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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春暉:人治與法治的歷史碰撞與時代抉擇【2】

2015年07月08日14:01   來源:《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原標題:韓春暉:人治與法治的歷史碰撞與時代抉擇

三、時代抉擇:我國法治道路的百年探索

近代以來,我國開始探索法治的百年歷程。孫中山的“五權共和”從未在生活中得到真正落實,國民政府長期實行的是專制和獨裁,並未實行西方式的法治。在新中國建立以前,中國共產黨在革命根據地建設中盡管曾制定過一些行政法律性文件,建立了人民群眾的申訴、控告、檢舉等制度。但是,那時的根本任務是革命和戰爭,而不是建設和發展,革命和戰爭需要的是權威和服從,而不是民主和法治。

新中國成立后較長一段時間內,黨和政府開始探索走法治道路,在制度建設中比較重視約束公權力的運行,並且開始了行政法制的初步建設,但是他們對法治的認識並不是很深刻的。在最高領導人心理上還是更加傾向於人治的。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后期,在國際國內出現新形勢后,我們的領導人就完全放棄了對法治的探索而決然地實行人治。自1957年至1978年的二十年間,我國法治建設進入停滯和倒退的時期。特別是文革十年,法制更是備受摧殘和踐踏,陷入了徹底的法律虛無主義。在這一時期,憲法被實際廢除,刑罰被完全濫用,民法變得毫無作用,行政法已無存在余地,公民權利缺乏基本保障,整個國家法制都遭到毀滅性的破壞。

改革開放以后,在痛定思痛后深刻反省,我們又重新啟程開始了對於中國特色法治道路的探索,並逐步走向了中國特色法治道路的正途。經歷了自1978年至1992年我國法制的恢復和重建時期后,舉國上下對於法治的需求也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不斷增長。在這種時代背景下,法治目標開始孕育,法治建設開始加速。1992年,鄧小平同志在南巡講話中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時間,我們才會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這個制度下的方針政策,也將更加定型化。”這是我國依法治國目標和時限思想的最初孕育。1997年,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非常鮮明地反對人治,奉行法治。1999年,我國憲法修訂時更加明確提出依法治國的目標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目標非常清楚地凸顯了我國法治建設目標的社會主義特色。2013年1月,習近平同志提出了“法治中國”的目標。這一表述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被採用。這一目標非常清楚地凸顯了我國法治建設目標的中國特色。可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與“法治中國”是我國法治模式的“一體兩面”,展現了我國法治道路兩個基本特征。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報告指出:“我們黨面對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風險挑戰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國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這充分表明,走中國特色的法治道路是我黨百年探索必然結果,是我黨總結歷史、立足當前、著眼未來的時代抉擇。

四、正本清源:法治是治國之正道

“法行則人從法,法敗則法從人。”歷史表明,人治與法治此消彼長的關聯性。因此,我們要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的法治道路,就必須堅決地糾正一些不正確觀念認識和思維模式,充分認識到惟有法治方為國家治理的正道。

(一)人治與法治的認知誤區及其批判

長期以來我們關於人治與法治的問題存在很多不正確的認識,大體有四:

其一,中國自古以來缺乏法治的生長土壤。這種觀點認為,中國自古以來,有法制而無法治,法律只是君主治理國家的工具,隱匿於這種工具主義法制觀念背后的是非常強烈的人治傳統。其實,盡管中國古代人治傳統佔據主導地位,並不意味著中國古代思想土壤中不曾孕育法治的種子。比如,古人所主張“法者天下之平,與天下共之”、“不游意於法外,不為惠於法內”、“執法不敢惜死”、“執法所在,不得舞文弄法”、“治官事則不營私”等理念,都洋溢著現代主義法治精神。著眼未來,這些被時代變革所過濾甚至揚棄的傳統思想仍可以為我國當前法治建設提供一些思想源頭的活水,為法治思維的運用提供一些內化標准。

其二,人治更有效率。當前,很多官員流行一句口頭禪“有法就無法,無法就有法”,意思是有了法律就無辦法做事,沒有法律就有辦法做事,這是典型的法律虛無論。誠然,從一時一事而言,可能人治的方法更加有效率,但這種效率決非一種可以長久保持的效率。因為人治手段更加傾向一種上下壓制式管控,形成“命令-服從”的法律關系,並沒有解決問題的根源。而法治的手段更加強調一種合作式機制,形成“協商-合作”的法律關系,旨在從根源上解決問題,能夠實現一種更加長久保持的效率。

