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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春暉:人治與法治的歷史碰撞與時代抉擇

2015年07月08日14:01   來源:《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原標題:韓春暉:人治與法治的歷史碰撞與時代抉擇

習近平同志在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時講話指出:

“法治和人治問題是人類政治文明史上的一個基本問題,也是各國在實現現代化過程中必須面對和解決的一個重大問題。縱觀世界近現代史,凡是順利實現現代化的國家,沒有一個不是較好解決了法治和人治問題的。相反,一些國家雖然一度實現快速發展,但並沒有順利邁進現代化的門檻,而是陷入這樣或那樣的‘陷阱’,出現經濟社會發展停滯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種情況很大程度上與法治不彰有關。”

這一深刻精辟的闡述非但高度總結了中外歷史的基本經驗,也深沉地表達了我國未來發展必然追求、推進和踐行法治的堅定信念。它表明,我國已經在長期爭論不休的人治與法治兩種治理模式之間做出了明確取舍。因為,堅定不移地走符合本國實際的法治道路,既是世界的發展大勢,也是歷史的經驗總結,還是時代的現實呼喚,更是人民的殷切期盼。

一、理論之爭:人治與法治的碰撞交鋒

盡管中西方法律文化和傳統存在重大差異,但追根溯源仔細查究,仍可發現都存在著人治與法治的爭論。而且,恰如兩重奏般此起彼伏,該爭論延綿千年始終沒有完全平息。

(一)中華文化:“人治論”佔據統治地位

在我國,“人治論”的思想可以追訴到春秋時期。其中,孔子、孟子和荀子可謂這一理論的代表人物。孔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這種對於德行的極度推崇必定走向人治的理論主張。當然,荀子所主張的“賢賢”則強調所有公共職位都應當是有德行者來擔任,在人治的理論主張中輸入了一些朴素的民主意識。儒家主張很快在諸子百家中脫穎而出,到漢代則獲得了“罷黝百家,獨尊儒術”的統治地位,開始全面排斥法治思想。從此,“人治論”成為中國文化中佔據主導地位的思想一直延續至近現代。鴉片戰爭后,西方法治思想東漸,出現了以梁啟超為代表的資產階級改良派,他們在批評古代法家思想的同時,主張改革封建君主制,建立君主立憲制,實質上也只是用“多數人治”取代“ 少數人治”。很快,這種主張演變為一次不成功的“戊戌變法”。

當然,這種“人治論”主導下的社會文化結構並未能完全扼制法治論的孕育、產生以及時斷時續地流傳。盡管中國古代思想家很少能夠上升到現代“法治論”的層面來論述和推行依法治國的方略,也沒有形成明確而系統的法治理論,但從他們許多關於法律的非系統的、零散化的論述中,我們仍可以推導和演繹出很多與現代法治精神相吻合的思維觀念、價值取向和道德意蘊。在一定意義上,道家的世界觀與西方的“自然法”思想有異曲同工之處。恰如老子所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這一表述中已經潛含了“自然法是永恆法”,“自然法是高級法”這樣的基本命題。不同的是,老子所指的“自然”不包含西方“自然法”所包容的“社會秩序規則”這種與人有關聯的因素,完全指一種物質性的客觀世界。遺憾的是,老子在“天、地、人”三者之間進一步細化,把“人”分為“王”與“民”予以區別對待,進行“王高於民”的層級化設計,為特權階層的解讀創造了理論空間。其實,中國歷代君主制的治理模式恰恰是走的這一叉道。

戰國時期的韓非將商鞅的“法”、申不韋的“術”、慎到的“勢”三者糅合為一,又吸收道家思想,成為將中國法治思想系統化的集大成者。他認為:“君無術,則弊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 在韓非的思想中,法律其實並非普遍適用的,只是對於官民適用,而不適用於君主。顯然,這種思想沒能跳出“人治”的窠臼,反而是對此的一種強化。盡管如此,他的思想中仍然包含著許多與現代法治精神相一致的觀念,特別是在法的適用這一點更是如此。比如,他強調“天下事無大小皆決於法。”將這些論述轉化成當今時代的時髦用語,即一切的事情都通過法治的方式去解決,法治成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

