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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茨坦公告》和《開羅宣言》的現實意義【2】

 周永生

2015年09月22日09:27   

《開羅宣言》對釣魚島的關聯規定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同時發表三國政府和首腦確定的《開羅宣言》。中美英三國的宗旨是: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奪得的或佔領的一切島嶼﹔把日本侵佔的中國領土,包括中國東北、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驅逐日本用武力或貪欲攫取的所有土地上的勢力﹔使朝鮮自由獨立。“宣言”宣告:“根據以上所認定之各項目標,並與其他對日作戰之聯合國目標一致,我三大盟國將堅忍進行其重大而長期之戰爭,以獲得日本無條件投降。”

《開羅宣言》作為二戰中反法西斯國家重要的國際文件,早在1943年就已經確定要打敗日本,將被日本佔領的中國東北、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並使其無條件投降的戰略目標。而中國的釣魚島屬於中國台灣省管轄,自然也包括在歸還中國的領土范圍之內。因此,在日本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屬於中國台灣省的釣魚島從法理上就等於已經自動歸還中國。日本國家在對釣魚島的任何私人土地權利隨著其在法理上在台灣回歸中國之時而自動失效。在此大前提下,無論是古賀家族、還是后來栗原家族所擁有的釣魚島土地均為非法,他們之間的買賣關系也不能成立。同樣,在土地法理權利已經轉歸中國的情況下,日本政府的所謂“購島”,即與私人“島主”的所謂買賣合同也是非法和無效的。

《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對日本的法律效力

一些日本右翼、右派人士不承認《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他們為了詆毀、破壞第二次世界大戰反法西斯戰爭及其勝利成果,枉顧歷史事實,歪曲和篡改歷史,稱 “《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不是國際條約,沒有法律效力,對日本沒有拘束力”﹔“日本不是無條件投降”等等。而實際上,從國際法的角度而言,這兩個國際著名的反法西斯文件對日本都有拘束力。主要論據如下:

第一,一個國際文件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隻從表面上看它有沒有在名稱上稱作“條約”的文字,即使名稱上沒有“條約”的字樣,但隻要符合條約的要件,都可以看作是國際條約而要加以遵守。按照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條約是指“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准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就屬於符合國際條約要件規定的國際條約,主要根據如下:(1)參加國都具有締結國際條約的能力和主權。美國、英國、中國、蘇聯參加的領導人幾乎都是其國家的最高領導人,包括羅斯福、丘吉爾、蔣介石等,代表的顯然是他們本國的政府和國家,他們具有簽訂國際條約的能力和主權。(2)他們是在平等、自由協商、自願的基礎上發表的《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沒有任何違背締約國意志的情況。(3)條約必須符合強行法規則才能生效,《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符合國際強行法規則。強行法是為了整個國際社會的利益而存在的,是國際社會全體公認不能違背,並且以后隻能以同等性質的規則才能變更的規則,它不能以個別國家間的條約排除適用。《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完全符合當時和戰后的國際正義秩序和國際法規則,與強行法和全體國際利益沒有違背。

基於以上論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具有完全的國際法效力,必須予以遵守。當然,就一般國際法習慣而言,經過簽字和國內立法機構批准的條約效力最高﹔不需經過國內立法機構批准,但有簽字的條約次之﹔再次是沒有簽字的條約。這三種條約只是在習慣上認為相互之間的效力有所差異,但並沒有國際法條文上規定的差別。《開羅宣言》沒有簽字,但它的內容在簽字的《波茨坦公告》中得到確認,因此,它法律的效力不低於簽字的條約。《波茨坦公告》是在二戰后期,同日本的戰爭還在緊張、激烈進行的過程中,在這種緊急、隨時都有大量人員死亡的戰爭狀態下,這樣一個敦促日本投降的條約不太可能等待每個參加國國內立法機構漫長的審理和批准程序,因此,這是一種特殊情況、特殊條件下的國際條約,並不能認為它沒有國內立法機構的批准程序就會降低它的國際法上的拘束力。

第二,日本天皇裕仁作為戰前日本最高統治者在1945年8月14日發表《終戰詔書》廣播講話,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就等於《波茨坦公告》及其中表述必須遵守的《開羅宣言》對日本具有了法律拘束力。

日本天皇裕仁接受《波茨坦公告》就等於日本國家承認了《波茨坦公告》中第八條規定,即“日本國家同意將本國的主權范圍界定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同時,也等於接受了其中的第十三條“無條件投降”的規定。因此,日本不僅是無條件投降,也等於承認其中規定,將中國領土台灣及其附屬島嶼釣魚島歸還中國的法理事實。即使拋開台灣的因素,在美、英、中、蘇四個反法西斯同盟國沒有一致將釣魚島指定給日本國家的情況下,釣魚島不可能成為日本的主權領土。否則,就違反了《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這兩個奠定戰后國際秩序基礎的反法西斯國際文件的規定。

