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區        注冊

熊玠:國際島爭中的說理致勝之道

熊玠

2014年09月18日10:47   來源:《人民論壇·學術前沿》

原標題:國際島爭中的說理致勝之道

  導言:日本與鄰國領土糾紛之由來

  中日釣魚島之爭,並不是日本與鄰國間唯一的糾紛。環觀日本四周,北面有與俄羅斯的南千島群島(日本稱北方四島)之爭,西邊與韓國有獨島(竹島)之糾纏,西南方與中國有釣魚島(尖閣群島)之爭執。虧得日本東面沒有鄰國只是海洋,要不然,恐怕也會有領土(島嶼)的糾紛。如此的逢有鄰國必有領域糾紛之現象,是巧合嗎?

  答案有二:第一是日本局限於四個小島,故自古以來即有向外擴張之壓力,這是很多人俱知道的。第二點,則是很多人沒有體會到的。加拿大籍日裔學者原君枝(Kimie Hara),對此問題有深入研究。他發現,這原來全是經美國資深外交官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在二戰后對日和約安排中蓄意編織而成。要了解此點,必須先溫習二戰中外交史的相關細節。在1945年2月的雅爾塔(Yalta)會議上,美國(與英國)為了鼓勵蘇聯在歐戰結束后願意集結大軍東伐日本,特地向斯大林保証擊敗日本后,定使日本將它在1905年日俄戰爭中奪取自俄羅斯的南千島群島歸還蘇聯。早先在1943年11月開羅會議中,戰時盟邦(包括美英中蘇)決議,在對日戰爭結束后,日本必須將其以前因侵略掠奪而得來的所有領土(包括島嶼)如數吐出,以恢復它們原來之法律地位。1945年初波茨坦會議的宣言,對此點也加以重申。同年8月日本無條件投降所簽署的投降文書中,也明文承諾接受這些義務。可是日本戰敗投降后,並未完全履行它在投降文書中接受的這些義務。雖然日本撤離了朝鮮、歸還了台灣(給中國),但並未在法理上將南千島群島歸還蘇聯(蘇聯雖然自戰后以來一直佔領這些島嶼,可是日本一再追索要討回),亦並未將釣魚島歸還中國,還繼續主張對獨島之擁有權。更讓人難以接受的是,1951年在舊金山簽訂的多邊對日和約中,並沒有把這些日本沒有履行的義務寫進去,而且還特意將釣魚島排除在日本應當歸還其原主之領土之外。至於戰時美英對蘇聯有關日本歸還南千島群島的承諾,根本隻字未提。按照原君枝的研究,這一切均是美國蓄意的安排。杜勒斯以美國主導舊金山會議,只是推波助瀾而已。這種安排,中間暗藏了一個來自冷戰的秘密策略。這個策略是基於一個假定,即如果日本不歸還南千島群島,則日蘇之間絕無和好之可能,而如果日蘇宿怨不能彌補,則日本與中國的僵持局面將無法緩和。如此,日本將面臨蘇、中之環伺,再加與韓國有獨島(竹島)之爭,勢必非忠心耿耿依靠美國不可。如此情況之下,美國在東亞的霸權地位勢將永固無憂矣。

  日本對釣島主張之依據一再更改

  無論日本對國際義務是否忠實履行,有一點我們要認識到,即日本對國際法甚為了解。正是因為它非常知悉國際法,所以它善為鑽漏洞,甚至假借(甚至歪曲)國際法以達到“偷壘”的目的。譬如,國際法上關於領土所有權(即主權)之取得,最主要之指導原則無外乎是發現、征服與割讓。由於釣魚島史實與無居民之故,征服不能成其取得所有權之依據。故僅剩了發現與割讓兩原則。所以,日本與中國在釣魚島爭執之初,先是說日本在1885年發現了該島嶼,而且它是無人擁有的島嶼(Terra Nullius),所以日本按照國際法的規定從此取得該島的所有權。但后來發覺中國最早對釣魚島的發現年代可追朔到1532年甚至1403年以前,所以日本又改口說釣魚島(尖閣群島)是1972年由美國將沖繩(即以前的硫球)“回歸”日本時一並轉讓了給日本。但又因為美國政府說在1972年以前追朔到1945年間美國隻有行政權而無主權,所以日本又改口,說是向民間租來(2002年)以至購買而來(2012年)。