其三,法律的實施關鍵在於人,而非制度。比如,歐陽修所說:“治國用法,行法用人”。在他看來,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黃宗羲所說:“即論者謂有治人無治法,吾以謂有治法而后有治人”,同樣是強調人的作用大於規則的作用。這種論調在今天仍然很有市場。這種將人和制度對立的觀點顯然是錯誤的。一般而論,人是制度的唯一焦點,它是制度的制定者,也是制度的實施者,還是制度的調整對象,兩者是無法分開的。所以,要保証制度的實效性當然離不開人。但是,具體而言,制度比任何一個單個的個人都更重要。因為,不管具體的某個人、具體某個崗位多麼重要,都非不可替代的。而一個好的制度則不因人的改變而改變,可以長久、穩定地發揮作用。

其四,人治方式更有利於選拔賢能。這種觀點的最大論據為“伯樂相馬”,認為人才的成長必須依靠“伯樂”,制度化的途徑無法保障選拔出國家需要的賢能。這一觀點的錯誤性顯而易見。問題有三:一是千裡馬常有,而伯樂不常有。如果完全依靠“伯樂”來選撥官員,面對今天如此巨大的公務員隊伍,哪有那麼多“伯樂”來負責這項工作。二是伯樂選才也可能“挂一漏萬”。在現代社會,沒有哪個“伯樂”能夠對眾多的專業領域都有深入了解,“伯樂”對人才的選拔很可能“挂一漏萬”。三是“伯樂”也處於不被監督的狀況,很可能存在用人不公。

(二)法者,治之正也

古人雲:“法者,治之正也”,它是一國之內各方主體能夠實現利益最大化的治理機制。

第一,從國家建設層面來看,法治是構建現代國家的強國之路、富國之策和定國之方。這一點已經為中外歷史經驗所証明。在中國歷史上,“大變法”往往是“大發展”的揭幕曲。商鞅變法是一次“抱法處勢”的成功改革,不僅使秦國得以富足、強大並一統天下,而且確立了封建集權制的基本體制,自此往后“百代皆行秦政治”。明朝張居正“一條鞭法”的變革,不僅使得政府歲入顯著增加,而且間接促進了工商業的發展。宋代王安石變法盡管沒有取得完全成功,但客觀上仍然穩定了宋朝的統治基礎,為總體上頹靡不振的王朝注入一股清新之風。

第二,從社會治理層面來看,法治是治理天下的理性之道、公平之道和長久之道。其一,法律作為一種制度文明,是公共精神的載體,是集體智慧的結晶。其二,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核心是調整權利義務等利益關系。奉行法治就是通過整體、全面、合理的制度安排,從制度上理順各種利益關系,平衡不同利益訴求,是治理天下的公平之道。其三,法律是明確的、穩定的、可預期的、符合民心所向的規范體系。

第三,從個體發展層面來看,法治是現代社會成本最低、機會最均等、和諧度最高的生活方式。在專制體制下,個體的生活成本較高,而且機會不均等,和諧度也不足。在禮治秩序中,個體的生活成本較低,和諧度也較高,但機會嚴重不均等。在現代法治社會中,規則的確定性降低了公民之間的交易成本,制度的公平性賦予了公平平等的發展機會,救濟的有效性防范了人民內部矛盾激化。對於公民而言,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就是一種最優良的生活方式。

﹝作者簡介﹞韓春暉,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副教授。

﹝參考文獻﹞

﹝1﹞﹝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M﹞.郭斌和,張竹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143.

﹝2﹞﹝古希臘﹞亞裡士多德.政治學﹝M﹞.吳壽彭(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168.

﹝3﹞﹝6﹞﹝美﹞喬治·霍蘭·薩拜因.政治學說史﹝M﹞.盛葵陽,崔妙因(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127,232.

﹝4﹞﹝英﹞戴雪.英憲精義﹝M﹞.雷賓南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244-245.

﹝5﹞﹝意﹞尼科洛·馬基雅維裡.君主論﹝M﹞.潘漢典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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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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