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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政治論壇”第五期

魏宏:依法治國總體目標的憲法解讀

2014年12月02日13:34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三、對法治體系的憲法解讀

下面我匯報的第三個方面,從憲法角度對法治體系我想做一個解讀。

第一個體系是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實際上也就是體現為立法層面上。立法層面,這個公告和《決定》的著重點強調的是科學和民主立法,強調這兩點。從憲法的角度來看,我想更重要的還要解決這樣幾個問題。第一個,那就是制憲權和立法權的混同問題。我們現在說憲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這個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由什麼來確定的?從法理上來講,那就是說,隻有制定這個機關在國家權力結構中它處於最高的地位,那麼它制定出來的這個法律文件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那當然它制定出來的憲法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除了制定憲法之外,現在還制定基本法律。這個基本法律和憲法的效力、地位怎麼來確定,它們都是由同一個機關來制定,所以這就造成一個什麼問題呢?制憲權和立法權是同一個主體,產生制憲權和立法權的混同問題。所以,要使憲法成為最高的法律效力,那麼就必須進行制憲權上的創新。要麼提高制憲權的門檻,要麼把全部的立法權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去行使,全國人大隻行使制憲權,這樣的憲法才真正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立法權這個問題,從法理上來講,誰應該有立法權?人民的代表機構才有立法權。現在就出現了兩個問題,第一,行政立法這個概念就是不確定,現在國務院法制辦把它改了,叫政府立法。政府立法是政府作為立法主體的一種立法,但還有一個問題,行政機關是執法機關,人民政府是行政機關,它是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如果行政機關可以立法的話,從法理的角度,它實際上就侵犯了人民代表的立法權力。在這裡我給大家介紹一個我的基本思路,什麼思路呢?行政權的性質是什麼?行政權相對於人民主權來講,它是國家的一種制理權。在我們國家的主權中,人民代表大會就是人民行使主權的組織形式。而一府兩院,包括人民政府,行使的是國家治理權。而立法權是主權的一種體現。人民政府行使國家治理權,從法理上講,它不具有立法權,這是其一。其二,人大行使的是議事權,人大工作方式就是開會,而人民政府行使的是管理權。管理權就是控制、組織、協調、指揮,它是行政首長負責制,行政首長負責制怎麼行使立法權呢?這也是不成立的。第三,相對於人大的立法權來講,人民政府行使執法權,依法行政的本質就是以人大立的法來行政。如果行政機關自己可以立法,那麼依法行政就變成什麼呢?你不是要講依法行政嗎?那我自己立一個法,然后以我自己立的法去行政,那實際上就是背離了依法行政的原本的價值理念。再一個,行政權是什麼?行政權相對於決策權來講,它是一種執行權。憲法裡都講了,人民政府是同級人大的執行機關,所以原創性的重大的決策事項應當是同級人大的職權。現在很多地方把人大的決策權拋到一邊去,人民政府進行重大的原創性的決策,這個實際上也是僭越了同級人大的職權。

根據行政權這樣一種性質來講,我剛才講了,行政權是一種國家治理權,不是國家主權。而立法權是主權的特征。此外,它(行政權)是一種管理權,實行的是首長負責制,所以它沒有立法權。再一個,它(行政權)是執法權,不應該是立法權。因此,行政立法或者政府立法這兩個概念都是不准確的。我的意思是,用政府立規這個概念來代指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這樣一種形為。

第二個,既然立法權是人民代表機構的職權的話,地方的人大應不應當賦予立法權?在立法法制定的時候,隻限於較大的事。這一次有一個創新,就是凡是社區的事,都應當有立法權,這是擴大。但是我個人感覺,這個擴大還不夠。凡是人民代表機構,都有立法權。你不給他立法權也不行,為什麼?縣級人大,他有那麼多的事情,他最后肯定要制定其他規范性的文件,隻有把它納入到立法的范圍之內,我們才好規范它。這是我的一個看法,就是立法權的配置、從憲法的角度,我的一點看法。

