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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屆四中全會對領導干部自覺樹立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那麼,究竟需要什麼樣的法治思維?如何提高法治思維?

孫笑俠:法治思維的基本要領

2014年12月08日13:24   來源:北京日報

原標題:法治思維的基本要領

權利本位思維

任何案件到法官律師手裡,都必須首先考慮權利及其根據。黨政官員在處理涉及公民或法人利益的事務時,也要從他們的權利角度考慮。因為,公民權利是權力的邊界。

比如,前述派出所民警查處黃色錄像,窺視和強行搜查民宅。面對類似事件,從法治思維的要求來講,執法者應當多考慮一個問題:公民有沒有在家做某事的權利或自由?或者至少要考慮,民警強行進入公民家中搜查某物品,是否會牽涉或影響到公民的某種權利?如果有法治思維,就會比較謹慎地處置類似的事件,也就會用法治方式來管理社會。實際上,該四名民警的搜查行為已經涉及到公民的住宅權。窺視也好、強行進入也好,都構成對該公民住宅權的侵犯。如果執法者多從公民權利角度考慮,就可止步於侵權發生之前。

權利本位思維還表現為人權思維。這主要集中在公權力與私權利直接關聯或接觸的領域,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征地農民的人權、街頭商販的人權等。這就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人權意識,要尊重和保障人權。

若是法律上沒有規定的利益,是否要尊重和保護?1998年5月,四川省閬中市水觀鎮個體經營戶李茂潤受到一精神病患者的嚴重威脅時,多次向水觀派出所求助,但派出所未予理睬。某日,李茂潤為了求生,被迫從二樓跳下致重傷,遂起訴派出所。這叫“行政不作為”。這種行為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上沒有規定,這屬於法律漏洞。法院如何判決呢?經過5年的折騰,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確定本案中存在不作為的行政行為所導致的損害,政府也應當賠償。因為按照權利本位思維,哪怕法律上暫時沒有結論,但隻要案件中的公民利益涉及某種權利或至少意味著一項自由,公權力就應當予以尊重。

在市場領域,法治也同樣要求法律把禁止公民、法人做的事項列出來。這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法律實踐中叫“負面清單”。沒有被列入“負面清單”的事項,公民和法人都可以做。這就是所謂“法無禁止即自由”,體現的正是法治思維中的權利本位思維。

權力控制思維

任何不受約束的權力都會膨脹甚至腐敗。因此,法治要求權力受到控制,這也就是所謂“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公權力總是有各種正當的理由和目的,來觸碰公民權利。比如民警搜查黃碟案中,可以看到警察會因治安的理由而觸碰到公民權利,並且很有可能侵犯到公民自由或權利。治安的理由是正當的,可以說政府在多數情況下,行使權力的理由都會是正當的,但是你不能認為自己的理由是正當的,就可以亂來。從社會整體而言,權力不受限制的后果就是:任何人都沒有安全感。

正如全國人民支持反腐敗,但也都意識到“制度防腐”勝於“人力反腐”。如果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這隻“制度籠子”該有哪些柱子呢?至少應有五方面:一是權利,比如公民和法人,可對政府提出復議申請,也可起訴。二是法定權限,即法無規定無權力。有些重要事項由法律保留,隻能通過人大制定法律,政府不得自行規定﹔在法律上,把政府權力列明清單,沒有列入“權力清單”的,就不是你的權力,你也不能隨便給自己增加任何權力。三是正當程序,通過程序來控制權力。如果程序有瑕疵,就會帶來行政行為無效的后果。四是監督,通過本系統之外的力量,如人大和法院對政府的監督與審查。五是裁量基准。這是個很重要的“制度柱子”,在四中全會的《決定》中也提到了。

現代行政有自由裁量的情況,要求行政執法者在合法的幅度范圍內,還要做到合理。這個合理的基准相當細致也比較復雜,需要行政執法機關在情理和情節上作出規定。比如,食品安全法規定,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0000元的,可處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在這個范圍內的處罰都是合法的,但是,到底處罰多少錢呢?這就需要設定行政裁量基准,按這個既定的基准來權衡裁量。比如,應該考慮的因素有哪些?且要排除不應該考慮的因素,避免以不正當的動機作出行政決定,避免以惡意或不誠實行使裁量權,等等。

程序優先思維

法治思維要求重視程序,充分發揮程序的作用。遇到有爭議或糾紛的問題,即使是非對錯很清晰,也要善於考慮程序上的處理方式,讓爭議各方平等地發表意見。如果法律程序不到位,決定可能無效甚至違法。比如,行政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証或者執照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証的權利。這裡的“告知”就是一個程序。當事人要求聽証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証。這個“聽証”是作出處罰前的必經程序。執法者要有這個程序優先的意識。

一些西方國家的司法用正義女神作為圖騰。這是一位被一塊布蒙住雙眼的女神。根據我的考証,這塊蒙眼布就是正當程序。正當程序有兩個功能。一是有意識地阻隔對法外因素的過多考慮。二是有意識地阻隔對結果過早的把握。因此,這也構成了正當程序的優勢和特殊功能:把爭端各方統一到程序中來。我們的世界已變得越來越錯綜復雜,價值體系五花八門,常常很難就某一點達成一致,一個問題的“正確”答案也是因人而異的。因此,程序是沖突各方最容易達成一致的地方,也是糾紛各方唯一能達成一致的地方。

程序優先思維還意味著,我們對司法權的尊重和對司法程序的尊重。法治思維要求大家不要干預司法活動,應當讓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地行使判斷權。這也是各級黨政干部有無法治思維的重要標尺。

程序也是一種良好的工作方式。無論是解決糾紛,還是作出決策,都離不開程序。要相信,一切難題總可以在正當程序中突破。所以,四中全會《決定》中在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等方面都強調程序的重要性,特別要求重大行政決策必須“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証、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法定程序,以“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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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玉、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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