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日,我國啟動了“天網”行動,將逃匿境外的腐敗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列為境外追逃的主要對象。相對於非法集資、合同詐騙等經濟犯罪案件的外逃情形而言,腐敗犯罪人員外逃有特別之處,境外追逃往往會遇到一些特殊困難與問題。
腐敗案件境外追逃難的外部因素
大量腐敗犯罪的案例表明:逃匿境外,並不一定是貪官為逃避打擊而選擇的退路或者下策,而常常是貪官腐敗進程的環節之一,是腐敗活動欲實現的一個目標和上策。為了能夠在國外享受紙醉金迷、無拘無束的生活,腐敗案件外逃人員通常把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歐盟成員國等發達國家作為外逃首選目的地,並且想方設法包括採用欺詐手段辦理移民手續,為自己和家人獲取上述發達國家的合法居留身份。與此同時,他們採用各種洗錢手段向境外非法轉移資產,或者將腐敗交易的付款地選擇在自己的逃匿目的地。
西方發達國家一般有著比較完備的法制和人權保障機制,在引渡和遣返問題上實行司法與行政的雙重審查制度,為包括被請求引渡人、非法移民在內的外國人提供繁多的法律救濟手段。在這些國家,警察的權力是非常有限的,我們在“獵狐2014”行動中屢屢奏效的“追逃小組”警務合作模式難以施展,或者說不可簡單復制。
由於腐敗案件外逃人員往往在逃匿地已獲得移民身份,他們在當地的居留受到當地法律的保護,甚至可以大搖大擺、冠冕堂皇地從事經貿活動和各種社會活動,在當地立穩腳跟。這種情況下,不可能像對待非法移民那樣對這些手持“綠卡”者實行非法移民遣返,當地執法機關反而會注重對這些人的權利保護。
向外逃目的地轉移大量非法資產並積累違法所得,使腐敗案件外逃人員獲得充足的經濟來源。憑借這種經濟實力,他們可以到處購置隱秘房產,隨時變換藏匿地﹔即使陷入引渡、遣返或其他對其不利的法律程序,也可財大氣粗地聘請當地最有名的律師為自己辯護,窮盡逃匿地國家的所有法律程序和救濟手段,以對抗引渡和遣返,或者拖延相關程序。
腐敗犯罪外逃人員還可能使用另一個殺手锏對抗引渡或遣返:利用自己原有的公職身份在逃匿地尋求特殊保護,把自己打扮成曾經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政治迫害”的公共人物或者“改革者”。他們甚至散布謠言,試圖將國內反腐敗工作以及中國政府提出的追逃請求政治化,混淆視聽,把水攪渾,博取庇護或同情。
對於那些潛逃境外時間較長並且在逃匿地已經獲得合法居留資格的貪官,限期自首的敦促很難即時發揮效用,他們有著較強的僥幸心理和“不見棺材不掉淚”的頑固態度,從政的經歷和工於心計的謀算使其不會輕易接受“勸返”。這進一步加大了境外追逃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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