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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法律成為每個公民的信仰——《習近平時代》選載

﹝美﹞熊玠

2016年07月04日08:10    來源:學習時報

原標題:讓法律成為每個公民的信仰

2014年11月,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召開。此次全會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中共執政65年來,第一次將“依法治國”作為中央全會的主題。

回首這65年,中共的治國理念經歷了艱難曲折的探索歷程。

毛澤東時代,整個國家的治理深深地烙上了個人和時代的印記。

鄧小平時代,中共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慘痛教訓,從強調法制(rule by law),又從法制走向法治(rule of law),逐漸形成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十六字方針。
  習近平時代,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成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依法治國理念得到進一步深化,從以法而治,走向良法善治。

早在主政浙江期間,習近平就提出“法治浙江”的理念,先后深入基層40多個鄉村、社區和單位開展專題調研,2006年浙江省委頒布《中共浙江省委關於建設“法治浙江”的決定》。

2015年4月初,《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簡稱《實施方案》)出台,將四中全會提出的84項改革舉措逐項具體化,明確工作進度和時間節點。按照《實施方案》的時間安排,這些改革舉措都要在2015年至2017年的三年內出台具體落實的政策、措施。

立良法,方能謀善治

“法治”的確切含義不是“以法而治”,而是“良法”+“善治”,其前提是“良法”。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歷了短短三十幾年,法律體系初步形成。據統計,到2014年9月,已制定現行有效法律242件、行政法規737件、地方性法規8500多件、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800多件。應該說,該有的差不多都有了,還沒有的也都在醞釀。但是,在這個龐雜的體系中,有些法律、法規與憲法之間存在沖突﹔有些法律、法規、規章之間相互“打架”﹔有些法律、法規質量不高,與社會現實之間存在較大距離。

造成這種現象最重要的原因就是,30多年來的立法過程更多的是一個法律移植過程,同國際接軌的努力有余,與中國實踐的結合不足,接地氣不夠。如何才能使所立之法為“良法”?如何將法律條文上的法治變成老百姓實實在在的生活?這是法治中國建設面臨的最大挑戰,也是立法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

2013年10月,《立法法》的修改正式進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草案)》。

綜觀《立法法》修改,洋洋洒洒46個修正案,整部法律條文增加10余條,可謂“大修”。修正案通過的當天下午,新華社配發熱情洋溢的通訊,將其盛贊為“邁向良法善治的裡程碑”。

《立法法》的修改強化了立法的民主性。和世界各國憲法一樣,中國的憲法將人民主權作為憲法的首要原則。但是,這個原則需要由法律的各項制度和具體規范來體現,由於認識、技術和經驗等方面的原因,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並沒有完全實現這個憲法原則的要求,政府主導立法的現象非常突出。此次修改《立法法》體現了十八屆四中全會的要求:“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在規劃、起草、修正等多個環節中強化了人大的作用,著力突出其主導地位。與此同時,強調立法的公民參與,提出了多種渠道吸納民眾建議的方式,其中包括開展立法協商,完善立法論証、聽証制度,法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等,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

《立法法》的修改健全了立法的程序性和規范性。一方面,健全審議和表決機制,提高立法技術﹔加強對法律法規的備案審查,防止地方立法權被過度濫用,避免與上位法沖突,避免出現地方立法的地方保護主義,盡量消除法律體系內部相互“打架”的現象,提高憲法的權威。

另一方面,強調依法改革,規范授權程序,著力解決以往在授權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一是授權的條件和限制是什麼?二是如何對已授的權力進行監控。修改后的《立法法》規定,授權決定不僅要明確授權的目的、范圍,還要明確授權事項、期限和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需要繼續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這樣既可以避免“一攬子授權”和“無限期授權”等弊端,又可以約束地方和部門的權力任性。

《立法法》的修訂有望開啟“良法”之門,使“可依”之“法”不再是空中樓閣,使“有法可依”的步履走得更加堅實。但十六字方針中的“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三項內容仍有待加強。執法和司法如何體現法治要求,這是全面依法治國面臨的第二個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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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沈王一、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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