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這是歷次黨代會報告中首次要求干部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執政,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又對這些思想進行了系統化的闡釋,這是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理念的具體體現,這就要求廣大黨員干部要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改革發展,而前提就是我們黨員干部要做好學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表率。
領導干部“法治思維”的四個認識誤區
法治,追根溯源是追求公平、公正、公開。法治思維就是將法治的諸種要求運用於認識、分析、處理問題的思維方式,是一種以法律規范為基准的邏輯化的理性思考方式。法治方式與法治思維是內在和外在的關系,法治方式就是法治思維實際作用於人的行為的外在表現。法治思維影響和決定著法治方式。法治思維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礎上的,要求領導干部或者是公務人員在處理問題的時候有一種法律規則的意識,堅持法律至上,堅持法律規則的運用,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等法治精神和原則。“法治思維”還表現為一種行為選擇,面臨多種問題的解決方式、手段時,領導干部能夠首先研判處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法治精神等。
在實踐中,一些地區或部門的干部雖然認識到法治思維對依法治國的深遠意義,但在處理實際問題時,並沒有自覺選擇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一個平時沒有法治理念的公職人員、領導干部,遇到問題不可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維,也不可能突然形成法治方式。甚至存在一些認識上的誤區:
一是人治思維“根深蒂固”,認為法治思維不適應中國國情。有的人認為,法治雖是個好東西,但終究是“舶來品”,中國有著幾千年的封建“人治”傳統,積累了豐富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至今仍有巨大慣性。
二是認為法治思維在於分權,不利於管理。有的人認為,法治思維是西方“三權分立”的東西,與中國的現行政治體制不符,不利於化解社會矛盾。
三是認為法治思維呆板滯緩。有的人認為,政策文件“文山會海”雖令人難以招架,但因政策制定目的明確、針對性強、責任落實,故為最佳選擇。法治思維要求嚴格按照繁瑣的法定程序、權限議事辦事,缺乏靈活和變通,工作實效會大打折扣。
四是迷信社會維穩“土方偏方”,認為法治思維解困乏力。有的人認為,在維護穩定的剛性高壓下,由於社會普遍不信法,法治思維和方法無用武之地,隻能依靠各種游離於法律邊緣的有效方法和措施。無論是經濟的、政治的、思想的、道德的,甚至明知可能涉及違法的措施,隻要“管用”,就可一試。隻要能“擺平”,就是好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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