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區        注冊

“市場經濟地位”的國際法解讀與前瞻

2016年06月07日09:51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原標題:“市場經濟地位”的國際法解讀與前瞻

5月早些時候,歐洲議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一份不具法律約束力的決議,呼吁歐盟不要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然而近日又疑似峰回路轉,據路透社報道,有外交消息人士稱,歐盟委員會和中國已接近就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一事達成協議。

2001年中國加入WTO后,“市場經濟地位”問題成為長期困擾中國政府和企業的一大難題,爭取國際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也一度成為中國外交的重要議題和目標。

2001年中國入世時,“市場經濟地位”作為正式條款寫進《中國加入WTO議定書》(以下簡稱《加入議定書》)、《中國工作組報告》以及《中美雙邊WTO協定》等法律文件。根據相關條款,WTO成員方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對中國實施“特殊保障措施”和特殊的反傾銷、反補貼規則。中國企業面臨的國際貿易摩擦越來越多,“雙反”案件激增,連續幾年成為遭遇“雙反”調查最多的國家。但根據《加入議定書》規定,“市場經濟地位”相關條款應於2016年12月11日終止。因此,今年中國能否自動獲得“市場經濟地位”?WTO其他成員國是否有義務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這些問題亟需從法律上澄清。

“自動取得”還是“他方承認”?

針對國內對於中國能否自動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的討論,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向《中國發展觀察》表示,目前,對“市場經濟地位”概念的理解存在泛化的趨勢。“市場經濟地位”這個概念是貿易領域的一個專用術語,而學術界和公眾卻容易將其誤解為一個宏觀的經濟制度問題,誤以為中國搞市場經濟還需要西方國家的承認,而2016年之后其他國家就必須承認。

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蒲凌塵在接受本刊記者採訪時說,在反傾銷調查中,“市場經濟地位”並不存在於任何的WTO相關法律中,這是歐美國家在調查實踐中創立的一個概念。

陳衛東介紹,“市場經濟地位”來源於美國等西方國家的國內法。這些國家的對外貿易法在有關反傾銷和反補貼稅的章節中界定了什麼是“非市場經濟國家”,也界定了如何認定為市場經濟國家的一些標准,並且規定了對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的特殊調查方法。所以,在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的國內法體系中,“市場經濟地位”也不是一個泛化的概念,而僅在貿易救濟領域(具體來說是在反傾銷和反補貼領域)能夠用到。同樣,在國際條約的層面,《加入議定書》中的相關規定,即第15條本身也僅針對貿易救濟中的反傾銷和反補貼問題。

“實際上,中國搞市場經濟建設是我們自己的事情,不需要任何國家的承認。”陳衛東對本刊記者說,“市場經濟地位”是一個法律技術概念,適用范圍非常具體,並非公眾所理解的經濟制度概念。蒲凌塵進一步表示,在具體的貿易救濟調查程序中,市場經濟地位國家的應訴企業和非市場經濟地位國家應訴企業的最大差別就在於,前者使用自身的成本/內銷價格,后者使用“替代國”的成本/內銷價格與自身的出口價格進行比較,用以確定某應訴企業是否構成了“傾銷”。

西方國家在2016年后就自動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嗎?陳衛東表示,“是否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的問題不是靠WTO協議和《加入議定書》能夠解決的,相反,它從屬於美國和歐盟的國內法。”在美歐對華反傾銷國內實踐中,對中國產品適用替代國價格的歧視性做法由來已久,在中國加入WTO之前已經存在了二十多年。蒲凌塵稱,“《加入議定書》第15條規定允許適用不正常的(替代國)方法確定中國的傾銷,這與WTO的《反傾銷協定》通用的規則相違背。”不能一方面要求中國履行WTO規則,一方面又允許另一WTO成員在貿易救濟調查中對中國永久性地適用不符合WTO規則的規定,這是不公平的。

從《加入議定書》法律條文本身來看,陳衛東解釋稱,第15條(a)項雖然允許對中國可繼續使用“替代國”方法計算國內價格,但第15條(d)項規定了適用期限:“一旦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証實其為一個市場經濟體,則(a)項的規定即應終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中須包含有關市場經濟的標准。無論如何(a)項(ii)目的規定應在加入之日后15年終止。此外,如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証實一特定產業或部門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a)項中的非市場經濟條款不得再對該產業或部門適用。”根據這一條款,如果中國根據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証實自己是一個市場經濟體,或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証實一特定產業或部門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第15條(a)項可能在2016年12月11日之前終止對中國或特定產業部門適用,從而獲得“整體”或“局部”市場經濟地位。

蒲凌塵進一步分析道,根據第15條(a)(i)規定,如果中國應訴企業能夠証明市場經濟地位,進口國調查機構應使用中國應訴企業的成本/內銷價格﹔根據(a)(ii)的規定,如果中國企業不能証明市場經濟地位,進口國調查機構可以採用諸如“替代國”的做法。“要注意,這裡的規定是‘如果不能証明’,而15年后的終止條款恰恰是針對的(a)(ii)‘不能証明’——即該方法到時壽終正寢!市場經濟地位與貿易救濟調查的‘替代國’方法不能等同。”

從美國和歐盟的國內法規則和實踐來看,陳衛東表示,“整體獲得市場經濟地位並無可能,也僅在極少數調查中能成功獲得‘局部’市場經濟地位”。關於第15條(d)項中有名的“15年適用期條款”,該條款明確終止的范圍是“(a)項(ii)目”,即在法律上,並未明確規定2016年12月11日之后(a)項前言和(i)目終止適用。“也就是說,上述條款仍存在繼續適用的可能性。”

陳衛東總結道,“在中國加入WTO 15年后,也就是2016年12月11日之后,在美國和歐盟的國內法沒有作修改的情況下,是否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仍然從屬於其國內相關部門的行政決定,而不是時間一到就自動獲得。”“這意味著2016年之后,美國和歐盟仍然可以按照自己的標准,決定是否在整體上承認中國的完全市場經濟地位或給予中國特定產業個別市場經濟地位。”
在被問到“市場經濟地位”問題是一個法律問題還是外交難題時,蒲凌塵認為,“從某種意義上講,這其實是個政治問題”。

習近平總書記“5·17”重要講話系列解讀:


習近平強調“三個體現”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發展謀思路

鐘君: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用中國理論解決中國問題

李拓:科學認識中國哲學社會科學的歷史使命與文明擔當

楊正位:以傳統文化的“中道”智慧推動經濟學發展

史安斌:努力推動新聞傳播學的“中國化、時代化、大眾化”

尹韻公:習總書記“5·17”講話突出問題意識指明發展方向

胡敏:樹立為人民做學問理想才能扎根實際引領未來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學習微平台”
(責編:沈王一、謝磊)
相關專題
· 《中國發展觀察》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熱點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