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義成 張 亮
自2013年至今,本屆政府開展簡政放權轉變職能工作已有三年左右,各地深入推進,在審批流程再造、簡化程序與要件、加強中介機構管理與事中事后監管、開展“互聯網+”創新以及便民利民等方面開展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和實踐,取得很大成效,值得研究借鑒。
與此同時,也存在審批制度不健全、部門職能轉變不到位及審批效能不高、審批權限下放不徹底等問題。今后應牢牢抓住轉變職能這個工作核心,進一步加強審批制度化與法制化建設,積極推進“互聯網+”應用與創新,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並認真開展改革政策效果評估,推進地方審批改革不斷深化。
各地的典型經驗做法
(一)關於審批流程的系統性再造
再造與完善審批流程是深入推進審批制度改革的基礎和關鍵環節,按照國家要求並借鑒一些成熟做法,將原來的“串聯式”審批改為並聯審批已成為普遍做法﹔同時各地在標准制定、機制構建、職能整合與審批權相對集中等方面也做了很多探索。標准制定方面,主要是將事項設定與聯辦機制相結合,依法編制並發布實施單個事項的行政審批標准,推動聯合審批,使行政審批擁有共同的行為准則。機制構建方面,主要是建立行政審批部門之間的溝通銜接機制及定期跟蹤督促並協調解決問題的跟蹤服務機制等。職能整合與審批權相對集中方面,典型做法是成立專門的行政審批部門,將分散於各部門的審批權集中在該審批部門執行,有些地方則進一步整合審批部門與人員,將審批事項參照大行業類別設立社會類、經濟類、建設類等相對集中的審批部門,按照“一崗多能、一人多專”的要求建立專業審批隊伍,一個窗口辦理多個事項。還有的地方開展區鎮街兩級事權劃分,鎮街便民服務中心以群眾為中心,突出“便民利民”,貼近群眾生產生活,讓群眾辦事不出鎮街﹔區行政服務中心則以企業為中心,突出“服務企業”,從而達到審批權集中行使、便民利企的目標。
(二)關於審批程序和要件的簡化
審批程序和要件是否真正簡化,是衡量簡政放權工作效果最直接和最顯現的標尺。各地在這方面做了不少開創性的嘗試,在審批程序方面主要是進行“歸類簡化”,如在特定區域針對同類事項開展“區域評估”,即對有關水土保持、地質災害、地震安全、水資源論証、氣象及交通影響評價等,由所在地政府或園區出資委托中介機構逐區域進行評估,在區內的企業都可無償使用這一評估報告,單個項目不再辦理上述事項對應的審批手續。有些地方則對是否能簡化實行分類管理,如在環評方面,對無污染或輕污染的一般項目可由主管部門直接出具技術評估意見,不涉及重要環境敏感區的水利、道路、社會事業與服務業等項目採取專家技術函審方式,以上規定之外的項目則需專家技術會審。在要件簡化方面,主要是“資料共享”,通過建設網上批文資料共享信息庫,實現審批材料多部門共享,不再向辦事群眾重復收取資料,實現一個項目、一套材料、一次收取。
(三)關於審批事項的前置與后置
“前置改后置”是簡化審批、激發創業創新活力的重要舉措。各地按照國家要求對正在實施的前置審批事項積極清理,除少數重特大項目保留環評作為前置審批外,企業投資項目基本隻對用地、選址兩項事項保留前置審批。一些地方還對“前置審批”事項的審批工作靈活處理,如“模擬審批”的做法,即前置審批部門對項目單位報送資料進行實質性審查后,出具注有“模擬”字樣的審批文件,后置部門將前置部門模擬審批文件作為要件,先期審查其他材料,在前置部門審批結束后,以正式審批文件替換模擬審批文件,同時完成審批工作。還有的地方採取“審批后置、開工優先”的做法,將部分與開工關聯不大的審批事項(如初步設計批復、概算審批等)放在施工過程同步進行,從而加快項目建設進程。
(四)關於對中介機構等社會組織的管理與培育
中介機構是協助審批部門更科學有效開展審批工作的重要主體,是否有能力承接政府取消和下放的審批事項以及能否實現對其規范管理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審批改革的成效。在培育和支持中介機構更好發展方面,一些地方通過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場准入機制、創優中介服務業發展環境、積極穩妥推進中介機構脫鉤改制等方式,著力培育中介服務市場。在規范管理中介機構方面,很多地方制定了管理辦法,對中介機構更好地發揮服務職能進行規范和引導﹔有些地方則設立中介機構服務中心、“中介超市”等,將中介服務機構統一安排進駐行政服務中心,設立專門服務窗口,通過規范收費與服務等“統一標准”和備案、考核、淘汰落后等規范的管理體系對其加以管理。
