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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話語陷阱與西方網絡自由

 曉禮

2014年10月16日16:53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自媒體時代的到來,為人們構造了一個前所未有的自我表達的自由空間。然而,在享有越來越多網絡自由的同時,也有人對網絡管理提出質疑,認為自媒體上的言論不應受到管制,並稱西方國家的網民在Facebook、Twitter等自媒體上是“想說什麼就說什麼”,那樣的“絕對自由”真令人向往。事實果真如此嗎?

一、西方國家從未放鬆對本國自媒體的管制,所謂的“網絡自由”只是對外輸出的政治圖謀

2010年1月14日,一些中國網民自發前往谷歌在北京的辦公大樓,獻上了白色的鮮花。這家著名的美國網絡企業自稱無法忍受中國政府的審查以及黑客的攻擊,正在考慮退出中國。“谷歌是一家永不作惡的公司。”“對於我們來說,總是在討論如何能夠爭取更多在網絡上的公開和自由。”谷歌創始人之一的謝爾蓋 布林的這番宣言,大義凜然,讓不少網民感動萬分。其實網民們並不知道,當時谷歌已經參與“棱鏡”近一年之久,幫助美國政府監控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地的網民。這一情況直到很多年之后,因為斯諾登的爆料才為世人皆知。

長期以來,在西方話語霸權下,西方國家在互聯網問題上奉行雙重標准,在全球化的語境下有意引導人們忽略自媒體的公共屬性,極力把中國在互聯網發展和管理方面的政策妖魔化。事實上,隻要我們認真地審視和梳理一下西方國家的互聯網政策,就可以發現,西方國家自身對包括自媒體在內的網絡平台進行管制是一種普遍的做法,而且,西方各國對自媒體實行的管制遠比中國嚴格、嚴密、嚴厲的多。

迄今為止,美國已通過包括《聯邦禁止利用電腦犯罪法》、《電腦犯罪法》、《通訊正當行為法》等在內的130多項法律法規,用以規制網絡傳播內容。德國不僅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規范互聯網傳播的法律《多媒體法》,而且於2007年通過新反恐法案以加強網絡監管,允許警察使用“木馬”病毒來監控嫌疑人。2014年7月,英國議會通過了旨在加強網絡監控的《緊急通訊與互聯網數據保留法案》,該法案規定網絡服務提供商有保存客戶通訊數據的義務,並允許警察及安全部門通過網絡搜集公民信息。

“911”事件后,美國通過的《愛國者法》和《國土安全法》,授權政府或執法機構監控和屏蔽任何“危及國家安全”的互聯網內容,要求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在調查機關要求下,有義務向美國政府提供用戶的有關信息和背景,當局無需事先征得法院同意,即可監視電子郵件和互聯網上的其他相關信息。據美國媒體報道,美國國土安全部分布在各地的指揮中心開始執行“社交網絡�媒體能力”項目,對網上論壇、博客、留言板等進行常規監控,Facebook、My space等知名社交平台以及眾多熱門博客平台均在監控名單之列。

西方互聯網行業自律最著名的范例莫過於英國的“網絡觀察基金會”。為了鼓勵從業者自律,該組織與由50余家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組成的聯盟組織、倫敦網協、英國城市警察署和內政部等共同簽署了《“安全網絡:分級、檢舉、責任”協議》,並以此為基礎制定了網絡從業人員行為守則,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有責任確保內容的合法性”等條例。澳大利亞網絡服務提供商與政府傳播和媒體管理局簽署謠言管制協議,保証不傳播謠言和垃圾郵件。Facebook一直積極強制執行實名制政策。Facebook首席執行官馬克 扎克伯格認為擁有多個身份是“缺乏誠信”的表現。谷歌於2011年推出Google+,要求用戶使用真實姓名。

