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利賦予與社會政策重構:解決“民工荒”的根本出路
(一)構建農民工就業權益的保障機制,實現農民工經濟權利的回歸
在民工潮階段,政府主要關注資本和效率問題,農民工權益長期受忽視﹔在如今民工荒時期,政府應該轉變觀念,加強關注公平和服務問題,運用有效的政策手段,促進各種就業的形成,使全社會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實現農民工經濟權利的回歸。
第一,規范就業管理,營造有利於農民工平等就業的環境。一是建立企業招用農民工向勞動就業部門備案制度,建立農民工檔案,加強對農民工的管理,逐步解決農民工在市場體制外就業和流動的問題。二是要加快清理和取消針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不合理限制和亂收費,嚴禁越權對農民工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任意提高收費標准。三是整頓勞動力市場秩序,嚴厲打擊職業介紹領域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取締非法職業中介機構,規范企業招用工行為。四是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加強對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監督監管和執法檢查。五是要針對大量農民工非正規就業的現象,進一步完善現行的法律法規,把農民工的宏觀預測、規劃調控、引導服務等通過建立統一的社會勞動力資源市場體系,保証勞動力之間的公平競爭,從根本上解決使用大量廉價臨時工、勞務工所造成的一系列問題。
第二,進一步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機制。一是加強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工商、稅務、勞動、經貿、工會等部門要相互協作,定期檢查企業工資支付情況,對有欠薪苗頭、經營者有逃匿跡象的企業,要及時提出預警並採取措施限期解決。二是建立健全欠薪舉報制度,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凡因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造成嚴重后果的,都要依法查處。三是探索企業誠信網絡建設,由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勞動保障部門參加,全面建立政府監管信息系統和市場信用評價體系,科學評價企業的信用狀況,建立失信懲戒制度,並將評價結果和懲戒情況隨時向全社會暴光,將企業的行為置於公眾輿論的監督之下。四是將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擴展到私營、民營等企業,以保証農民工工資的按時支付。
(二)以強組織建設為載體,實現農民工政治權利的回歸
亨廷頓認為:“組織是通往政治權力之路,也是穩定的基礎,因而是政治自由的前提。”﹝9﹞積極心理學認為,積極的組織系統能夠對人積極力量的形成產生積極的作用。因此,在階層和利益分化都日益明顯的當代中國,要使新生代農民工的利益表達渠道合法化、組織化,就有必要盡快建立健全新生代農民工的權益代表組織,增強新生代農民工利益表達和博弈的整體能力,從而改善新生代農民工的弱勢地位,增強新生代農民工的集體話語權,真正維護新生代農民工的尊嚴。
首先,要創新工會組建模式,允許和支持建立農民工協會等組織。要注意在外資企業、私營企業中建立農民工自己的工會組織,改變農民工“弱勞工強資本”的狀況,提高他們的利益表達能力和社會行動能力,從而有效地保障他們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讓工會真正成為農民工的代言人。
同時,針對農民工職業不穩定,流動性強等特點,為充分維護農民工社會保障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可以在城市中按照街道設立社區農民工工會,該工會主要負責為農民工提供失業登記、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及維權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培訓,管理和服務工作。這樣,農民工的組織化程度將大大提高。此外,還可建立專門的農民工協會,使農民工在社會權利、經濟權利、政治權利等方面形成制度化的表達渠道和規范有序的勞資博弈模式,通過對話、談判、合作的方式爭取和捍衛自己的權利,從而實現農民工享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和強有力的組織保証。
其次,農民工流入地的工、青、婦等組織的工作職責要明確向農民工群體覆蓋。地方決策者可構建農民工和諧小區,設立專職農民工權益工作者為其服務,把其納入到規范化的社會管理機制中去,使其真正形成市民階層。黨組織應加大在用人單位尤其是在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中建設基層組織的力度,積極將農民工中的先進分子納入組織, 使其成為政治上成熟的公民,並在我國政治文明建設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實現農民工社會權利的回歸
在失業保險方面,依法為有穩定職業的農民工辦理城鎮職工失業保險。統一城鎮職工和農民工的失業保險的待遇標准,在制度上消除兩個群體的差異,實現同等繳費、同等待遇,還可以同等享受就業服務、醫療保障、促進就業等政策,在失業保險政策上實現均等化。取消農民工個人最低繳費基數的規定,從實際出發為農民工“量身定制”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並制定相應的有差別的失業保險金支付制度。
在工傷保險方面,要加強宣傳,實現工傷保險對農民工全覆蓋。由於農民工對工傷保險政策存在認知誤區,要積極加強對工傷保險政策制定、運行、技術支持、監管與評估等方面的科學研究創新宣傳形式和加大宣傳力度,增強農民工及企業對工傷保險的認知。所有用人單位都要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當前,要重點推進農民工就業較為集中、工傷風險和職業危害較大的煤炭、建筑、石油開採、金屬冶煉、制鞋、箱包、煙花爆竹等行業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在醫療保險方面,完善善農民工醫療保障體系。一方面,要應該按照“低費率、保大病”原則為農民工建立多層次的大病醫療保險。另一方面,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使其在生存條件得到保障的同時又有剩余的錢參加醫療保險。同時,可以嘗試在全國建立針對農民工的社會醫療保障網絡,給參保的農民工設立個人賬戶,無論在城市還是在農村,全國各地可以通用。
(四)建立城鄉一體化教育體系,實現農民工受教育權利的回歸
第一,靈活開展技能培訓教育,努力構建“個性”突出的培訓格局。一是合理設置專業。建立城鄉勞動力資源定期摸底調查制度,根據農民工的就業培訓意向和市場用工情況,進行全面分析預測,及時確定培訓方向,合理設置和調整培訓專業,提高培訓專業的針對性。二是在完善培訓內容和模式的基礎上,可嘗試建立職業資格証書制度,實行就業准入制度。用人單位招收新生代農民工屬於國家規定的實行就業准入控制的職業( 工種) ,必須從取得相應培訓資格証書的新生代農民工中招用。如果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要招收技術性強、但尚未參加培訓的特殊職業( 工種) 的新生代農民工必須在報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之后,先招收后培訓,取得相應職業資格后再上崗。
第二,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一是建立農民工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登記卡制度,對農民工隨遷子女進行動態管理,以便更好地服務於流動人口入學工作。二是盤活利用農村閑置校舍,合理調整農村中小學布局,擴大辦學規模,提高教育質量,將進城務工子女接受初中義務教育分流一部分到農村寄宿制學校,緩解中心城區壓力。三是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教育經費的政策。經費問題是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受教育權能不能得到保障的關鍵。首先應該建立分工明確、層次有序的財政支持體系。有學者提出建立國家、省、市三結合的民工子女經費保障機制。其次,我們可以吸收和借鑒國際上發行教育券的經驗。教育券可以克服戶籍的限制,這可以給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提供很大的便利。最后,建立專門用於補償隨遷子女的專項教育經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10條規定“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這條規定主要對弱勢群體和弱勢地區進行一定的補償。按照這一法律精神,可以建立針對隨遷子女的專項補償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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