第三,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和日本國家代表在密蘇裡軍艦上簽訂的日本《投降書》中明確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明確表示“無條件投降”。日本政府和日本國家代表與美國、中國、蘇聯等反法西斯同盟國家代表簽訂的《投降書》屬於正式的國際條約,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由於《波茨坦公告》中規定必須實施《開羅宣言》,因此,等於《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規定的內容對日本國家同樣有效。那麼,在沒有美、英、中、蘇四個反法西斯同盟國家將釣魚島一致指定給日本的情況下,日本對釣魚島的任何主權訴求都是對《投降書》中遵守《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承諾的公然違背,是對二戰勝利果實的反攻倒算,是對戰后國際秩序的嚴重挑舋和對抗。

安倍晉三在執政前公開宣揚要突破戰后日本“和平憲法”中“不保有軍隊”的束縛,建立國防軍,擴充軍隊,更揚言要駐軍釣魚島。執政以后,安倍將修改憲法作為其內閣政治的核心目標。當參議院選舉結束,執政黨未能達到三分之二絕對多數議席的情況下,安倍准備先通過對憲法重新解釋達到擁有集體自衛權的目標,以便可以對發生在日本以外的事態通過武力威脅,或戰爭手段加以解決。2013年8月9日,安倍晉三決定指示自己設立的專家會議“關於重建安全保障法律基礎的懇談會”加快研究步伐,要求為行使集體自衛權而加快修改憲法解釋,爭取在2013年秋季提出報告。日本發展危險的傾向已經日趨明顯。但這種危險並不意味著日本馬上要走上軍國主義道路,而是逐漸通過打破戰后政治和軍事束縛的方式在體制上向有權利發動戰爭的方向過渡。如果要恢復軍國主義還有很多障礙需要跨越,但的確有往那個方向推進的政策苗頭和動向。一是安倍首相及其內閣的主要成員緬懷和向往大日本帝國及其某些軍國主義的做法。二是安倍及其內閣成員不斷企圖推翻“河野談話”、“村山談話”等戰后日本政府承認和反省侵略戰爭的做法。三是安倍及其內閣成員不斷表示對供奉有甲級戰犯的靖國神社靈位的所謂“尊敬”,包括供奉祭祀錢、參拜等。四是延續老殖民主義霸佔領土的做法,對中韓俄的領土爭端採取強硬對抗性政策。這種危險性在相當長的時期內,等待日本實力具備,有可能“舉全國之力”爭奪釣魚島、獨島(日本稱“竹島”)、南千島群島(日本稱“北方四島”)等島嶼上,而一旦日本羽翼豐滿,很可能舉全國之力對中國進行戰爭准備,對韓國進行戰爭准備、對俄國進行戰爭准備。這種危險的傾向不能不引起世人的高度警惕。

如何鞏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反法西斯成果

對於日本政府和安倍內閣不斷挑舋戰后國際秩序,企圖推翻戰后日本國內和平政治體制,重新武裝的做法,中方和國際社會可以從諸多角度加以應對。

一、學術、輿論上深入發掘日本法西斯國家和軍隊的惡行,尤其重視向歐美介紹和宣傳。

二、中國應該將釣魚島問題上升到徹底清算日本殖民侵略后果的高度。中國要切實加強對釣魚島的歷史、國際法理、法律研究,從而爭取國際社會支持,徹底清算這一殖民侵略留下的歷史遺產。

三、以日本民眾能夠接受的方法打壓安倍修憲、建立國防軍的企圖。要讓日本民眾看到,安倍的修憲道路不是為了日本的和平發展,而是帶有極其危險的政治傾向,走這條道路對日本來說不是更安全,而是更危險了。因為當日本沒有了和平憲法的制約以后,一支強大的軍隊很有可能走向與周邊國家不斷沖突的危險道路。

四、中國可以進行密切的國際合作,尋找在國際上可以伸張正義的契合點。中國可以同韓國、俄國等國進行更緊密的合作。

五、中國要建立研究釣魚島問題及所涉相關問題的專門研究機構,還原釣魚島問題及所涉相關問題的本來面目。

六、中國要繼續加強海空軍建設,不斷強大自己的國防力量,保持對企圖推翻二戰成果的國家最后的制約手段。

七、在中日兩國矛盾深化的較長時期裡,中國要進一步加大同日本民間交往的力度。包括擴大雙邊貿易,這對雙方經濟都有利﹔擴大人員往來,通過更多的人員往來和交流團結日本的左派,爭取作為中間派的日本廣大民眾,打擊和孤立不可轉化的極少數極右派勢力。從而使中日關系走上正常發展軌道。

(作者系外交學院國際關系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日本研究中心副主任)

(來源:當代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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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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