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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現實意義和時代特點

中央黨校教授 高新民

2014年09月02日13:58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一是頂層設計與基層創新相結合。黨的建設方方面面,從發展黨員、干部選拔任用,到思想教育,再到黨內監督、黨風廉政建設,都需要圍繞黨的中心任務和核心制度進行協調、貫通,體現共同的而非矛盾的價值取向和制度效應。這種綜合性把握就屬於頂層設計。《實施方案》本身就是在內容、方向、時間進度上頂層統籌安排的結果。但所有的制度都來源於實踐的需要,有的制度就直接來源於基層創新成果,如建設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就是基層在實踐中提出,中央予以升華並以制度形式確立為全黨基層黨建的共同目標。沒有頂層設計與基層創新的結合,就沒有制度改革的實際進步。

二是長期性、階段性和回應熱點問題相結合。有些制度是黨內長期堅持的基本制度,如民主集中制。但民主集中制如何具體實施,怎樣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怎樣有序實現黨內選舉,就與時代賦予的條件以及運行規則的科學化相關。按照《實施方案》的統籌安排,建立地方黨委民主決策機制,完善黨內選舉制度,就是可以預期的重大事項,將成為黨的建設歷史上具有重要意義的民主集中制下的規范性和引導性制度。這就是長期性與階段性的結合。對於當下社會關注的熱點焦點問題,如整治裸官、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領導干部在企業和社會組織中兼職等,十八大以來已經出台了一系列具體制度規定,還會進一步出台相應規定,構成嚴密體系,防止出現有悖於黨的性質和宗旨的行為。

三是繼承與改革相結合。黨的建設制度改革是在繼承優良傳統基礎上的改革。比如,黨的群眾路線是傳統優勢,但在長期執政條件下,如果僅靠領導干部的自覺性去聯系群眾,就難以滿足社會的要求,由此,建立干部直接聯系群眾制度就成為繼承與改革創新的結合點之一。類似繼承與創新蘊含在多種具體制度之中。

四是宏觀與微觀相結合。黨的建設制度改革既牽涉到宏觀性制度,也牽涉到具體的微觀制度。宏觀性制度,如黨內政治生活准則,其黨內“立法”層次僅次於黨章,對黨內政治生活乃至黨和國家政治生態都有重大影響。1980年出台的黨內政治生活若干准則是在“文化大革命”結束后不久、改革開放初期制定的,對調整黨內關系、健全黨的政治生活具有不可磨滅的重大貢獻。但畢竟過去三十多年了,改革開放的形勢、黨內生活現狀都有變化,修改准則也是必然之勢。微觀層面的制度修訂,如基層黨建,又細化為農村、國企、社區、社會組織、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多領域多行業的基層黨建制度規定。宏觀與微觀結合,才能保証黨內生活正常運轉。

五是制度規范與教育引導相結合。所有的制度都體現了特定的價值取向,換言之,黨的宗旨、目標等都反映在各種制度規定中。如民主與集中,既反映在實體性制度中,也反映在程序性制度中﹔再如,對干部的考核評價,用人導向等等,都體現了特定價值追求。制度的科學性強制性與教育引導相結合,才能最大限度地體現制度應有的功能。教育來自多方面,既有干部培訓教育制度,也包含有其他形式的甚至是潛移默化的教育引導。唯有把二者結合起來,才有對制度本身的認同基礎。

當然,制定制度僅僅是邁出不可缺少的一步,執行制度更是艱巨過程。一般說來,任何政策和制度,如果執行范圍越廣泛、牽涉到的人越多,客觀上就越易於產生邊際效應遞減現象。因此,需要統籌協調各相關部門職能,相互配合﹔堅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否則制度就形同虛設﹔堅持“八項規定”以來的新傳統,中央自上而下帶頭做起,就易於得到地方和基層干部的擁護,有利於制度的貫徹落實。雖然這些並非執行制度的全部條件,但至少是不可缺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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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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