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依靠行政管理為主向依法管理為主
治理的關鍵在於法治化。當前我國文化管理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實踐中往往以“泛意識形態化”的行政理念主導文化管理,表現為政策第一,認為“政策是剛性的、法律是彈性的,法律要服從於政策”。另外,“靠典型事件決策”的行政方式也普遍存在。這種方式顯然不利於調動文化企業和文化工作者的積極性。文化治理能力的現代化要從依靠行政管理為主向依法管理為主轉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堅持依法行政,是我國基本的治國理念,文化領域也不能例外。文化內容管理什麼、禁止什麼、反對什麼,必須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這是文化發展繁榮的保証。
針對目前我國文化立法工作明顯滯后、文化執法效能不高、法律法規與黨的規章不統一等等與文化發展新形勢不相適應的問題,我們須主要圍繞以下幾方面加快文化法制建設,建立健全文化法律保障體系。
其一,加快文化立法,制定完備的文化法律法規體系,包括基本文化法律和各種配套的文化法規。目前,我國基本的文化法隻有三部,分別是著作權法、文物保護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許多基本文化法律都屬空白,立法任務還相當艱巨。當前,亟需抓緊制定的基本文化法律有演出法、出版法、電影法、新聞法、圖書館法、博物館法、文化市場管理法等。除此以外,還需制定與之配套和銜接的各種單項文化法規。這類配套的法律規范,涉及的方面多、數量大,是文化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二,完善文化行政執法體系,提高執法效能。要確立文化執法的獨立地位,增強文化執法機構的權威,進一步完善文化執法程序,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文化執法隊伍。此外,還要建立文化執法責任制,用機制來約束和監督執法行為,促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嚴格執法。
其三,行政法規與黨的規章要協調統一。2013年11月27日,中央發布的《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提出:“憲法為上,黨章為本。以憲法為遵循,保証黨內法規體現憲法和法律的精神和要求,保証黨內法規制度體系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內在統一,確保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這為黨的規章與法律法規相統一指明了方向,是我國文化治理法治化、現代化的重要步驟。
推動國家文化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一方面需要我們把文化治理放到國家治理這一全局中去把握,做好頂層設計,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文化體制機制創新,使文化事務治理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另一方面需要注重文化治理能力建設,善於運用制度和法律進行文化治理,提高管理者的執政水平。隻有這樣,才能有效激發全民族文化創造活力、解放和發展文化生產力。
(本文系2014年度國家社科基金藝術學重大項目“國家文化治理能力和體系現代化建設研究”部分成果,項目編號:14ZD04)
(作者分別為國家行政學院社會和文化教研部主任,文化政策與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導﹔國家行政學院文化政策與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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