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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晉藩:構建中國特色的法治話語體系

2016年06月15日14:35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毋庸贅言,中國古代不可能有近代意義的行政法與民法,但不應由此否認中國古代也有調整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的立法,否則中華法系便不可能是獨立的法系,並且影響周邊國家一千余年之久。可見,不清除西方中心論殘余的消極影響,便不能正確評價中華法制文明和傳統法文化,也妨礙了從國情出發自主創新地建設法治中國

從法律起源文獻記載看中華法文化先進性

早在華夏族法律起源之前,活躍在長江流域的“三苗”部落已經出現了財產的私有和階級的分化與斗爭。晉杜預在為《左傳·文公十八年》作注時指出,“貪財為饕,貪食為餮,即三苗也”,“民皆巧詐,無有中於信義”。為了控制矛盾的發展,不至於兩敗俱傷,“三苗”領袖蚩尤制定了法律。據《尚書·呂刑》記載:“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爰始淫為劓、刵、椓、黥。”注曰:“三苗之君,習蚩尤之惡……而更制重法,惟作五虐之刑,乃言曰此得法也。”

《尚書》記載描述了私有制所產生的階級分化與階級矛盾的狀態。“三苗”之君蚩尤擺脫了宗教神靈的羈絆,為了控制矛盾的發展制定了刑罰。典籍中所記述的法律起源的過程和論斷與馬克思主義的法律起源學說是基本一致的,充分說明了中華法文化的先進性。

不僅如此,“三苗”戰敗后,黃帝“滅其族而用其刑”,也就是在苗民“五虐之刑”的基礎上發展為夏、商、周三代通行的“墨、劓、刖、宮、大辟”等五刑系統,一直沿用至漢初。從而說明在中華法制文明早期發展過程中,已經表現出了多元性與統一性的特點。

從三種國家治理方案看先哲智慧與理性的法律思維

禮樂政刑綜合治理的國家治理方案。公元前11世紀周滅商后,統治者面臨如何治理國家、應對險惡的形勢和建立未來的功業三大重任。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設計了禮樂主宰下的“禮樂政刑,綜合為治”的國家治理方案。孔子說:“移風易俗莫善於樂”,說明樂的主要功能是移風易俗﹔政是設官分職建立政權機構,《尚書·立政》列舉了周朝職官的名稱與職掌﹔刑主要指立法建制,周初制定了“九刑”,《左傳·文公十八年》有“在《九刑》不忘”的記載。對於禮樂政刑的相互關系和效用,《史記·樂書》做出了解釋:“故禮以導其志,樂以和其聲,政以壹其行,刑以防其奸。禮樂刑政,其極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禮節民心,樂和民聲,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禮樂刑政四達而不悖,則王道備矣。”禮樂政刑綜合治理的國家治理方案,造就了西周數百年穩定的統治,對后世影響深遠。

以法治國的國家治理方案。春秋時期生產工具的進步,帶動了生產關系的變化。原有的土地國有制度逐步為新開墾的私田所取代。生產關系的變化又推動了上層建筑的變化。曾經是天下共主的周王室衰微了,諸侯不朝,王命不行﹔諸侯之間篡弒不絕,僭號稱王、僭號稱公,層出不窮。周公制定的禮樂崩壞了。

在社會大動蕩的嚴峻形勢下,儒墨道法各派的思想家都在思考著如何控制局面,營造理想的國家制度。僅以儒法二家為例:儒家創始人孔子提倡仁政,以“天下歸仁”為終極目標,以克己復禮為達到這一目標的手段。與儒學並稱“顯學”的法家學派提出以法治國的新的國家治理方案。早期法家管仲說:“威不兩措,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措而已。”法家不僅是言者,而且是行者。在他們執政的齊、楚、魏、秦各國,都進行了以“法治”為目標的社會改革與法制變革。如秦國商鞅頒行一系列法令,引領改革的方向,規范改革的內容,掃蕩改革的阻力,鞏固改革的成果,奠定了秦滅六國的基礎。后期法家韓非傳承早期法家的法治思想,並且設計了他理想中的以法治國:“境內之民,其言談者必軌於法,動作者歸之於功,為勇者盡之於軍。是故無事則國富,有事則兵強。”他還在總結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提出“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奉行以法治國主張的法家,活躍於政治舞台達數百年之久。

外儒內法德主刑輔的國家治理方案。西漢建立后,鑒於秦朝法繁刑暴遭致二世而亡的教訓,遂以儒家學說為統治思想,實行“霸王道雜之”,外儒內法、德主刑輔的國家治理方案。至唐朝進一步發展為“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並將二者互補互用的關系比喻為“昏曉陽秋”自然現象的永恆不變。唐以后的歷史一直沿著以德化民、以法治國的軌跡運行到清末。

以上三種國家治理方案的設計,充分顯示了古聖先哲智慧和理性的法律思維。每一種國家治理方案都有它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都與特定的時代背景相契合,而且是在特定的思想理論指導下完成的,都具有歷史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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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沈王一、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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