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理論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新思想新觀點新舉措解讀【3】

2016年12月12日07:35    來源:學習時報

嚴格執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

全黨必須嚴格執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是《准則》適應管黨治黨新形勢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目的在於確保維護黨中央權威,確保全黨號令暢通。

重大問題請示報告是黨的優良傳統,也是黨的重要規矩。早在1923年12月,黨中央在《中央通告》中就明確要求,相關工作“各地方務須隨時報告區委員會,各區會務須隨時報告中央”。1942年9月,中央政治局通過的《關於統一抗日根據地黨的領導及調整各組織間關系的決定》明確提出:“在決定含有全國全黨全軍普遍性的新問題時,必須請示中央,不得標新立異,自作決定,危害全黨領導的統一。”在解放戰爭進入決勝關頭,為防止黨內無組織無紀律現象、保証奪取全國政權,僅1948年黨中央就先后制定了《關於建立報告制度》《關於建立報告制度的補充指示》《關於嚴格執行報告制度的指示》等文件,使重大問題請示報告逐步制度化。

新中國成立以后,黨中央一如既往重視請示報告制度。1953年3月,黨中央發出《關於加強中央人民政府系統各部門向中央請示報告制度及加強中央對於政府工作領導的決定(草案)》予以試行。1956年9月,黨的八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明確要求:“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定期向上級組織報告工作。下級組織的工作中應當由上級組織決定的問題,必須及時向上級請求指示。”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請示報告制度得到恢復和健全。從1982年黨的十二大通過的新黨章,到2012年黨的十八大修改后的黨章,都明確規定黨的下級組織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

執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既體現著管黨治黨的歷史經驗,也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一個時期以來,一些黨組織和領導干部組織觀念、程序觀念淡薄的現象十分突出,在作出重大決策、處理重要問題時,該請示的不請示、該報告的不報告,搞先斬后奏、邊斬邊奏,甚至斬而不奏。近年來查處的一系列違紀違法案例也表明,重大問題不請示、不報告,往往會衍生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等問題,成為導致一些黨員干部腐化墮落的重要因素。請示報告制度看似比較具體,但決非小事一樁。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作為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在涉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時按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這是必須遵守的規矩,也是檢驗一名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試金石。

從新的實際情況出發,《准則》對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作了更加細致、嚴格和完善的規定。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其黨組織要定期向黨中央報告工作﹔如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項或作出重大決定要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執行黨中央重要決定的情況要專題報告﹔如遇有突發性重大問題和工作中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情況緊急必須臨機處置的,要盡職盡力做好工作,並迅速報告﹔如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在黨中央領導下開展工作,同級各個組織中的黨組織和領導干部要自覺接受同級黨委領導、向同級黨委負責,重大事項和重要情況及時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等。這些規定指向明確、內容具體,都要嚴格遵循,確保黨中央和各級黨委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中央黨校 陳遠章 項政清)

上一頁下一頁
(責編:黃瑾、謝磊)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人民黨建雲”

微信“掃一掃”添加“人民黨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