再一個,從嚴格執法這個角度來看,或者從建設法治政府這個角度來看,過去我們都講法治政府的目標是什麼?是服務型政府,有限政府,陽光政府,誠信政府等等。這一次十八屆四中全會又提出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等等。從憲法這個角度來講,我想行政機關的行為,我提出了四個原則。第一個原則就是為人民行政的原則。在我們國家,人民政府,作為人民的政府,為人民服務當然是它的宗旨。但是,為人民服務這個概念太寬泛了,對於人民政府來講,它為人民服務就是依法行政。隻要把依法行政落實了,那就是最大的為人民服務。也就是說,不要在依法行政之外再畫蛇添足。你畫蛇添足之后,你好象是為人民服務,但可能會超越法律,可能會帶來許多后患,包括我們的信訪工作、都是人民內部矛盾,人民內部矛盾靠人民幣來解決。你解決了這一個問題,就帶來了一大堆的問題。所以,人民政府為人民服務,行政機關為人民服務,就是依法行政,就是為人民依法行政。這是一個原則。第二個行為原則,那就是向人大負責。我們多年來,好多地方,人民政府把人大往往拋在一邊去,它已經不清楚它負責的對象是誰,這是憲政基礎上的一個根本問題。我們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在同級國家權力機關中處於最高地位。包括立法權、決策權,都應該是同級人大的事,這是第二個原則。第三個原則是尊重司法,這個越是在地方上,可能這個問題越嚴重。為了發展,有政績的需要,GDP的需要,對司法方面獨立性的尊重那就很差。由於這方面做得比較差,所以在學界就有一種看法,就是地方的法院受制於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們沒有獨立權。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司法不能公正。因此,他們就提出了很多設想,這些設想,一個就是說法院系統垂直管理,開始提出一個思路就是由全國法官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來任命,后來覺得不行,十八屆三中全會當時提出來人財物由省級來管理,但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沒有再提這個事情。為什麼不能提呢?因為改革思路,我個人看是錯誤的。錯誤原因在哪呢?當人財物垂直管理以后,上下的法院就行政化了,這麼一行政化,下級法院這些法官為了晉升,就必然在上級法院找關系。因此,上下級法院之間的腐敗問題就可能會出現。即使沒有腐敗問題,兩審終審制也會變成一審終審制,為什麼呢?因為下級法院的法官在判案的時候,必然要看上級法院法官的眼色去行事,即使國家通過法律禁止上級法院法官對下級法院法官使眼色,他也會研究上級法院法官的判案思路,因為他的晉升掌握在上面。這樣,兩審終審制就變成一審終審制。一審終審制最大的問題是什麼?你明明知道你的判案是按照上級法官的思路作出判決,你還要讓當事人去上訴,這實際上對當事人是一種忽悠,實際上是一種捉弄。第三,如果這個法院垂直管理了,是不是把我們現在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給沖擊了?法院不再由同級人大產生,不再向同級人大負責了,這也是一個問題。但是,在這個問題上,當時學界出現了一種聲音,說司法權是中央的權力。這個話好象聽起來很對,但實際上這個話是錯的。司法權是國家權力,但是這個國家權力在我們國家是分級設立。如果司法權是國家權力,那行政權、監察權都應當是中央權力。一旦一府兩院都是中央權力的時候,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還有存在的必要嗎?所以,這個思路,我個人當時認為這是一個漿糊改革,但是我們法學界很多人在支持。所以,這個改革,在上海等城市試點,試點了以后,出現了很多問題,阻力比較大。所以,這一次四中全會,我仔細看了一下,沒再提這個問題。這就表明我們新一屆領導集體在出台一個東西以后,發現這個有問題,那就及時糾正這個問題,我覺得反映這樣一種精神。

