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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依法治國的歷程及思考【2】

姚桓

2015年04月03日14:28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二、 對中國共產黨依法治國的歷史思考

歷史是過去和現在的對話。中國共產黨如何實行依法治國?歷史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1、隻有正確認識、處理法治與人治這一基本問題,依法治國才能得到真正的全面的落實

人治與法治是歷史上長期存在的兩種對立的治國理念和制度。中國歷史上的人治與封建專制、小農經濟相聯系,強調當權者個人作用與權威,“皇權至上”、“君言即法”、“口含天憲”。人治社會也是有法律的,封建思想家曾提出:“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發者弱則國弱”但那是約束普通民眾的法,皇帝個人權力不受任何法律制約。在人治社會裡,社會的穩定、進步完全取決於當權者個人的賢明。所謂法治即法的統治,強調法律作為一種社會治理工具在社會生活中的至上地位,要求用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管理國家、約束全體社會成員。現代意義的法治是在資產階級反對封建統治斗爭中發展起來的,正是資產階級法治才保証了資產階級民主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創造了近代西方文明。盡管人治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對維護封建秩序不失為一種方法,但從歷史發展長過程看,法治優於人治的結論無需爭論。資本主義制度比封建社會進步,一個重要原因也在於此。與人治條件下統治者個人意志至上及其多變性、隨意性相反,法治則強調穩定的、制度化的社會規范,以此作為社會治理的最高規則。雖然法律也是由人來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作用,但從法律的制定、執行到修改都必須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規則進行,人隻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發揮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這是法治的內在要求和與人治的最大區別。歷史上,各個社會主義國家由於資本主義不發達、封建影響根深蒂固,加上在進行革命、奪取政權的斗爭中實行高度的集中統一領導,領導者人的個人作用往往顯得很突出,勝利后這些傳統延續下來,沒有及時發展黨內民主、人民民主民主並使之制度化,因而幾乎都存在人治大於法治的情況,從權力過於集中於個人、個人崇拜滋長開始,發展到后來,就是人治取代法治。這種情況在中國也發生了,1950年代后期國家經濟、政治上的一系列錯誤,都與此有關。痛定思痛,鄧小平於1992年以質朴的語言講道,“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這是中國共產黨人歷經曲折之后在認識的巨大飛躍。歷史表明,一般性地承認法律重要還遠遠不夠,隻有時刻警惕以人治取代法治,牢固樹立法治的至高權威,在法治基礎上發揮人的作用,才能把依法治國方略貫徹下去。

2、隻有以辯証思維認識處理加強黨的領導與維護法律權威的關系,才能防止認識和實踐中的偏差,正確貫徹依法治國

黨的領導與法律權威的關系,至今是重大的理論和實踐問題。以簡單化的、線性化的思維認識這一復雜問題,會把認識導入誤區。如提出“黨大還是法大”?這不是科學命題。如果堅持“黨大於法”,那麼勢必使法律形同虛設﹔ 如果承認“法大於黨”,則又有可能消弱黨的領導。一旦陷入這種非此即彼的思考路徑,種種答案在理論上都不科學,在實踐中亦是有害的。其實,加強黨的領導與維護法律權威不是對立的,“依法治國是黨領導國家的基本方略”,這一命題本身就把二者辯証地統一起來了。這一命題內在地包含兩個要點:一是依法治國必須以堅持執政黨的領導為政治前提﹔二是黨的領導必須以法治方式進行。這個命題又具體可以化解為以下原則:執政黨要領導立法工作,按照程序立法,把反映人民利益的政策通過法律上升為國家意志﹔黨要保証嚴格執法和司法公正,糾正一切損害法律權威和違背司法公正的現象﹔包括黨在內的任何組織、個人都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任何組織、個人都沒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權﹔黨組織、黨員干部要帶頭遵守憲法法律,為全體人民樹立榜樣。上述原則通過一系列具體、嚴密的制度加以落實,就達到既加強黨的領導又維護法律權威的目的。

3、隻有正確認識處理改革與法治的關系,把依法治國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方略,才能使改革持續、健康發展,保証國家長治久安

