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文明
國家治理的階段性:既不能超前,也不應滯后
任何國家的治理,既是處在歷史長河中,又有一個既定的階段,都應當與既定階段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符合、相適應。就像人生一樣,是有階段性的,既不能用成人的標准要求孩子,也不能停留在孩子的階段看待成人。推進國家治理,既不能超前,也不應滯后,特別是要防止超前。
國家治理不能急於求成。任何一個國家包括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實現治理現代化都要經歷一個長期的過程,治理社會主義國家這樣的新生事物更是如此。無論是蘇聯還是中國,在超前的意識形態、上層建筑與落后的生產力、經濟基礎存在巨大差距的情況下,在落后的生產力水平與人民物質生活需求之間存在很大矛盾的情況下,國家和社會治理很難進行,很難穩定。特別是在全球化、網絡化時代,西方的示范效應也給我們推進國家治理增加了很大壓力。蘇聯和中國對建設和治理社會主義國家的歷史階段性問題都曾認識得不深,都犯了急於求成的毛病。國家治理的適當先行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帶動生產力的發展,但如果過於超前,就會失去對生產力的帶動意義,甚至還會起破壞作用。
中國的國家治理必須從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具體實際出發。經過30多年改革發展,盡管我國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很多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根本性解決。因此,我們一定要保持頭腦冷靜,在宏觀上、戰略上牢牢把握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歷史定位不動搖。同時,認真分析與30年前不同的、符合當前實際的具體階段性特征,據以制定正確的發展策略和政策。還要糾正輿論宣傳中的一些錯誤偏向,引導人們克服浮躁情緒、調整期望訴求,使之與現階段國情特點,與國家和政府滿足社會需求的能力相適應。
現階段中國的國家治理必須加大向地方放權,因地制宜。我國區域發展不平衡問題比較嚴重,發展差別明顯,就像一輛列車一樣,車頭已全面實現小康,車尾還停留在很不發達的階段。中央應當進一步放權給地方,給予地方更大的自主權,使其從當地實際出發來制定具體政策和進行改革探索。東部發達地區特別是大城市,市場和社會力量參與治理和自治的條件更為成熟,應該在探索治理現代化方面走在前面,提供經驗﹔而其他地區則應加快培育市場和社會力量,同時借助后發優勢,學習和運用與自身發展階段相比適度超前的治理經驗,縮短發展和趕超過程。
國家治理的系統性:更注重統籌推進、協調發展
與過去傳統的、簡單的管理模式不同,國家治理更強調治理領域、治理主體、治理方式、治理過程的全面性、綜合性、協同性及系統性,更注重統籌推進、協調發展,需要用系統論的方法來推進。
國家治理是一項整體的、系統的工程。國家治理體系包括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生態環境等各個領域的治理方略。治理主體不僅包括傳統的政府及部門,還包括企業、市場、社會和民眾等多元主體,強調政府、私營單位和非營利組織等公私部門的合作,增強社會參與度和社會活力。治理方式不再僅僅依靠強制性的行政手段和公權力起作用,而越來越多地依靠法律、市場等機制和手段綜合配套,更加注重程序化、制度化、規范化,更加文明和更具科技含量。治理過程不僅是自上而下的發號施令,還可能是自下而上發起的自治,以及上下左右網絡式的互動、聯動過程,更加包容、民主、開放和透明。
國家治理內在地包含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二者是相輔相成的,單靠哪一個治理國家都不行。其中,治理體系是基礎,治理體系搭建好了,治理能力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是保証,治理能力提高了,治理體系才能充分發揮作用。要高度重視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配套,一方面要以制度建設為著力點,加強體制機制和制度創新,破除制度障礙,完善制度體系,為國家治理提供全局性、長期性和穩定性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要增強按制度辦事的意識,提高運用制度治理國家的能力,這樣才能使能力與制度相配套,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國家的效能,把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更充分地發揮出來。
國家治理更應注重頂層設計。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不同於過去分領域、分重點各自為政的局部改革,需要秉持高瞻遠矚的戰略眼光和總體的改革發展戰略,進行通盤考慮和統籌規劃,需要對改革的目標、階段、條件、困難和前景等保持清醒的認識和設計。對此,既要一如既往地鼓勵地方特別是基層發揮首創精神,根據當地實際廣泛開展治理探索和創新,然后再總結推廣,推動國家層面的制度變遷﹔又應注重頂層設計,按照系統性要求統籌謀劃改革與發展,正確認識和妥善處理各種關系,認真考慮和合理兼顧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使各個環節、各個方面相互協調和促進,最大程度地凝聚推動改革和治理的正能量。
國家治理的合法性:旨在獲得政治正當和社會認同
任何國家治理都要解決有效性和合法性兩個基本問題。有效性旨在解決治理失效和治理失靈,合法性旨在獲得政治正當和社會認同。有效性可以積累合法性,但不能完全構成合法性,關鍵還需要治理的法制化、程序化和民主化。
國家治理的法制化。衡量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標志就是制度化,特別是將相關制度上升為法律,嚴格按照法律來治理國家,實現治理的法制化,這是國家治理合法性的直接來源。法律是社會主體的共同意志和我們黨的正確主張的集中體現。要在黨的領導下,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包括黨在內的國家治理一切主體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國家治理的程序化。程序正義是確保治理合法性的一個重要原則。現代國家完善的法治與公正的程序是不可分割的,任何良好的法律包括制度都要通過一套正當的程序才能得到良好的運作,才能體現出其應有的價值。在國家治理種種具體的治理活動中,首先要建章立制,將治理行為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特別要注重程序的合理、公正和公開,用有效的程序確保制度的落實。有了制度和程序后,一定要嚴格按照制度和程序辦事,加大對不按程序辦事行為的監督和糾正。從結果來看,按程序辦事可能不是最便捷和最高效的,但它卻能保証結果的相對公正和治理效果的相對優化。
國家治理的民主化。國家治理合法性還有一個重要來源就是民主。在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也是治理國家需要依靠的力量,人民的擁護和支持是我們國家治理合法性的最終來源。要相信人民,發動人民參與治理,提高人民自我治理的意識和能力﹔保障和落實人民的各項民主權利,確保國家治理的決策和行為順應民意,符合人民的整體和長遠利益,並處於人民的監督和制約之下﹔保護和激勵廣大人民參與治理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讓人民真正成為治理的主體,真正做到當家作主﹔建立健全讓人民評價治理結果和效果的制度機制,實現治理效果由人民評判、治理結果讓人民滿意。
(作者為國家行政學院紀委書記、機關黨委書記、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主任 楊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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