總體來看,“人治論”在與“法治論”的歷史交鋒中始終佔據巨大優勢。恰如荀子所稱:“法者,治之端也,君主者,法之原也。”這種人治的思維四處泛濫,浸透了公權力蔓延的每一個角落。

(二)西方傳統:“法治論”構成主導理論

在西方, 古希臘被稱為“法治論”的搖籃。其實仔細審查,我們會發現那時也同樣存在人治與法治之爭。自從梭倫改革之后,希臘趨向法治。但是諸如僭主政治、寡頭政治的現象,在當時各個城邦還是時有發生,它同樣也是“人治論”的源頭,兩種理論在城邦治理的政治實踐中交鋒碰撞一路前行,最終凝結成現代法治的基本共識。

柏拉圖在《理想國》一書中就明確提出“哲學王”的統治,堪稱“人治論”鼻祖。他認為,“理想國”應由金質的哲學家、銀質的武士和銅質的手工業者和農民三個等級的人員組成。其中,法律是不被信任的,他認為“不停的制定和修改法律——來杜絕商業及其他方面的弊端”,無異於“在砍九頭蛇的腦袋”。﹝1﹞到了晚年,由於經歷了現實的打擊,其思想自《政治家》落筆時就從人治轉向法治。但在他心中,人治還是優於法治的。到了中世紀,“ 人治論” 發展為“ 神權論”,代表人物為托馬斯·阿奎那。他主張,既然上帝創造了世界, 也應主宰一切,國王就是上帝主宰世界一切的代表。這種理論本質上是“王治” 的人治。二十世紀出現的各類專制獨裁和法西斯統治,這些社會治理模式往往以元首的意志替代法律,實際上是“人治論”在政治實踐中的癲狂表現。

在另一端,蘇格拉底則可謂西方“法治論”鼻祖,他主張人們應當追尋“隻需服從法律的城邦”。為了捍衛雅典城邦法律的尊嚴,他寧願接受不公的死刑判決也不越獄偷生。可見,他心中是認同法治重於人治。亞裡士多德則是“法治論”的真正建構者。亞氏關於“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的著名論斷,及時糾正了柏拉圖“哲學王統治”的思想所衍生的“人治”觀念,開啟了理想國家應當為“法律的統治”的理論模式。﹝2﹞在《政治學》中他進一步主張“法治應當優於人治”,並對法治的雙重意義加以詮釋:法治應當是“已經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當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這一表述已然從邏輯上勾勒出了法治的三個形式:一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實現的統治,即不是為了某個階級和個人利益的專治﹔二是守法的統治,即依據法律的要求和方式來實施統治﹔三是臣民自願的統治,即不是僅僅依賴武力的專制。﹝3﹞但是,何為“良好的法律”?何為“公共利益”?並且如何規定的良法能夠為臣民“自願服從”?對於這些問題,亞裡士多德並沒有、也不可能作出具體的說明和回答。對此,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回答,不同的回答展示了不同時代的法治需求。

由此,西方的“法治論”也緩慢發展,但直到19世紀才開始得到全面闡述,首先畢其功者當屬英國的戴雪。他認為,法治要義有三:一是防止政府的專斷、特權﹔二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三是英國憲法是個案判決保障人權的結果,而非保障人權之來源。﹝4﹞盡管戴雪的法治理論遭到了一定的批評,特別是其中第三點被認為只是對於英國法治實踐的描述,不應被表達為法治的內涵。筆者以為,恰恰是第三點要義表明,英國的法治實踐是法治思維長期運用的結果,而且至今仍在延續。在德國,“法治論”經歷了從形式主義法治到實質主義法治的歷史變遷。