下面就法治體系保障來講,當然比較多了,其中一個重要問題就是人才的保障、隊伍的保障,提得很多,我就不提。但是有一個問題涉及到憲法方面的問題,就是這次提出了要增加人大常委會專職委員的比例,因為立法問題主要是一個質量問題、科學立法的問題。但是,大家想一想,專職委員的比例增加意味著什麼,將改變人大常委會的憲法性質。人大常委會是一個民意機構,你專家代表代表誰呀?是哪個選區選出來的?所以,這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性質,在本質上是沖突的。立法是人民代表在立法,人大常委會委員在那裡立法,專家起的作用是什麼?做技術性的工作:法律文件的起草,我告訴你,你提這個議案在邏輯上和原來的法律之間有什麼矛盾呀。立法的主角,唱主角戲的是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會委員,不是你專家。

最后一個法律體系,我提了一點,政治學部都在研究這個問題,我也不好多說,就是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我們法學界過去都不太贊成黨內法規這個概念。就我個人來看,這個概念無所謂,隻要前面加個黨內就行。就有一個問題,從憲法層面來講,如何處理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的關系,實際上這個東西很簡單,兩點。第一點,黨內的法規隻對黨內有效,對黨外無效。第二,對黨員可以要求嚴格,比一般普通人員要嚴格一些。但是處理的手段不能超越國家的法律。隻要把住這兩條,那麼國家的法律體系和黨內法規體系就可以和諧。黨內法治怎麼建設呢?我過去有個思路,第一個尊重黨員權利,黨員應該成為黨內的權利主體﹔第二是拓展黨內民主﹔第三,實行黨內法治。這個黨內法治怎麼實行?第一,要建立黨內權力之間的制約機制﹔第二,要完善黨內法規規章的創制體制和程序﹔第三,對黨員的處分要規范化,特別是要防止以黨紀代替國法這樣一種傾向。

四、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憲法目標

第四個方面,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實現這個目標,應當清除認識上的幾個誤區。第一,我想也不是誤區,就是要明確國家的性質究竟是什麼?因為十八屆四中全會之前,紅旗文摘連續發表了三篇文章,講人民民主專政和依法治國的關系。怎麼來看待這個問題,我們的憲法總綱第一條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咱們分析這一句話,工人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這表明我們國家還是一個階級型的社會。我不是說我們國家的階級已經消滅了,社科院搞十大社會分層,有些人就說帶有某種階級的性質。我不否認有階級,某種特定階級的分化,但是問題是你以階級斗爭的理念來治國呢,還是以和諧社會的理念來治國呢?這是一個關鍵。其次,工人階級領導、工農聯盟為基礎,那就意味著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一個是領導者,一個是同盟軍。這個不平等過去怎麼體現的呢?就在選舉法中,同樣的人口基數,城市應選代表是農村應選代表的八倍,后來改為四倍。但是,2010年選舉法修改后,現在是同樣的人口基數,城市和農村應選代表是一樣的,理論上是一樣的。