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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屆四中全會對領導干部自覺樹立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那麼,究竟需要什麼樣的法治思維?如何提高法治思維?

孫笑俠:法治思維的基本要領

2014年12月08日13:24   來源:北京日報

原標題:法治思維的基本要領

技術理性思維

在法治社會,法律職業思維與大眾生活思維形成鮮明對照。技術理性和專業邏輯是法治所要求的。它是經法律專業訓練的結果,主要表現在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思維。在法治要求之下,它也擴大到了代表政府執法的公務員甚至更廣泛的范圍。

自古以來,處理法與情的關系是衡量法治思維的重要標准。原則上講,法治思維重視邏輯但並不排斥“情理”,而是在法律邏輯的前提下關注情理。大眾思維多屬道德思維,是一種以善惡評價為中心的思維活動﹔而法律思維是以事實與規則認定為中心的思維活動。因此,法律思維首先是服從規則及其邏輯,而不受大眾化情感因素的左右。具體到公權力主體,就是應當在注重縝密的法律邏輯的前提下,再考慮“情”的因素。

技術理性思維還表現在對待事實和証據的態度上。執法、司法過程中的所謂“以事實為根據”,其實是指“以証據為根據”。如果証據是非法取得的或者証據滅失了,那隻能放棄對事實的認定。法律思維把事實分為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兩種。前者是客觀真實世界的事實,比如科學家就是想探索客觀事實。后者是法律意義上的,它隻在法律程序中通過証據來証明。如果有証據可以証明,就構成一個法律事實。如果既有的証據証明不了,就不能作進一步認定。就好像在著名的辛普森殺人案中,關鍵証據缺乏,就不能認定他有罪。放棄追訴一個犯罪嫌疑人的危害性遠遠小於冤枉一個好人。換句話說,一個錯誤的判決比十次犯罪的危害更嚴重。這就是法治對於証據、犯罪、偵破率的態度,也構成了法治思維的有機組成部分。

法治思維需要我們下決心轉變過去的思維慣性,敢於付出必要的代價。比如,實現政治目標的手段單一化了,運用政策、動員、行政命令手段的使用范圍和程度受到限制,權力的靈活性和自由度降低。但相對於“法治社會”這一全體人民的新共識和新目標來說,這些代價都是必要的。

(作者為復旦大學法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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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玉、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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