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寶成 呂洪業 王君琦 安森東
2017年11月02日15:06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二、“放管服”改革存在的主要問題
簡政放權改革取得顯著成效,但與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人民群眾的期待相比,仍有不少差距,有的問題還比較突出,亟待解決。
(一)該放的權力還沒有完全放開、放到位
1.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仍然偏多。目前,國務院部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仍逾千項,地方層面雖因統計口徑不同,數量差異明顯,但省、市、縣三個層級的審批事項一般均有數千項之多。一些部門把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換“馬甲”,改成“內部管理”“內部備案”等,仍行審批之實。
2.“含金量”高的審批事項下放不夠。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有些部門將風險大的事項推出去,有利可圖的留下來﹔取消的審批項目僅僅針對特定主體、特定行為﹔審批權下放僅是審批流程的縱向調整,權力仍留在政府手中﹔涉及市場主體多、申請頻率高的審批項目仍保留較多。
3.“三不收費”問題依然突出。不合法不合規不合理收費,由來已久,積弊日深,尤其是一些中介組織濫權尋租,亂收費、高收費問題表現突出,沖銷了一系列為企業鬆綁減負的定向調控措施,改革的空間依然很大。
4.職業資格証書仍過多。種類繁多、証出多門、交叉認証、重復認証等,仍是資質資格改革面臨的問題。此外,職業資格“減証”過程中,不僅出現了“取消一項冒出多項”的新問題,而且還有部門通過混淆“准入類”和“水平類”資格証,造成“減如沒減”的問題。比如,一級建造師是“水平証”,但有些規定將一定數量的一級建造師作為資質要件,使其變成實質上的“許可証”。諸如此類問題在實踐中還大量存在。
5.審批要件多、環節多、耗時長。審批要件多、互為前置的問題仍然沒有徹底解決。如施工許可証的核發,前置要件多達15個,涉及發改、國土、規劃、住建、人防、環保、氣象等部門。審批環節的自由裁量權過大,部門內審批簽字環節過多。調研中有單位反映,一項審批從辦事員受理開始、到副科長、科長、分管局長,再到部門一把手,少一個人簽字都不行﹔轉到下一個部門還得經過這些環節,造成審批費力耗時,出現行政機關內“公章旅行”“公文長征”的怪象。
6.“換馬甲”情況還比較普遍。放權改革中,有些部門偷換概念,消極應付。如“合並同類項”偷梁換柱,把權力事項捆扎打包,為減少審批項目人為“造數”﹔“躲貓貓”避重就輕,把一些本應該取消或“沉睡已久”的事項打包處理﹔將“沒用的放掉,有用的留下”,把“割肉”換成“剪指甲”﹔以“權力內部循環”做表面文章,把審批權轉移給各類與政府關聯度強的評審、中介機構等,名義上下放了,本質上還在部門手中。
7.“先照后証”后“証”仍然較多。實際工作中,工商部門與各許可審批部門的監管界限難以厘清,部分執法部門習慣工商部門把關,對推進“先照后証”改革積極性不高,導致申請人取得營業執照后需辦的証不僅沒有減少,辦起來還很難。同時,法律銜接跟不上,“先照后証”改革后需配合修訂的法律14部、行政法規34部,導致“照后証多”的問題仍然存在。
8.地方接、放、轉問題比較突出。從接的方面看,既有怕擔責不願接、能力不足接不了的問題,也有機制不順原因,主要是事權下放后,編制、財權沒有同步下放,造成放權后沒人管、管不了。調研中,某市城區水務局從上級承接了19項權力,實際可行使的隻有5項,其他14項由於缺乏技術、資金等,無法履職。從放和轉的方面看,一些地方“藏著一手”“掖著一手”,能少放則少放,能放小決不放大。此外,地方政府很多權力交叉運行,導致出現名目繁多的派生權力,有的部門對自己究竟有多少權力都不甚了了,也就談不上該放的放,該取消的取消。
