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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辨析

用法律武器維護英雄 絕不允許做褻瀆英雄的事

吳化清

2017年04月13日08:1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用法律武器維護英雄 絕不允許做褻瀆英雄的事(熱點辨析)

不久前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鮮明地表達了我們國家對待英雄的態度。習近平同志指出,“祖國是人民最堅實的依靠,英雄是民族最閃亮的坐標”。當前,一些人對英雄不尊重,一些文藝作品、網絡文章存在褻瀆英雄的不良傾向。比如,有些網絡文章用想象代替事實,編造謠言將邱少雲、黃繼光等英雄人物用生命和鮮血鑄就的壯舉化為烏有﹔有些抗日“神劇”看似宣揚英雄,實際上是以戲謔的口吻將中國人民浴血奮戰的光輝歷史描繪成由花邊搞笑和離奇情節組合在一起的“鬧劇”。民法總則的這一規定是維護英雄的有力法律武器,同時也啟示我們必須對褻瀆英雄的事說不,堅決維護中華民族的英雄。

如何對待自己的英雄,檢驗著一個民族的思想水平、道德境界。習近平同志指出,“對中華民族的英雄,要心懷崇敬,濃墨重彩記錄英雄、塑造英雄,讓英雄在文藝作品中得到傳揚,引導人民樹立正確的歷史觀、民族觀、國家觀、文化觀,絕不做褻瀆祖先、褻瀆經典、褻瀆英雄的事情。”英雄是順應歷史潮流而產生的,崇敬英雄、禮贊英雄、學習英雄是各個國家和民族的普遍價值觀。從世界范圍看,英雄與英雄主義一直是文藝創作的一個永恆主題,一些歌頌英雄的經典之作有著巨大的影響力和長久的生命力。歷史和現實都表明,英雄始終是鼓舞人心、激勵人們奮勇前進的強大精神力量,對於一個國家和民族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會扭曲公眾的歷史觀、民族觀、國家觀、文化觀,損害的是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當前,一些人受歷史虛無主義思潮影響,諷刺崇高、消解價值,對英雄肆意玷污、污蔑。對於這種現象,我們必須用好法律武器,旗幟鮮明地加以反對。

英雄都是時代的產物,評價英雄人物應將其放到具體的時代條件下進行審視。當前,一些人對英雄人物總是“雞蛋裡挑骨頭”,找到一些不完美的地方就大做文章,進而全盤否定英雄。這種思維方式顯然是錯誤的。習近平同志指出:“對歷史人物的評價,應該放在其所處時代和社會的歷史條件下去分析”“不能用今天的時代條件、發展水平、認識水平去衡量和要求前人,不能苛求前人干出隻有后人才能干出的業績來”。不同的歷史年代,不同的社會實踐,都會形成不同的英雄特性。比如,在戰火紛飛的年代,面對山河破碎、亡國滅種的危險,這時的英雄就是為拯救民族危亡而浴血奮戰的忠烈之士﹔在和平建設年代,沒有了槍林彈雨,但經濟社會發展面臨各種問題、需要克服許多艱難險阻,這時的英雄就是知難而上、敢於擔當的實踐探索者。隻要是為實現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和國家富強、人民幸福作出重大貢獻的人,都是值得禮贊的英雄。

英雄之所以值得崇敬、禮贊和學習,是因為他們身上都有著崇高的精神追求,他們都在崇高精神追求的指引下為國家、為民族、為人民作出了重大貢獻。從“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到“我自橫刀向天笑,去留肝膽兩昆侖”,再到“殺了夏明翰,還有后來人”,中國歷史上的英雄人物都以國家為重、心系蒼生,有著崇高的精神追求,有著大無畏的犧牲精神。正是這些崇高的精神追求,為中華民族精神源源不斷注入新鮮血液,激勵並引領著中華兒女不斷向前向上。因此,我們宣傳英雄,關鍵是要把英雄的崇高精神表現出來,而不能以花邊搞笑和離奇情節來博眼球。否則就只是在“消費英雄”,而不是宣傳英雄。新形勢下,我們要用正確的方法唱好英雄贊歌,對於各種褻瀆英雄的事,則要用好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切實用法律武器維護中華民族的英雄。

(作者單位:教育部新聞宣傳中心)

《 人民日報 》( 2017年04月13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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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文全、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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