那就說明這個選舉法修改之后,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在政治上的地位已經平等了。因此,這一條不修改,2010年選舉法就處於違憲的境地。第三,什麼是工人階級?1951年的工會法,雇佣勞動者是工人階級,社會主義改造完成后都是主人了,誰也不是雇佣者。況且1992年工會法之后,凡是工會的成員、會員,都是工人,不僅產業工人是工人,那些企業主年薪幾百萬甚至上千萬的人也是工人,我們事業單位,我們在座的都是工人,隻要是工薪階層都是工人。公務員隊伍中上至國家元首,下至普通公務員,都是工人。工人階級領導還有什麼意義?誰不是工人?小商小販不是,掃大街的、掏大糞的、開餐館的、賣菜的,他們不是工人階級。再一個,工人階級現在真正的主力軍是誰?是農民工。既然是領導者,我們的政治局有多少農民工?所以,這個必須改了。第二就是專政概念。專政概念在歷史上一開始是中性詞,羅馬時期執政官本來是兩個,戰時的時候,打仗時給一個,讓他來獨裁,讓他來專政。但是以后呢?和平時候,我不放權了。所以,專政這個詞在西方現在是一個很負面的詞。所以在2011年的時候,我在美國作訪問學者的時候,非洲一個人,說你把你們國家的憲法給我看一下,我把本子給他,他第二天來用眼睛瞪著我,說你們國家怎麼還是一個專政(專制)國家。我說你怎麼這麼說呢?他說你們憲法就是這麼寫的。所以,我當時這麼解釋,我說這樣:專政這個詞,在我們國家是由兩個詞組成,一個“政”字代表了國家的權力,“專”字代表專屬於,兩個字放在一塊兒表示什麼意思呢?就是國家權力專屬於誰。專屬於誰?關鍵是前面的定冠詞。(我國憲法)原來叫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政權專屬於無產階級,農民階級是同盟軍,可以分享政權,資產階級就不能分享這個政權。我們現在是人民民主專政,也就是說我們國家這個權力是專屬於人民通過民主途經所產生的國家機關。也就是說在我們國家,所有的國家機關:人大、人大常委會、一府兩院,包括中央軍委,都是通過直接或者間接選舉產生的,在我們國家沒有一個國家機關不是通過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的。他說按照你這樣的說法,你們的國家是最民主的國家。我說那當然了。這是開玩笑。這個解釋可不可以?從字面意義上是可以的。但是,我們實際上長期以來把專政看成是對敵斗爭的工具,看成是階級鎮壓的工具。所以,如果專政這個詞如果不換掉,那就表明我們還在理念上沒有徹底地和專政這個概念決裂。那麼,將來我們國家會發生什麼情況,政治發展的前景那就是不確定的。包括十八屆四中全會前夕這樣的爭論事件就反映出這樣一個問題。所以,我們國家的性質究竟怎麼界定?我的文章實際上也發表了,我的意見就是把原來這個表述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人民民主共和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人民民主對應著我們的人大制度,共和對應的是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和我們現在的政治現實是完全一致的。我再提醒大家,可能你們也注意到了,也可能沒有注意到,在中國共產黨十七大、十八大報告中,全文沒有一個專政這個詞,這次的《決定》,大家看了,也沒有專政這個詞。據說剛開始有人想把“專政”這個詞加進去,但是沒有加進去。這說明我們的黨在逐漸淡化這個概念,也許在未來的某一天、時機成熟的時候會把這個詞改掉。這就是第一個問題:明確國家的性質。