而今,追求並奉行法治已經成為了現代各國的基本共識,並且一般都在憲法性的文本中規定法治國的基本原則。但是,沒有任何國家能夠在法律性文本中列舉或窮盡“法治”應有的價值和追求,也無法停止或者中止這種持續的追求。

二、理想型構:人治與法治的利弊優劣

在中國古代的“禮法天下”中,“禮”是精神實質,是內在的“體”﹔“法”是規范載體,是外在的“表”。可見,中國文化傳統中始終認為禮治優於法治。這種以德治為內核的人治,在歷史變革中往往被異化為世俗上的專制(君主專制)和精神上的專制(宗教專制)。由此可知,德治、君主專制、宗教專制和法治是歷史發展中最為重要的四種治理模式,前三種都是人治的表現形式,德治是人治的優良展現,君主專制和宗教專制是人治的異化形式。

(一)德治

德治是指治理者通過教育、風俗、習慣等方式推行某種政治倫理觀念,勸說百姓自願接受和奉行其政策方針的治理方式。在中國古代,儒家所倡導的“禮治”和“仁政”就是德治的理論基礎﹔在西方,柏拉圖所描繪的“哲學王的統治”是同樣的理論版本。這種治理方式往往強調“以德配天”的正當性,以君主的開明德行所形成的政治權威為前提,以柔性的教化作用為著力點,使得治理者與被治理者之間形成“勸說—服從”的誘導型社會關系。在中國歷史上,這種治理機制曾長期發揮重要作用。但是,這種治理機制也具有兩面性,它既有溫情脈脈,也有殘酷暴戾。而且對不同的事項、不同的個體要求不一,往往造成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性。

(二)君主專制

君主專制是指作為治理者的君主通過運用其所掌握的獨斷權力強制地要求百姓接受其政策方針的治理方式。在中國古代,“申子之術”、 “慎到之勢”和“韓非之法”都曾為君主專制提供理論依據﹔在西方,馬基雅維利所提出的君主應當具有“獅子”和“狐狸”兩種特質的論述則是對君主專制另一種理論闡釋。﹝5﹞這種治理方式往往凸顯“君權神授”的正當性,以君主的神秘主義所形成的政治權威為前提,以強制性的暴力工具為保障,使得治理者與被治理者之間形成“命令—服從”的壓制型社會關系。顯然,這種壓制型的社會秩序只是表面的、短暫的社會平衡,難以持久。

(三)宗教專制

宗教專制是指作為治理主體的宗教團體通過運用某種宗教教義的價值導向作用以及宗教機構的社會組織能力來引導百姓服從和接受其政策方針的治理方式。西方的“上帝之城”﹝6﹞和東方的“佛國”都是這種治理方式的理論追求。這種治理方式往往強調“神”或“佛”的全能、偉大與正確,以個體的敬畏感所產生的精神權威為前提,以全面支配個體的精神生活為目標,使得治理者與被治理者之間形成“宣教—追隨”的控制型社會關系。毫無疑問,這一治理方式也有著其自身合理性,但是它在西方中世紀走到了一個極端,形成了對公民生活和尊嚴的全面控制和剝奪,因而被史學家描繪為“黑暗時期”。

(四)法治

法治是指作為治理主體的人民運用預定的、穩定的、具有共識的制度和規則來引導、約束和規范百姓行為,促使其服從和接受其政策方針的治理方式。西方的“法治國”理論是其理論源頭,但也已經在中國的土地上生根、發芽並開出具有中國特色的理論花朵。這種治理方式往往強調“規則之治”的正當性,以尊重規則、信仰法治為前提,以調整個體的行為為重點,使得治理者與被治理者之間形成“權力—監督”的平等型社會關系。

相較而言,法治建立於制度權威而非個人權威的基礎上,因而更具穩定性和持久性,並且旨在創造治理者與被治理者之間的平等型社會關系,是現代社會最為有效的天下歸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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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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