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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震:金融監管的思維變革與制度創新

——如何構建有效的互聯網金融法律框架

2014年09月18日10:41   來源:《人民論壇·學術前沿》

原標題:金融監管的思維變革與制度創新

  互聯網金融是推動金融監管變革的良好契機

  在當前金融監管格局下,互聯網金融有的領域有機構監管,有的領域還沒有機構監管。互聯網金融不是法外之地,但目前政策法律環境總體是寬鬆的,在互聯網金融領域沒有出現監管過度的情況,還沒有專門法律出台,部門規章也比較少,有利於互聯網金融發展之初的試錯探索。從民商法原則出發,法無明文禁止即是自由,賦予了經營者探索試錯的創新空間﹔從行政法治原則出發,法無明文授權即是禁止,監管者要抑制自己的監管沖動。同時,我們也需要積極探索互聯網金融時代的監管變革。無論如何,監管應以消費者權益保護為出發點,堅守風險監管的底線,筆者認為應該依法著力從以下幾點進行監管變革:

  構建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互聯網金融當前尚處於非成熟階段,在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的調節能力有限,不能有效發揮其作用時,就必須發揮政府的作用來進行監管,特別是地方政府在互聯網金融創新中應當發揮積極作用,因為按照屬地原則,風險最后是由地方政府兜底。考慮到風險管理的各個環節,包括風險識別、風險排查、風險量化、風險定價、風險防范和應急預案,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應該加強數據採集、風險監測、預警、防范,做好集體性的、群體性和突發性事件的處理。

  建立完善的征信體系。根據我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個人信用報告目前僅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人民銀行、消費者使用,網絡借貸中介平台並非合法使用者。所以應當順應時代發展,完善征信體系,由工商、政法、稅務及金融部門聯合建立企業、個人信用資料庫並及時更新,共同建立我國信用體系。首先,建立形成行業內部征信體系並制定統一的信用評價標准,建立黑名單互換機制﹔其次,積極促進與外部征信系統的對接,實現信用信息在不同行業間的溝通﹔再者,制定信用懲罰機制,以激勵客戶在利益平衡中作出明智的選擇,重視自身信用建設﹔最后,在征信過程中注重客戶隱私權保護。

  採取非審慎性監管方式。應加強市場准入監管,制定統一的市場准入標准,包括注冊資本、人員、信息技術標准等。同時,除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注冊外,還應在地方政府監管部門和信息管理部門進行備案,加強持續經營監管,建立市場退出機制。根據監管過程中監測到的不同風險採取行政與司法相結合的處置措施。同時,應加強在市場退出中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如在監管P2P平台運行方面,建立貸款人風險基金,在網站退出市場時,利用此風險基金,保護貸款人的利益,補償其損失。

  多層次、全方位協同監管。首先,加強地方政府監管。由於各地區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方面差異較大,因此互聯網金融區域性、地方化色彩比較強,一旦出現問題,帶來的沖擊和影響也具有區域性。因此,互聯網金融在發展中,應當接受地方金融辦的監督管理。其次,在金融監管的指導之下,互聯網金融行業應當成立行業協會,進行有效的自律監管。互聯網金融作為新興事物,其發展尚不能預測,還需要各方面的呵護,政府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亂”不能保障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而行業協會運用行業內部公認的公約來規范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一方面能夠減少風險,另一方面也為相關法律提供了參考。最后,建立內控機制,制定詳細的規章制度,規范從業人員的行為,提升從業人員的執業技能、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以確保穩定性、安全性,從而減小金融領域的動蕩。

  專業化政府監管人才隊伍建設。提高政府對互聯網金融監管效率就必須建立一支具有高素質的監管隊伍,互聯網金融是融合物聯網技術和金融為一體的,所以對政府監管人員就會提出更高的素質要求,既要具有互聯網技術背景,又要有一定的金融知識。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深度與廣度的增加,互聯網金融的國際化趨勢也不可阻擋,勢必會造成國內外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融合和沖突,這就需要政府監管人員綜合考量國內外因素,適當汲取國外的發展經驗,結合本國的實際情況,進行中國化監管。但是在此過程中,政府所起的作用重點是引導和規范,而不是直接插手,簡單地將政府意識強加給企業。

  由於互聯網金融產品的設計很容易跨界,且通過互聯網渠道打通。監管應該從機構監管轉變到功能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是指按照金融業務功能監管,比如,如果是存貸款業務,那麼就按照存貸款業務這種功能,由銀監會按照存款類機構來監管。原來的監管是從經營者角度來說的,行為監管則是指,將來監管要更加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保障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等權益。此外,現在監管部門正在設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需要完善監管協調機制,把原有的文本落到實處,把過去的一些規定變得有效率。對互聯網金融的規范還要注意從實體規范轉向程序規范,程序規范是今后要迅速加強的工作。

  結束語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仍然面臨各種風險和挑戰。但是,作為新興事物,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是大勢所趨。規范互聯網金融應該軟法先行,鼓勵企業提煉產品標准和服務流程,形成行業內部規范,加強行業自律,但同時也需要政府部門的監管。與對傳統金融的剛性管理不同,對互聯網金融應多實行柔性管理,在當前的法律框架內將軟法與硬法,柔性與剛性管理相結合。如何在現代法治框架內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仍待進行深入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

  黃震,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長,互聯網金融千人會俱樂部創始人。研究方向為金融法、互聯網金融、法律文化。主要著作有《P2P網貸平台的發展現狀與未來趨勢》、《民間借貸法律知識讀本》、《民間金融及其制度重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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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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