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要講一百年,因此在整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都要不斷地進行改革。法治建設與全面深化改革的關系是始終要面對的重大課題。在中國改革初期,許多法律缺項,一些過時的法律於改革無益。當時確實需要強調通過改革補上法律缺口,以改革實踐促進大量立法,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先行動后規范”,成為這一時期不可避免的現象。現在進入全面深化改革新階段,從總體講,國家進入法治時代,改革發展的許多工作,已經有基本的法律依據,此時,必須從“先改革、后立法”轉向“先立法、后改革”,從“以改革推進法治”轉向以法治推進改革“。需要強調,任何改革都要於法有據,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全面推進改革。一方面,把改革措施納入法治軌道,對改革難題尋求法律解決辦法﹔另一方面,對找不到法律依據的事項,也不能操之過急,先執行立法程序,通過相關法律,再實施改革措施。以法律支持改革﹔又用改革推動法治建設,是現階段處理二者關系的新思路。這樣認識處理問題,並非麻煩費事、耽誤改革時機,恰恰使改革措施更穩妥有效,更容易減少阻力,得到廣泛支持。實踐証明,當今中國處於急劇變化時期,”變革成為唯一不變的因素“,既有發展的巨大可能性也存在很多不確定性。從本身利益出發解釋和期望改革的思想非常普遍,還存在焦慮、浮躁等社會心態。要使改革措施成本小而收效大,防止翻烙餅、朝令夕改,杜絕”面多了放水、水多了放面“的折騰式改革,更必須強調依法行政、依法改革。正如法學家拉德布魯赫說:法律秩序關注的是,人類不必像哨兵那樣兩眼不停地四處巡視,而是要能使他們經常無憂無慮地仰望星空和放眼繁茂的草木。法律的規范性、穩定性會保証改革的預期和美好前景,增強全社會對改革的共識和信心。

4、隻有下大力氣建設法治文化,才能為法律制度、規則提供價值支撐、精神動力和輿論支持,保証法律的制定、遵守和實施

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建設法治文化,表明黨對法治建設艱巨性復雜性有了更深刻的認識。法治不僅表現在法律的規則條文、制度機構層面,也表現在人們的思想、觀念層面,從這個意義上考察,可以把法治理解為一種文化。概言之,法治文化是關於法治的知識、理念、信仰、習俗、慣例、道德評價、思維方式、社會輿論的總和,是法律制度、法律規則在思想、觀念上的反映。法律的制度規則與法治文化相輔相成。雖然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往往決定人的思想行為,但制度要由人去制定、執行和維護,制度對人也有很強的依賴性。“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不妨這樣比喻:如果說制度、規則是骨骼,文化則是血肉。從文化對人們行為的導向性來說,文化也是無形的制度。我國幾千年封建傳統形成的“官文化”和落后的小生產習慣勢力,包括權大於法、家長制以及無政府主義、對法律的實用主義態度等,是建設法治中國的思想文化障礙。因此要抓住法律的制度、規則建設和法治文化建設兩個輪子,才能把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不斷推進。法治文化有豐富的內涵,除尊法、守法、護法這些基本思想和一般性要求外,還包括更深層次的內容:第一,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核心理念。中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本質是堅持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和人民當家做主,人民隻有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法治基礎上才能實現真正的當家做主。人民是主體,黨的領導是核心,法治是基本保証。堅持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把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三者統一起來,是中國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精髓。第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觀念。法律不承認任何特權,平等是法律公正和正確實施的前提。第三,不容動搖的規則意識和共同遵守的契約精神。規則意識不僅要求遵守一切法律法規,也要求遵守一切社會規則和社會秩序。契約意識是近代市場經濟的產物,契約精神保証了市場公平交易,維護了市場秩序,為法治創造了經濟基礎?從我國現實情況看,部分社會成員仍存在規則意識和契約精神缺失的問題。因此在全社會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弘揚公序良俗,極大地有助於增強法治的道德底蘊,優化法治環境。第五,科學合理的權利義務觀念。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強調權力與責任的統一、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統一、維護個人權利和尊重他人權利的統一。執掌權力也就帶來責任,行使權力必須受到監督。公民依法參與政治和社會生活,享受充分的權利,同時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每一個普通公民的權利都受到保護,每一個人都像珍視、維護自己的權利一樣尊重、維護他人的權利。建設法治文化就是要通過各種措施使上述思想觀念潛移默化地影響人,內化為人們的價值取向、信仰信念,並外化為全社會的道德評價、輿論氛圍,產生維護法律權威的強大精神力量、道德力量。依靠法律制度和法治文化的雙輪驅動,中國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會較快地建立起來。(作者為全國黨建研究會特約研究員、北京市委黨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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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朱書緣、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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