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方成 羅家為
“留守村”為何難治理
“留守村”為何難以治理?筆者認為,城鄉二元結構是“留守村”產生的歷史和制度根源,基層自治組織履職難、治理失效是“留守村”難以治理的主體性因素,而社會支持體系不完善、互助網絡的失靈增加了“留守村”治理的復雜性。
城鄉二元結構難打破,資源配置失衡
城鄉二元結構包括二元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它是造成對農民權利忽視和對農民權利保障的法律救濟不力的社會制度根源。其中,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導致了城鄉收入差距的拉大。大量農民涌入城市,而又無法在大城市落戶,享受均等的公共服務,不得不將養老、教育等方面的社會成本轉嫁給了農村,造成了農村留守群體的權益受損。城鄉二元社會結構的存在,造成了城鄉之間社會公共服務的巨大差距﹔建立在戶籍制度之上的教育、醫療、養老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嚴重損害了留守群體的權益。
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導致了資源配置的不合理,人為造成大量的留守群體,“留守村”數量持續增加直接造成了“留守村”治理的困境。
基層自治組織履責難,服務動力不足
管理村庄公共事務,為廣大村民提供高質量的公共服務是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的責任所在。農村留守群體作為村庄主體的重要部分,其特殊的群體需求,給村委會的管理服務提出了新的挑戰。當前“留守村”治理難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基層自治組織職能缺位,服務效能低下。調查中普遍發現,村委會組織對於留守群體的重視程度不夠,干部大多都對此習以為常,見怪不怪。隻要沒發生影響重大的社會性事件,村委會干部一般不會過多關注這些留守群體的生活情況。
由此,面對規模龐大的農村留守群體,很少有村委會對本村留守兒童、婦女以及留守老人的數量和動態展開信息調查並建立專門的檔案。特別是在自上而下的壓力型體制下,村委會行政化傾向嚴重,對這些群體的訴求反應不及時,解決問題的動力不足。如果上級政府沒有明確要求村委會干部關注這些群體,村干部並不會主動去了解他們的所思所想,解決他們的問題,由此加劇了“留守村”治理難的困境。
社會支持體系不完善,救助網絡失靈
社會支持體系涵蓋了留守群體所處的各類農村社會關系的總和,包括與之相關的各種社會組織服務機構。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傳統的農村社會支持體系已逐步瓦解,而新型的社會支持體系明顯發育不足。鄉村社會由封閉走向開放,我國農村由熟人社會正轉向半熟人社會和陌生人社會,農村鄰裡關系的逐漸疏遠以及社會組織發育的不足,導致農村社會救助網絡的失靈。
在“留守村”中,大部分青壯年男勞動力流入城鎮和城市,農民之間天然的生產和生活聯系逐漸瓦解,鄰裡之間互幫互助的救助網絡瀕臨破裂,留守群體之間的關系日趨淡漠。在傳統鄰裡關系逐漸瓦解的同時,現代的鄉村社會組織發育滯后,法律、契約等保障也無法在短時期建立起來,從而導致鄉村社會救助網絡的失靈。留守兒童、婦女和老人被更加孤立起來,境況進一步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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