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為邦本論述看中國古代民本思想
《尚書·五子之歌》中提出“皇祖有訓,民可近,不可下,民為邦本,本固邦寧”。由此奠定了中國古代民本思想的基石。西漢賈誼從總結秦亡的教訓中提出了國以民為本的命題,他說,“聞之於政也,民無不為本也。國以為本,君以為本,吏以為本……此之謂民無不為本也”。管子說:“政之所行,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孟子還提出了一個千古不朽的命題:“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唐太宗李世民鑒於隋亡的歷史教訓,認為“為君之道,必須先存百姓”,並說“朕每日坐朝,欲出一言,即思此一言於百姓有利益否?所以不敢多言”。
為了得民心以使本固邦寧,中國古代的思想家們提出了“愛民則安,富民則強”的觀點。荀子說:“故君人者,愛民而安。”成書於戰國時代的《六韜·文韜國務》說:“善為國者,馭民如父母之愛子,如兄之愛弟。見其飢寒則為之憂,見其勞苦則為之悲。賞罰如加於身,賦斂如取己物。此愛民之道也。”孔子強調隻有百姓富裕才能使國家富強:“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為了富民養民,歷代也在立法建制上予以保障。如保護自然生態平衡,使民獲得良好的生存環境﹔田土均之,使民獲得生產手段﹔輕徭薄賦,使民有可能進行擴大再生產。
從以上約略談到的中國古代民本思想幾個方面,已經可以看出民本思想的內容是何等的豐富。中華民族的歷史經歷五千年而從未中斷,中華文化的輝煌成就,都雄辯地証明了人民的偉大貢獻。古聖先賢關於民本的思想論述許多是有現實意義的,值得認真總結。
從古代法治思維與法學著作看中華法文化價值
管子提出的“以法治國”,是法家思想最高的綜合,也是世界上最早的第一聲法治吶喊。此后,法為“治國之具”便成為歷代統治者的共識。無論是漢族的統一政權,還是少數民族的地方政權,立國之始都積極立法。北魏孝文帝“凡立法有疑義,親臨決之,后世稱焉”。
在司法方面,法家主張援法斷罪。至晉朝劉頌提出“律法斷罪,皆當以法律令正文﹔若無正文,依附名例斷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論”。此義明確表達了罪刑法定的認識,是否已形成法律條文,由於《晉律》已佚,不得而知。但從北周和唐朝關於律法斷罪的法律規定中,可以推測晉律已將劉頌的建議法律化了。特別是《唐律疏議》的“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違者,笞三十”被此后歷代傳承,是中國古代的罪刑法定原則。它與西方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提出的罪刑法定主義基本原則是一致的,但卻早於西方一千多年。
在法治思想的影響下,也產生了具有特殊形式和特殊發展規律的法學。中國古代典籍中沒有近代意義上的“法學”一詞,但不能就此否定中國古代特有的“法學”的存在。中國古代法學可以分為先秦和秦漢以后兩個時期。
先秦時期的法學出自諸子百家,多為抽象地論述法律,類似於今天的“法理學”或“法哲學”,如“以私害法,其亂甚於無法”。慎到說:“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今立法而行私,是私與法爭,其亂甚於無法。”“法之不行,自上犯之。”此語出自商鞅,他在變法時受到以太子為首的舊貴族的抵制,有感而發。在專制制度下,法之行與不行隻能取決於上。吏民知法,互不相侵。商鞅說:“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此語出自韓非,是他從春秋以來諸國的興衰中得出的結論。
秦漢以后中國古代法學進入注釋法學時期,《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法律答問》就是官定的釋律之作。由於秦實行“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的政策,所以隻有官方釋律而無私家注律。兩漢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得經學大儒開始注律,並得到官府的認可,出現了聚徒講授、子孫世守其業的現象,達到了律學發展史上的第一次高峰。
漢以后魏晉律學家也多為經學大師,律學雖仍為經學的附庸,但已出現“科學注律”的傾向。
唐朝注律由官府執掌,《唐律》的“疏議”就是官方注律的主要成果。它在推原律義、考鏡源流、實例釋律方面,都進行了言簡意賅的闡釋,成為后世注律的典范,是律學史上的第二次高峰。
宋朝律學重點在司法實踐,出現了《名公書判清明集》、《棠陰比事》、《折獄龜鑒》、《洗冤集錄》等律學著作,是宋代應用律學的代表。
明清時期出於加強司法的需要和彌補官吏法律知識的闕如,允許私家注律,出現了眾多有影響的律學家。如,王樵、王肯堂父子,雷夢麟,沈之奇,王明德,吳壇,黃六鴻,汪輝祖,薛允升,沈家本等人,其寫作的風格和門類各有千秋。
以清律學為例,第一,是司法應用類律學。其代表作為王明德所著《讀律佩觿》,其他如《例案全集》、《刑案匯覽》、《學案初模》、《駁案新編》、《洗冤錄詳義》等。第二,是輯注、考証類律學。輯注類以沈之奇《大清律輯注》為代表,考証類以吳壇《大清律例通考》為代表。第三,是通俗類律學。以蔡逢年、蔡嵩年兄弟所撰《律例便覽》為代表,此外還有《明法指掌》、《大清律例歌訣》等。第四,是律例比較類律學。其代表作為薛允升的《唐明律合編》。第五,是判牘類。主要如《徐公讞詞》、《樊山判牘》、《吳中判牘》等。第六,是學治類律學。代表作為黃六鴻撰《福惠全書》,此書備受為官者推崇。
清朝注律官私並舉,隊伍龐大,而且門類齊全,群書競獻,綿延近二百年之久,是律學史上的第三次高峰。律學著作因著眼於司法實際的需要,因此其理論與思想的深度不如先秦的古典法學。但因所注釋的律文多為刑法典,因此注釋中也表達了刑法學、司法學甚至歷史法學方面的學術見解。
總括上述可見,中華法制文明是早熟的,中華法文化的底蘊是深厚的,在治國理政上的經驗是豐富的,顯示了中華民族先哲們高超的政治智慧與理性的法律思維。我們要從這座宏偉的智庫中繼承寶貴的遺產,為拓展自主創新的法治之路服務。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摘自2016年1月21日、26日《中國社會科學報》)
來源:《紅旗文摘》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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