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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理性與實踐理性的統一  理論邏輯與歷史邏輯的統一

學苑論衡:全面依法治國的法哲學思考【2】

陳步雷

2015年07月13日07:18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實踐論問題

實踐論關注的是依法治國這一重大戰略的根本保証、首要原則、責任主體和基本方法、主要步驟等問題,對這些問題的解決可以對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作出學理的和通俗的論証,形成廣大民眾認可的法治實踐哲學。在實踐論上應科學闡明社會主義法治相關的價值與工具、目的與手段、目標與路徑、系統與子系統以及戰略布局中各個方面的相互關系。根據目標、原則和條件約束情況,揭示重點難點和主攻方向,提出重大舉措和步驟。

全面依法治國必須堅持的原則,是實踐論中的首要問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最根本的保証。必須加強和改進黨對法治工作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過程。”全面依法治國是重大、復雜的社會變革和良性轉型,面臨著各種各樣的困難和挑戰,必須最廣泛、最有效地動員和團結廣大人民群眾,整合一切積極因素,控制和降低改革、轉型中的社會風險,確保變革所需動力和秩序。因此,由高度負責、科學理性、堅強有力的執政黨領導和團結全體人民來共同負起歷史責任,是全面依法治國獲得成功的根本保証。

法治是良法之治,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設良法體系是法治實踐的基礎。應當明確法律的倫理標准、技術手段標准,據此確立良法的標准。首先,在法的價值倫理方面,法應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和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且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也就是說,充分尊重、保障人權和推動國家繁榮富強的法律制度,是法治中國所需要的良法。其次,在立法技術方法方面,應高度重視全面依法治國所需的方法,重視制度安排、機制設置和改進,使法律制度健全、法律機制完善,成為嚴密、高效的運行系統。在現實中,少數法律制度成為休眠條款,與這一法律在立法技術上比較粗疏有關。例如,某些法律規定了應當禁止的行為模式,但缺乏與違法行為相稱的法律后果,即規則結構不完整、不匹配,影響了法律實施效果。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全面依法治國需要健全守法、執法、司法、法律監督的科學機制和動態系統。一是把全面依法治國與其他幾個“全面”結合起來,特別是使它與全面深化改革形成“鳥之兩翼、車之雙輪”,以法治原則、方法全面深化改革,以深化改革推動法治。二是著力監督公權力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守法狀況,把組織監督與社會監督緊密結合起來。三是對行政法治高度重視,加快行政程序立法,對抽象和具體行政行為施以剛性約束,形成法治化的現代行政體系。四是恪守司法本義、邏輯和規律,保証司法機關和辦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五是充分利用信息條件和制度渠道,激勵、指引、約束社會組織和公眾,讓他們努力參與立法活動、監督法律實施。

(作者為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 人民日報 》( 2015年07月13日 1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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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宏毅、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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