第二個,我覺得應當消除一種誤解,我們學界長期有一個概念,說我們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議行合一的。巴黎公社是議行合一,這是對的。我們從1949年到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那是議行合一的。但是,到1954年,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之后,(由於)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了常設機構——人大常委會,就已經不是議行合一了。人民代表大會一年隻開一次會議,人數那麼多,議,有些人都說議不好,你怎麼“行”呢?不可能“行”嗎。人大常委會是常設機構,每兩個月開一次會議,一次會議是一個禮拜左右,那也不可能“行”。雖然它可以監督一府兩院的工作,但是它不能代替人民政府去行政,不能代替法院去審判,不能代替檢察院去行使法律監督。這是職能上的分立。人員上也是分立的(人大常委會和一府兩院組成人員不能相互兼職)。所以,我們國家從五四年到現在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一直是議行分離的,而不是議行合一的。

再一個,包括政治學界和法學界經常說的一個話,說人大為什麼不能成為國家的權力機關,盡管在法理上是國家的權力機關,也就是說為什麼不能很好地行使這個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是因為人大代表人數太多,且沒有職業化,沒有專業化,沒有精英化,這是普遍的認識。實際上這個認識是極端錯誤的。如果按照這個認識,人民代表大會就要瘦身,代表要職業化,要精英化,那麼要人大常委會干啥呢?兩個就二合為一了。而二合為一在我們這樣一個大國,從法理上講,選舉國家元首、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包括制憲,都要由全民來公決。我們這麼一個大國,成本將有多高?沒有辦法,這成本太大了。所以憲法講得很清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就是說國家主權屬於人民,人民怎麼行使主權呢?通過人民代表大會來行使主權。因此人民代表大會是代表人民行使主權的組織形式。這個好象很抽象,說得通俗一點,就是全民公決的替代形式。如果是全民公決的替代形式,那麼人民代表大會就應該怎麼設定呢?規模就不能小。規模太小,合法性就不足了﹔那就不能職業化,職業化以后、成為特定的利益階層怎麼辦﹔更不能精英化,都是教授投票,都是局長投票,都是部長投票,你和普通的老百姓的公投能一樣嗎?所以人民代表大會的設計思路,怎麼樣和公投越接近就怎麼樣設定。所以人民代表大會規模就要大,就不能職業化,就不宜精英化。但是人大常委會則應當規模小,則應當職業化、精英化。這就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基本性質。所以,我現在的一個基本思路是什麼呢?就是要建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之下的四權分立制衡機制,這不是要建立,而是完善它。我們這個基本雛形已經有了: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人大常委會和一府兩院。只是人大常委會的法律地位還沒有講清楚,只是說它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常設機構是個什麼,不是很清楚。應當把它明確定義為和一府兩院平行的機構,就是人大常委會和一府兩院由同級人大產生,它們之間相互分立制衡,共同對同級人大負責。這樣,我們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之下的四權分立制衡體制就完善了。我們不需要照搬什麼三權分立、什麼總統制、議會制。(因為)這就是一個非常好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的分權體制。這是我2003年在現代法學上發表一篇文章的基本思路。

下來我們要清除一種誤區,說我們國家是一黨政治。因為憲法講得很清楚,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寫的是“多黨合作”,所以,我們也應當理直氣壯地講我們是多黨政治。和西方不同的一點是什麼呢?我們是多黨合作制,而且多黨合作制是由共產黨領導的,而西方是多黨競爭制,這是我們和他們的差別。共同點都是多黨。那麼,怎麼樣規范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呢?我的意思就是制定多黨合作制法。思路有兩條:第一條,應當明確黨的領導和黨的執政這兩個概念的差別。黨的領導在我們憲法中是黨領導各族人民、黨領導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黨領導統一戰線,沒有一處直接說黨領導國家機關。因此,黨的領導怎麼體現呢?主要應當通過政協這個平台來體現。黨的執政地位呢?憲法也沒有規定。那為什麼說中國共產黨處於執政地位呢?由於現代政治就是政黨政治,既然是政黨政治,憲法又規定中國共產黨在多黨合作制中處於領導地位,那麼邏輯的推論,中國共產黨就是執政黨,其他黨派就是參政黨。所謂邏輯的推論。是指雖然憲法沒有明確寫出來,但這是憲法文本的必然內涵,它是保真性的,是絕對沒有錯的。那麼,怎麼樣保証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我的意思是修改選舉法,保証人大代表中中國共產黨員佔多數,進而保証國家元首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由中國共產黨員來擔任。這樣黨的執政地位就保証了,而且黨的領導,除了政協這個平台之外,還可以通過在人大和政府的黨組來實現。要通過黨組來實現黨的領導,黨組說話怎麼能算數呢?就是因為在人大中,我們黨員人數多,所以我們黨組一說話,黨員一響應,我們的意志就體現了。如果在法律上不能保証共產黨員是多數,你黨組去領導吧,他不聽你話,怎麼辦?這是從法理上講的。如果制定多黨合作制法和修改選舉法,我們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我個人看,有可能得到長期的鞏固。但是另一方面,效率可能要喪失一點,不過我們犯錯誤的機會就會減少,因為行為更加規范。

下面我再提學界的一個錯誤認識,說我們國家是單一制。現在我不知道,我也沒有查,這個單一制的根據是什麼,根據什麼說我們國家是單一制。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是由同級人大產生的,同級人大產生是由當地人大代表組成的,當地人大代表是由當地的選民選出來的。從憲法文本上,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不是上級國家機關派出的機關,你憑什麼說我們是單一制呢?所以,我給它起了一個概念,我們國家實際上是統一分級制。也就是我們國家在主權上是統一的,下級國家機關必須服從上級國家機關,最終服從中央國家機關,這是統一的含義。分級呢?每一級國家機關是分級設立的,並不是上級國家機關的派出機構,也不是派出機關,也不是由上級機關來任命的。當然,除檢察機關是雙重領導之外。

