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 竹:不能掉入“顏色革命”陷阱
盡管西方國家對“顏色革命”含義的表述並不完全一致,但以下幾點通常被認為是“顏色革命”的主要特征:
以西方政治制度為理想目標。西方國家常把“顏色革命”與“第三波民主化浪潮”聯系在一起,看作是全球民主化運動的一種表現形式。根據這個標准,隻有發生以西方政治制度為理想目標的街頭抗爭運動才被稱為“顏色革命”。而發生在西方國家的街頭抗爭運動,無論有多激烈,如美國2011年發生的“佔領華爾街”運動、法國2012年發生的街頭動亂、英國2014年的“佔領民主”運動,都不會被西方國家認定為“顏色革命”。
以非暴力為主要形式。“顏色革命”通常採取大規模的街頭游行或廣場集會抗爭給現政權施加巨大壓力,並最終促使現政權崩潰。這種街頭政治形式與過去以軍事斗爭方式推翻政權不同。所以,“顏色革命”也被稱為“非暴力革命”。
以顛覆政權為行動訴求。雖然自稱為“非暴力革命”,但“顏色革命”並非是一個和平變革,而是通過“非暴力”手段顛覆國家政權和根本制度。所以,即使是最溫和的“顏色革命”也不同於最激進的社會改革。“顏色革命”顛覆的是一個國家的政權和根本制度,而改革則是在既有政權的領導下修正和完善國家的基本制度。
根據這三個特征,“顏色革命”這個概念顯然不是對社會現實的一種客觀描述,而是一個帶有明顯政治進攻性的概念。也正因如此,外部勢力的滲透常常成為“顏色革命”的一個重要推動力量。一個國家發生街頭抗爭和動亂固然有內部的矛盾和根源,但這種街頭抗爭不是為了爭取民眾利益,而是為了推翻現政權並實現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戰略利益。
宣稱非暴力的“顏色革命”在實施過程中一般堅持兩個原則。一是違法原則,即大規模違法抗爭。因為不違法,就不足以威脅政府。抗爭者通常是走上街頭,強力佔領公共場所。二是“非暴力”原則,即抗爭者強力佔領公共場所,但並不直接採取攻擊政府機關和警察的方式。“顏色革命”的支持者認為這兩個原則的結合使用可以形成所謂的“公民抗命”,從而給政府施加巨大壓力。如果政府軟弱無能而一再忍讓,抗爭者就步步緊逼,不斷擴大違法行動的范圍,直到政府崩潰。
稍加分析就能看出,“顏色革命”的非暴力抗爭其實是用一種似是而非的理論蒙蔽社會大眾,其要害是有意曲解暴力的含義。“顏色革命”有意把暴力狹義地界定為用武裝力量攻擊政府,而把用暴力強行佔領街頭和公共場所的行動說成是非暴力的。從法律的角度看,違法強力佔領公共場所本身就意味著對整個社會施行暴力、對普通大眾施行暴力。因為佔領者不使用暴力手段根本就無法封鎖街道,無法佔領廣場。這是對普通公民的施暴,帶有蠻橫的街頭暴力色彩。
盡管西方國家把“顏色革命”界定為“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的一種形式,但西方國家的政治利益決定了“顏色革命”往往與民主理念相沖突。在“顏色革命”中,民主化被簡化和歪曲為“親西方”,民主原則本身卻被拋棄。一些國家發生抗爭的起因是,親西方的反對派在選舉失利后拒不接受選舉結果,走上街頭,以街頭抗爭來推翻選舉結果。從這點看,“顏色革命”跟它所打的民主旗號並不一致。
“顏色革命”這一概念本身充滿內在矛盾和似是而非的說辭,是美國等國家實現其全球戰略的一個工具性概念,並不是要解決某個國家具體存在的問題與矛盾。如果發展中國家不小心掉入“顏色革命”的陷阱,整個社會將會為此付出巨大代價。
(作者為春秋發展戰略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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