  關於日本以向民間購買而得來的所有權,我們在下文會回來再論。現在先就“發現”與“割讓”兩點,從比較中日各自主張的角度來加以衡量。

  中國對釣魚島主權之依據大大優於日本

  要比較中日對釣魚島主權之依據,從國際法來看,首先須檢驗以上所說“發現”這一原則在史實上如何體現。亦即須看:中國與日本在歷史上各自與釣魚島產生的關系,何者更為悠久,以及從地理位置上看釣魚島是否屬於琉球。日本歷史學者井上清教授(Kiyoshi Inoue)對此有精心研究,並在日本有權威性的《歷史研究》學刊第381期(1972年元月號)上發表了一篇名為《釣魚台(尖閣列島)的歷史與歸屬問題》的文章。文章結論認為,歷史文獻証明了釣魚島為中國人所有﹔而且,釣魚島並非琉球群島的一部分,是屬於台灣省的一個島嶼。

  井上清教授指出,在中國歷史上最早有關釣魚島的記錄,出現於明朝嘉靖十一年(公元1532)出版的由陳侃所寫的《使琉球錄》一書中﹔歷史上琉球王府與人民以及一般日本人(以別於政府)並不認為這些島嶼是琉球的一部分,相反地,琉球人皆知釣魚島是屬於中國的﹔日本是在甲午戰后(1895年)才將赤尾嶼一連串島嶼(包括尖閣列島)當成日本領土,1895年與1532年相比,中間差了363年。

  尤有甚者,據美國馬麗蘭大學法學院丘宏達教授發現一部更早在1403年問世的名為《順風相送》的書中已有釣魚島發現之記載(原書現存大英帝國圖書館)。另一日本學者、橫濱大學教授村田忠禧(Murata),在查証諸多資料后,出版了《尖閣列島釣魚島爭議》一書(日本僑報社,2004年6月出版),對於日本政府聲稱釣魚島為無主地,提出了不同意立場﹔也質疑了某些日本學者認為釣魚列島屬於琉球,而琉球后來並入日本,故釣魚列島屬於日本的說法。他指出,自“明代以來各種各樣的中國地圖和文獻都把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標注在中國版圖內。特別是明代為防備倭寇和海盜侵入,政府嚴施海禁……對沿海的海防相當注意”。換句話說,村田忠禧的研究証明了中國在明朝(1368∼1644年)已在釣魚列島設有海防,也就是行使主權的實証。而且清代還有盛宣懷派人在釣魚道開採草本中藥獻給慈禧太后治病的記錄。最近,有櫻美林大學管沼雲龍(Unryu Suganuma)教授出版了兩本書,一本英文、一本中文,詳列日文、中文與英文的歷史文獻,証明釣魚島確實是中國的領域﹔他發現連英國(1843年)都有比日本還更早就到過釣魚島之記錄,而英人用的均是中文的島嶼名稱,而日本用尖閣群島一名,最早沒有早過1900年。

  所以,無論就發現的時間還是行使主權的角度觀之,中國對釣魚島所有權(即主權)主張之依據,均大大優越於日本。其實,日本政府也知道自己的主張無法成立,所以在2002年曾想借用向民間某家族“租借”而來的理由,作為它捍衛尖閣列島並從而培養對之擁有主權的依據﹔到2012年4月又出花招,企圖以向民間“購買”其中三個島嶼為由來建立日本對它們的主權。

  在國際法上,主權之擁有與行使同樣重要。日人深知此,所以在釣魚島附近建立了燈塔,並在釣魚台島上建立了寺廟以及豎立了日本(紅太陽)國旗,還用中文(漢字)在石崖上寫上“日本國”字樣﹔更在釣魚島附近經常派有巡邏艦艇,用以防止中方攀登釣魚島抹去這些日本可用來証明其在釣魚島上確有“行使主權”之標志。國際法上有一原則叫prescription,中文譯為先佔或時效。依據這個原則,日本可以在它本無主權而(在沒有別人抗爭的情況下)長期繼續對釣魚島做出行使主權的假象(譬如上面所說的建立燈塔、豎立國旗與日本國之標識,再加艦艇巡邏等等),經過若干年(譬如50年甚至更長)后,日本若對釣魚島宣稱它擁有主權之主張,則在國際法上將難以駁斥。不過,按照國際法的規定,如要以長期佔領(即“先佔”)一個領域(包括島嶼)來獲得所有權的話,必定是在長期佔領的同時確保其佔領是“和平”而無爭議的。多年來,中國官方與民間(包括大陸與台灣地區)發動的抗爭風起雲涌,累發不止,已是世人俱知之事實。所有日本想盡辦法要達成其長期對釣魚島佔領之企圖(甚至派軍艦攔阻於島外海域),均因其如此“佔領”並不能達到國際法上需“和平無爭議”之要求,而不能得逞。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學習微平台”
(責編:實習生、謝磊)
相關專題
· 《學術前沿》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熱點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