(五)關於事中事后監管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是此次簡政放權、審批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關鍵。這項工作涉及部門多、領域范圍廣、事項冗雜,地方主要從審管分離、建立大部門體制、外部監督、建立承諾書制度等方面進行了諸多探索。“審管分離”是將職能部門承擔的行政審批職能統一劃轉至單獨的行政審批部門集中履行,由后者對審批行為及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前者即放權的職能部門主要承擔日常監管和服務職能,而履職情況的監察職能由政府紀檢、監察部門承擔﹔有些地方則直接由紀檢監察部門牽頭主導行政審批改革工作,負責全面組織、協調與監督,使行政審批與監管在分工協作中相互制衡。“大部門”管理體制是有些地方參照“大部制”改革做法,整合工商、質監、食藥監等市場監管職能,成立市場監管委,優化事前審批和事中事后監管職能。“外部監督”則是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專題研究組,對本地審批改革工作情況進行專題研究,從更高視角對審批改革問診把脈。還有的地方制定了“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辦法”,行政相對人在簽訂“告知承諾”格式文本后,當場可拿到行政審批証件,行政機關則在之后規定期限內對行政相對人的履行承諾情況進行檢查。
(六)關於“互聯網+”等創新
運用“互聯網+”手段開展在線審批與監管,促進信息資源開放共享,實現“制度+技術”的有效監管。如通過建設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與中央平台進行橋接和相關項目聯合審批辦理,實現項目審批全程監管與互動。有些地方積極利用微信服務,開通全流程“政務微信辦事”,實現“網上辦事”向“掌上辦事”的跨越,以多元化“微服務”,實現“點對點”政民互動服務。還有的地方實行“視頻聯審”,由牽頭部門通過遠程視頻和審批系統,召開遠程視頻聯審會議,通報項目情況、解答咨詢並指導申請人填報資料,各聯辦部門則提出預審意見,並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本階段所需申報材料、承諾辦理時限等,申報材料齊全后由聯辦部門在承諾時限內辦結。
(七)關於便民利民等其他輔助措施
是否能真正體現便民利民是衡量審批改革工作效果的焦點,各地對此提出不少舉措。為推進項目盡快開工建設,有些地方實行“樁基先行”政策,對一些建設面積或建筑高度達到一定程度的工程,在土地使用權証、規劃部門確認的建筑定位圖、樁基施工圖設計文件等審查合格后,可先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為最大限度減少“擾民”,有些地方實行全部相關部門在內的一次性踏勘的“一車辦”聯合踏勘制度,無特殊原因各單位不得多頭或分散踏勘,並規定時限出具審批意見。有些地方則實施“企業代辦制”,在行政審批中心設立服務平台,免費為需要辦理行政審批的企業單位提供代辦業務咨詢服務,指導協助准備相關申報材料,並反饋項目審批進展情況,受理各類投訴。有的地方開展“一個號碼管服務”工作,整合本地政府熱線號碼和服務資源,建立統一的便民服務專線,集政府服務、公共服務、社會服務於一體,用一個號碼集中辦理群眾咨詢、求助及投訴事項,實現政府服務創新與提升。其他便利化措施還有將審批權力全面覆蓋到基層的“農民辦事不出村”、促進民營企業二次創業的“直通直達窗口”、壓縮審批時限的“超時默認”、“零地技改”不再審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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