9.放權步調不一致,實際成效打折扣。放權中缺乏部門聯動、協調並進造成改革的“堵點”。如西部某市,投資審批從市發改委下放到了縣發改委,但十幾個部門中,下放的隻有發改委一家,原來跑市級部門一趟能辦結的,現在還得市縣兩級多個部門一起跑。
10.中介服務問題蠶食了改革紅利。一些中介機構和政府有千絲萬縷的聯系,有的“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中介提供服務,主管部門審批,形成體內運作,企業幾乎沒有選擇和議價空間,形成了新的審批關卡、新的壟斷。有企業反映,同政府相比,中介能力不夠、辦事不規范。一個建設項目,從拿地到拿証,要經過24個中介機構的“關卡”、送審48個評估報告,要想加快審批,就得塞“加班費”!原本還有章可循的政府審批反而成了無章可循的中介尋租。從表面上看,政府的權力少了,但企業辦事難度大了,成本高了。
(二)監管“短板”問題仍比較突出
1.監管理念相對滯后。長期以來,很多政府部門“會批不會管”“對審批很迷戀,對監管很迷茫”,對事中事后監管不熟悉,導致以批代管、以費代管和以罰代管的現象還比較普遍。有的地方還沒有把監管作為政府的法定義務,仍是想管就管,不想管就不管,想怎麼管就怎麼管,遠沒有達到科學監管、依法監管。
2.監管體制不夠健全。多頭審批和多頭監管導致權責模糊,既有多頭審批、多頭監管、互相推諉、權責不明的問題,也存在各自為政、監管執法信息隔絕、監管聯動不暢的問題。隨著審批事項的取消和下放,監管項目越來越多,沒有統一的、大格局監管平台,監管盲點必然出現。
3.監管方式比較落后。監管部門仍然較多採用“被動式”“運動式”的傳統監管方式和手段,平時不管,出了問題不知道怎麼管。有的地方對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監管仍停留在概念階段。在市場主體規模大幅增長、經濟業態層出不窮、經濟行為日益復雜的情況下,如何實施科學監管、審慎監管還未破題。
基層監管能力比較薄弱。技術、設施、專業人員等都比較缺乏。很多地方市縣一級將食藥監部門與工商、質監部門合並,看似監管力量加強了,但由於監管領域大為擴展,導致監管部門人手嚴重不足。調研中發現,有的縣從事食品安全監管的隻有一個人,甚至“半個人”,能力亟待提高。
(三)優化服務仍需持續提升
1.辦事要件多、証明多、手續繁。據不完全統計,居委會給社區居民開具的証明多達60多種。一個証就是一個關卡、一道門檻,關卡重重,手續復雜,群眾辦事仍十分困難。有調查顯示,超過78%的受訪者認為去政府辦事“麻煩”﹔超過81%的認為辦事流程“繁雜”﹔辦一個手續,有13.1%的人跑了10趟以上,3趟以下就辦完的還不到三分之一。
2.政務服務程序不清、標准不明。辦事程序和標准不公開透明,需要哪些環節、材料,程序如何,當事人往往“霧裡看花”,隻能“摸著石頭過河”來回跑。而且,辦同樣的事情,不同地區、不同服務窗口甚至不同工作人員,要求都不一樣,讓人不知所終。
3.辦事拖沓,效率不高。有的干部擔當不夠,明哲保身,“寧可不干事,也不要出事”,對企業和群眾的正當需求,不研究、不表態、不簽字,致使該辦的事久拖不辦。有的工作人員“不見好處不辦事”,能拖就拖,能推就推,致使辦事企業和群眾“磨破嘴、跑斷腿”。
4.政府信息“孤島”現象還比較突出。信息和數據在不同部門、不同行業、不同系統、不同地區之間相互割裂,自成體系,“部門牆”“行業牆”“地區牆”阻礙了數據的流動共享,不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也不利於政府信息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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