通過法律約束、政府管控和行業自律,西方國家逐步引導公民理性對待網絡自由,為自己在網上發表的言論負責。在西方,在自媒體上發表不負責言論的代價非常之高。哪怕是在“自己的地盤”說錯了話,也有可能傾家蕩產、丟官削職、甚至是鋃鐺入獄。2011年12月,美國俄勒岡州一位名叫克麗絲特爾·考克斯的女子因在其博客上聲稱一投資公司在處理破產案時存在稅務欺詐等不當行為,被法院以誹謗罪判處250萬美元的罰款。2012年4月,美國海軍陸戰隊中士加裡 斯坦因在Facebook上發表針對總統奧巴馬的“輕蔑”言論而被開除出軍隊。2010年12月,賓夕法尼亞州男子伊隆尼斯因在Facebook發表威脅要殺害妻子的言論被當地法院判處44個月有期徒刑。

可見,西方國家非但沒有對自媒體放任不管,而且比中國的管制要完備和嚴格得多。

二、事實証明,自媒體上的絕對自由危害極大

羅曼·羅蘭曾經說過:“一個人的絕對自由是瘋狂,一個國家的絕對自由是混亂。”當過度的自由危及到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公民正常生活,以及法律、道德等其他重要價值時,就有必要對個人自由進行限制。向來崇尚“網絡自由”的西方國家之所以會對自媒體進行嚴格管控,就是因為,自媒體本身所具有的零門檻、用戶虛擬性、信息無限復制性、傳播零成本、缺少糾錯機制等諸種特征,很容易導致不負責任的信息發布和傳播。如果不加以管控,就可能產生嚴重后果。對此,歐美國家本身也有過深刻的經驗教訓。

2013年9月10日,美國佛羅裡達州12歲的初中女生麗貝卡·塞德威克登上學校附近一座廢棄工廠的頂層縱身跳下,結束了自己的生命。這名少女在生前長達一年的時間裡遭受著“網絡暴力”的折磨。“沒人喜歡你”、“你應該喝漂白劑去死”、 “你應該自殺”……麗貝卡社交網站的個人頁面上充斥著這樣惡意攻擊的留言,大多數留言來自她的同學。同年8月,英國《太陽報》也報道了一名叫漢娜·史密斯的14歲中學生因不堪數月的網絡言論攻擊在家上吊身亡的消息。據美國媒體報道稱,在美國有超過1/4的未成年人曾遭受過類似的“網絡暴力”。在一起類似事件發生后,全球最大的社交網站Facebook的總裁扎克伯格表示,為了規范用戶的網絡行為,將大力推行實名制。

在2011年8月驚動全球的“倫敦騷亂”中,激進分子在Twitter、Facebook等自媒體平台上發布大量情緒性、煽動性的言論和圖片,甚至發起和組織“打砸搶”及襲擊警察的活動。騷亂發生后,英國警方對幾大自媒體平台實施嚴密監控,以辨認煽動暴力的消息來源﹔英國首相卡梅倫則敦促Twitter和Facebook刪除與騷亂相關的信息、照片和視頻,並考慮在騷亂期間關閉社交網站,以阻止騷亂者利用它們串聯。卡梅倫表示,當網絡媒介為暴力所利用時,必須予以制止。無獨有偶,同年9月,美國紐約爆發“佔領華爾街”運動。活動者通過Twitter、Facebook組織游行和通報信息,這引起了美國國土安全部門的高度重視,美國國土安全部立即起草監控Twitter和Facebook等社交網站的政策。

上述種種事件表明,網絡自由一旦被濫用,就會對國家、社會和個人利益造成傷害。我國自媒體上也發生過多起“網絡暴力”、造謠傳謠、網絡泄密、丑化和污名化等惡性事件。2013年,花季少女琪琪不堪網絡“人肉搜索”壓力而自殺﹔日本福島核泄漏后的“海鹽污染”、“碘鹽防輻射”等謠言引發全國“搶鹽風波”﹔深圳“月光論壇”軍事愛好者因標注地圖造成國家軍事和地理信息泄密,等等。這些事件反復向我們証明,缺乏監管的所謂網絡自由危害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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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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