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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敗國際追逃合作: 困難、問題與對策【2】

2015年09月08日15:54   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原標題:反腐敗國際追逃合作: 困難、問題與對策

我國在國際追逃合作中的不足之處

雖然我國已經與39個國家締結了雙邊引渡條約, 但是,與腐敗案主要外逃目的地的發達國家締結過引渡條約的並不多,引渡條約關系的欠缺有時構成我國境外追逃的法律障礙之一,尤其是對於美國、荷蘭等在引渡問題上持“條約前置主義”態度的國家,引渡合作的可能性目前基本不存在,從而使得逃犯有空可鑽。
對現有國際條約資源利用率低,也是我國對外開展刑事司法合作的不足之處。在境外追逃中,我國主管機關比較習慣於通過警務合作查找、緝捕和遣返逃犯,不大善於運用雙邊引渡條約或多邊公約引渡條款打好法律仗,借助引渡訴訟獲取國際合作。例如,近年來,法國向我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有4件,我國向法國提出的引渡請求隻有1件,而在法國司法部逃犯數據庫中,受到通緝的中國逃犯則有一百余人。
從工作機制看,我國目前主要依靠中央主管部門處理國際刑事合作案件,省以下刑事司法機關尚未充分發揮境外追逃辦案主體的作用,對國際刑事合作的規則和被請求國法律制度缺乏足夠了解和研究,一些司法合作請求材料不合國際規范,或者支持請求的証據材料存在明顯漏洞,導致相關請求被外國主管機關束之高閣或者在庭審辯論中被駁回。此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重追逃、輕追贓的傾向,也不利於對外逃貪官非法經濟來源和負隅頑抗資源的切斷。
在開展“勸返”工作方面,由於缺乏明確的政策指引和司法解釋,某些認定逃往境外人員自首的特殊標准尚未得到確定,在認定接受勸返者是否屬於自動投案或自首問題上各地司法機關做法不一﹔在“勸返”過程中隨意承諾或者事后不遵守承諾的情況時有發生。

加強制度與能力建設,編織追逃恢恢天網

我國反腐敗境外追逃工作應當著力開拓與發達國家的刑事司法合作關系。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合作屬於國際司法合作,一些外國領導人所表達的積極政治意願取代不了對相關法律程序的適用以及合作規則的遵循。在依托國際法和有關外國的法律制度開展合作時,我國公安、檢察、法院、監察、司法行政、外交、反洗錢等主管機關應當協調一致,整合國內各主管機關的資源,充分調動和發揮省以下辦案機關的能動性並提高國際合作的辦案能力,及時應對和化解遇到的各種困難與問題,形成辦理涉外案件和尋求國際刑事合作的合力。
對於外逃的腐敗分子,在追逃時同樣應堅持引渡、移民法遣返、異地追訴、勸返多管齊下的方針。對於那些在逃匿地已獲得合法居留身份的外逃人員,應注重查找其採用作假、欺詐手段獲取移民身份以及通過洗錢手段向當地轉移資產的証據,使得當地主管機關能夠對其採取法律行動,吊銷其合法居留身份,追繳其賴以生存和對抗引渡或遣返的非法經濟資源,創造將其遣返或引渡回國的條件。
拓展與發達國家的刑事司法合作關系,更加需要樹立和維護我國依法治國的法治形象,提高國際社會對我國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權保障制度的信任度。尤其在刑事訴訟中,必須充分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切實遵守公正司法的各項准則和証據規則,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並在立法上“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同時,我國應當盡快出台《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為廣泛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合作提供必要和有效的法律依據,擔當起一個大國在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恐怖犯罪、腐敗犯罪中的國際合作責任,努力使我國與發達國家的追逃追贓合作朝著互惠、雙贏的方向穩健發展。
(作者系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
【參考文獻】
①黃風:《建立境外追逃追贓長效機制的幾個法律問題》,《法學》,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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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宋珮暄、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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