那麼,上下級國家機關,什麼時候才能實現法治化?我給的標准是兩條,第一條,凡是上級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下級國家機關必須貫徹執行,如果不貫徹執行,在法律上就會啟動一道程序,迫使你不得不貫徹執行。這是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政令暢通的需要。但是,與此相對應的還有另外一個標准,那就是說你上級國家機關,如果不是依照法定職權、法定程序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而是超越法定職權、法定程序,隨便發出一些指示或者命令,讓下級國家機關去執行,那麼下級國家機關的負責人就可以理直氣壯地、毫無任何后顧之憂地對你說“不,我拒絕執行”,他的官帽是安全的。這是為了防止上級國家機關濫用權力的需要。隻有這兩個相輔相成的標准同時具備的時候,上下級國家機關才真正實現法治化。

最后一個認識誤區,都說中國沒有違憲追究機制。我想你門也是這樣認為的吧?可能我們法學界都是這樣認為的。我要說的是,我國的憲法文本已經提供了完整充足的違憲追究機制。怎麼體現呢?憲法序言最后一條說,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憲法第五條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還有剛才那一句話,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各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這就在理念上確立了我國違法的追究機制。在機制上是怎麼體現的呢?就人大這條線看,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憲法監督權,沒有說地方人大有這個權力。但是,地方人大對同級政府不適當的決定有撤銷權,這個不適當的決定當然包括違憲在內,你違憲了還能適當嗎?所以,這是人大系統的違憲追究機制。第二條線呢?上級國家機關對下級國家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也有撤銷權。這個下級國家機關不適當的決定,當然也包括違憲在內。第三條線呢?憲法是根本大法,而人民法院依照憲法是依法行使審判權的,既然憲法是根本大法,人民法院這個”依法”當然包括憲法作內。所以,依照憲法判案是人民法院的本份,憲法沒有說憲法不能進入司法過程,沒有說人民法院隻能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判案,不能以憲法判案。所以,現在的問題就是,把人民法院本來應有的權力還給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憲判案。第四條線呢?在憲法層面上,檢察機關是我們國家唯一的法律監督機關,既然憲法是根本大法,這個法律監督當然包括憲法監督在內。因此,違憲監督的提起權,這是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本份,也應該還給人民檢察院。當然人民檢察院隻有提起權,他沒有裁決權。我的思路,按照現行憲法,那就是說你認為違憲了,你用書面告知相關機關。他改正就改正了,他不改正,你發現他就是違憲了,那麼你可以向同級人大常委會提出來。同級人大常委會裁決違憲了、那就好,如果沒有裁決違憲,你仍然認為他違憲,你就向同級人大提出,同級人大的裁決就是最終裁決。除非,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乃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把它推翻。那就是說,違憲的最終決定權還在人大。這樣的話,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由人大、行政機關、法院、檢察院這四元、多極、立體型、網絡型的違憲追究機制就被激活了。不是建立起來,我原來用建立,建立其實不准確,應當說是激活了。憲法不修改一個字,你這樣做下去,一點都不違憲,任何東西都不需要。

我想,要實現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個目標,就應該清除這麼幾個認識誤區。隻有把這幾個誤區清除了,相應的制度完善了,權力制約機制就建立起來了(法治國家的目標也就基本上實現了)。

最后,我要說一句話,為什麼要強調依憲治國的重要性,是因為憲法是調節政治關系的法律。隻要政治行為規范了,政治關系和諧了,政治秩序穩定了,那其他權力我想自然就容易規范了。改革開放、依法治國這個口號提出這麼長時間了,我們在各方面取得那麼大的成就,但是為什麼還有很多問題(遲遲不能解決)呢,就是政治權力沒有規范,強調依憲治國,就是要把政治權力關進憲法的籠子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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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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