于不顾,置国际法基本原则与战后国际条约于不顾,实施武力占据钓鱼岛(自卫队登岛),中国政府应对日本的侵略行为,享有自卫权,有权使用武力,捍卫国家主权。

(责编:秦华、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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