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駿
戾氣事件頻發的深層次原因
舊體制打滿“補丁”卻未自動轉化為新體制﹔政府“效率第一”偏好﹔公共利益部門化﹔傳統話語體系或意識形態時常處於失語狀態
如果說戾氣漫溢的原因在於社會與個人關系的失衡,那麼其失衡的深層次、結構性的原因又是什麼?厘清這一問題,還需回到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結構變遷的基本路徑上來。
首先,改革是一個“除舊立新”的過程,必定要求破除原有的阻礙發展的體制機制,在不斷摸索中尋找一條新路,“摸著石頭過河”不但是必要的,也是正確的,中國30多年的發展証明了這一方略的合理性。問題在於,“摸著石頭過河”是以創新探索的當下有效性為標准,隻要行得通的就是合理的,其結果是舊體制打滿了“補丁”,卻沒有自動轉化為新體制,最后難免造成制度層面的“碎片化”效應。而且,“河裡摸石頭”久了,習慣成自然,容易讓人忘了過河最好的辦法還是架橋或建隧道。原有的制度性設置被廢除或無疾而終,新的制度架構及其運作機制或遲遲建不起來,或因不完善建成之后難以運作,如此等等,是當下種種社會問題的共同原因。從“歷史遺留問題”越積越多,上訪制度漏洞百出卻既難以健全、也無法廢止,到官商不勾結難以成事、而勾結之后又壞事居多,再到“撐死膽大的,餓死膽小的”等等,改革以來民眾總結的這些“普遍規律”,無不在提醒人們隻有不顧及制度規定才能“獲得成功”的現實。制度不存在或不起作用,自然激發各人競相 “以個人方式解決問題”,也鼓勵了通過“暴戾化”來發財和“維權”的積極性,戾氣事件也因此而高發。
其次,中國改革既採取了“效率優先”的原則,又採取了政府驅動的模式,兩相結合造就了政府的“效率第一”偏好,一定程度上違背了公權力機構以維護公平為首要職責的原則。為了發展經濟,政府不但未能在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端平一碗水”,還為了提高GDP增速而直接介入市場,裁判員成為運動員,導致市場原有的“優勝劣汰、弱肉強食”特性被過度強化。從不給合理補償就讓國有企業職工強制下崗、居民物業被強制拆遷,到農民工被欠薪得不到行政和司法機關出面維權,再到醫保投入不夠導致醫患關系緊張、工薪階層血汗收入被高房價榨取殆盡……政府相信“以目的証明手段的合理”,全力推動經濟發展,造成全社會公權力缺位和公平正義缺失的狀態,個人得不到公力救濟,隻能選擇私力救濟,無所約束的戾氣因此漫溢開來。
再次,在行政主導的中國社會結構裡,對政府和官員的約束主要是自上而下的,但改革以來,為了刺激地方政府和官員推動經濟增長的積極性,“放權讓利”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不是釋放了民間資本的空間,而是給了官員更大的“自由運作”空間。自上而下的約束放鬆了,自下而上的約束卻沒有及時建立,大量人為設置的行政審批和自行其是的收費項目,讓各級政府和不同部門迅速成為獨立的“利益主體”,“公共利益部門化”之后,與民爭利的現象也愈演愈烈。在強大的公權力和肆意擴權的行政官員面前,不在同一條利益線上的個人大批淪為權錢交易的犧牲品。(這方面最好的例子是,成為政府變現土地的同謀的購房者發了大財,而居所或土地被政府和開發商看中的居民及農民,則在強制拆遷或征用中利益受損。)在違規但不受制約的官員手中,公權力成為個人的直接對立面,個人在無力對抗公權力、更無法通過公力救濟來維護自身權利的困境中鋌而走險,做出極端行為,甚至直接挑戰政府。於是,反社會的自焚、縱火、濫殺無辜便成為一部分失去理性者的終極手段。
與此同時,因為公共秩序的失范影響了經濟發展,所以在大力發展經濟的同時,從中央到地方始終強調“穩定壓倒一切”,試圖以強力規范秩序。不考慮社會效應地發展經濟和不加區分地強調穩定,二者結合后便催生出一個奇特現象:一方面隻要有利於經濟發展,各級政府什麼手段都敢用,無所顧忌﹔另一方面隻要能夠保持穩定,確保經濟發展大局不被破壞,什麼條件都敢答應。GDP增速和穩定狀態成為各級政府考核的兩大核心目標,官員所有關心點都聚焦於“發展與穩定”之上,“花錢買太平”成為重要的維穩策略。然而,官員所重視的,恰恰就是民眾的博弈籌碼,“維穩”既然成了官員的軟肋,必定也成為個別膽大妄為者的殺手锏,各種以制造不穩定為要挾的手段應運而生,從群訪、醫鬧到縱火、濫殺無辜,目的或者是借官員平息事端的迫切心情,而肆意勒索“贖金”,或者借把事情搞大,掀起輿論波瀾,向當事官員乃至中央政府施壓或報復,戾氣事件因此變得多發、復雜而且性質更趨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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