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問
會不會有人“鑽空子”、錯赦人?
有沒有可能出現漏赦或錯放?據新京報了解,有關部門針對本次特赦提出了“不錯放一人,不漏赦一人”這一明確要求。據貴州省政府官網報道:“8月23日上午,貴州省司法廳廳長、省監獄局第一政委吳躍召集專題會議,傳達了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工作會議精神”。會上,吳躍提出七項要求,包括“准確把握特赦的范圍、條件、程序,正確履行好司法行政機關在本次特赦工作中的職責”﹔“做好特赦對象的摸排甄別工作,做到不錯放一人,不漏赦一人,確保特赦工作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等。
7問
被特赦者再次犯罪怎麼辦?
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過失犯罪除外。也就是說,被特赦的罪犯如果在5年內再次犯罪,且是故意犯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會按照累犯受到從重處罰。那麼如果在5年后犯罪,會受到什麼處罰呢?
王平表示,被特赦的罪犯釋放后,如5年后再次犯罪,雖不構成累犯,不是法定的從重處罰,法院量刑時也會有所考慮。
8問
憲法為何未對大赦作規定?
1954年頒布的第一部憲法規定了大赦和特赦。1975年修憲時大赦和特赦被刪除。直到1978年修憲時,才恢復了特赦。1982年憲法作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特赦,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布特赦。憲法為何未對大赦作出規定?王平表示,大赦和特赦有顯著區別。大赦的對象一般來說可以是整個國家某一時期的各種罪犯,也可以是某一地區的全部罪犯,還可以是某一事件的全部罪犯。即既赦其罪,又赦其刑。被大赦的人,或者不再認為是犯罪,或者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而特赦,是對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罰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執行。大赦的對象一般是不特定的,特赦的對象一般是特定的﹔大赦后犯罪人再次犯罪一般來說不構成累犯,特赦后再次犯罪有可能構成累犯。
王平認為,依據刑訴法的相關規定: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這說明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的特赦既可以是既赦免罪又赦免刑,也可以是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這樣的特赦法律制度設計已經能夠滿足我國赦免制度的法律需求。
9問
貪腐犯罪罪犯會不會被特赦?
本次特赦的四類罪犯中,第二類、第四類都有嚴格限制條件,貪污受賄犯罪等都被排除在外。本次特赦設定的上述排除情形,是否意味著貪腐犯罪會一直被排除在外?不被赦免?王平表示,貪污受賄犯罪是職務犯罪中性質最為嚴重的兩類犯罪。在當前反腐敗斗爭形勢嚴峻復雜的情況下,對貪污受賄犯罪不予特赦主要是出於建設清明政治上的考慮,以彰顯黨和政府堅決反對腐敗的堅強決心。但對貪污受賄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性質相對較輕的職務犯罪,仍然可以特赦。
10問
不能自理老人釋放后怎麼辦?
本次特赦的第三類罪犯是“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這部分罪犯釋放后如果沒有經濟來源、沒有法定贍養人怎麼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表示,這些人(被赦免的四類罪犯)都涉及如何回歸社會、融入社會,在社會如何得到有效安置和生活的保障,有關部門都做了一些具體的安排,也做了周密的考慮。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也表示,有關部門對於被特赦人員的安置救助等作出了安排,比如對一些老年犯,有80歲以上的是第一類,后面75歲生活不能自理的,也不是讓他們簡單地回去,對這些人還要採取安置措施,特別是其中有一些沒有工作單位,甚至沒有法定贍養人,也沒有固定收入的,有關部門都要採取一些措施予以安置。
採寫/新京報首席記者 王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