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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勝:依法治國方略的來龍去脈

2015年05月14日10:54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湘潮》授權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獨家發布,請勿轉載)

編者按:本刊從第一期起推出“法治湖南”系列專欄,回顧湖南人在依法治國道路上不懈追求的匆匆足跡,再現湖南人的法治思維、法治理念、法治意識、法治修為,揭示湖南人的法治精神,展望全面依法治國的美好前景。

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這次會議,是中共歷史上第一次專門研究法治建設的中央全會﹔這個《決定》,是中共歷史上第一個關於加強法治建設的專門決定。這兩個具有重大意義的“第一個”,吹響了依法治國的新號角,樹立了建設法治中國的新裡程碑。

發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恢復和推進

 

1954年3月,以毛澤東(前排左八)、劉少奇(前排左九)、周恩來(前排左六) 等為主要成員的憲法起草委員會合影


對於中國人來說,“法治”這個名詞並不陌生。早在春秋時期,以管仲為代表的早期法家,就主張“援法而治”,提出了“威不兩錯,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措而已”的理念。然而,直到二千多年后,經歷了資產階級法制建設的失敗,中國人民選擇了社會主義的國家與法制,才終於為法治開辟了光明的道路。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徹底摧毀了國民黨政府的舊法統,為新中國的法制建設清除了障礙。新中國成立頭8年,全國人大、政務院和地方政府制定了包括“五四憲法”在內的法律、法規千余件,初步奠定了社會主義法制的基礎。毛澤東不僅親自主持了第一部憲法的制定,而且深刻地指出:“一個團體要有一個章程,一個國家也要有一個章程,憲法就是一個總章程,是根本大法。”他還說:“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法,從黨的主席到一般老百姓都要按照它做,將來我不當國家主席了,誰當也要按照它做,這個規矩要立好。”

令人痛心疾首的是,在“文革”中,社會主義法制遭到嚴重踐踏。1978年12月,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這篇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宣言書中,鄧小平堅定地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在實現偉大歷史轉折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上,中國共產黨鄭重地向全黨全國人民提出“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偉大任務,要求“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並確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十六字方針,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開啟了嶄新征程。

據此,剛剛成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立即著手《選舉法》《地方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的修改和起草,創造了4個月制定7部法律的立法佳話。

行勝於言。1979年的大規模立法,是新時期法制建設開端的顯著標志。在此之后,中國共產黨凝聚全社會的力量,推動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快速發展。一系列法制建設事件的接踵而至,無不在改革開放史上留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

1979年9月9日,一份名為《中共中央關於堅決保証〈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的文件頒布,這就是著名的“64號文件”。該文件直接針對的是保証《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切實實施,但它的內容卻遠遠超出了這個范圍,是對全黨全民進行法制教育,准備厲行法治的一個綱領性文件。這份文件被認為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步入新階段的重要標志。也正是在這份黨的文獻中,第一次使用了“社會主義法治”一詞。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曾這樣評價“64號文件”:“我認為這個文件是建國以來,甚至是建黨以來,關於政法工作的第一個、最重要的、最深刻的、最好的文件,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新階段的重要標志。”

198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對林彪、江青兩個反革命集團的主犯進行公開審判,給“文化大革命”“無法無天”的時代畫上了句號。而且,中央要求中央書記處研究室代表中央撰文,闡明這次審判對於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重要意義。這就是發表於1980年11月22日、署名為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裡程碑——評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文章。文章指出,審判貫徹了司法工作的獨立原則、民主原則、實事求是原則、革命人道主義原則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是我國民主和法制發展道路上一個引人注目的裡程碑。它充分體現以法治國的精神,堅決維護法律的崇高權威,認真貫徹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各項基本原則,在國內外引起了強烈反響,具有除舊布新的重大意義”。這是在黨的重要文獻中第一次用“以法治國”這一概念。

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通過的新黨章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鞏固人民民主專政。”“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黨必須保証國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經濟、文化組織和人民團體積極主動地、獨立負責地、協調一致地工作。”這樣,黨就以黨的“根本大法”對黨遵守法律作出了嚴格規定。

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憲法即“八二憲法”,為我國現行憲法。“八二憲法”繼承了“五四憲法”的基本原則,並根據新時期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進行了許多重要改革。例如,“八二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八二憲法”通過次日,《人民日報》發表社論《新時期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指出:“要以法治國,最重要的就是要制定一部反映全國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既考慮當前的現實,又考慮到發展前景的長期穩定的憲法。”

總體來說,十一屆三中全會后,中國共產黨作出了將黨和國家的工作重心從以階級斗爭為綱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行改革開放的戰略決策上來,並圍繞這一重大轉變致力於社會主義法制的恢復、重建和發展,開創了中國法治建設的新時期。在這一時期,現行憲法和規范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的重要法律法規相繼頒布實施,社會主義法制體系開始形成,法律的地位和權威得到確立,各政法機關逐步建立健全,這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也為依法治國方略的形成奠定了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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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玉、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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