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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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經濟是我國現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之一,它同股份制一樣,都屬於中性的概念,並未表明某一社會所有制結構或某一企業經濟制度的基本屬性。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有利於國有資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競爭力,有利於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允許更多國有經濟和其他所有制經濟發展成為混合所制經濟。”
改革開放以來,在中共中央的重要文件中,早已提出了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思想。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隨著產權的流動和重組,財產混合所有的經濟單位越來越多,將會形成新的財產所有結構。”1999年,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國有資本通過股份制可以吸引和組織更多的社會資本,放大國有資本的功能,提高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和帶動力。國有大中型企業尤其是優勢企業,宜於實行股份制的,要通過規范上市、中外合資和企業互相參股等形式,改為股份制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重要的企業由國家控股。”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制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使股份制成為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從提出使股份制成為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到提出混合所有制經濟是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這是黨的重要理論創新,也為堅持和完善我國現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指明了路徑。
什麼是混合所有制經濟?從已有的經濟學教材或辭典上恐怕找不到專門詞條,更找不到相關釋義。在許滌新主編的《政治經濟學辭典》中,有對“混合經濟論”的解釋。所謂“混合經濟”(Mixed Economy),實質上是指公私混合經濟,該觀點最早由凱恩斯提出。凱恩斯極力主張資本主義國家的政府對經濟進行干預,擴大政府職能,“讓國家的權威與私人的策動力互相合作”。凱恩斯在美國的追隨者之一漢森比較系統地解釋了“混合經濟”的含義,他認為,19世紀末期以后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已不再是單一的純粹的私人資本主義經濟,而是同時存在著“社會化”的公共經濟,因而成為公私“混合經濟”(或稱“雙重經濟”,Dual Economy)。所謂社會化的公共經濟在生產上是指國有企業,在收入和消費上是指公共衛生、房租低廉的住宅和社會安全與福利開支等。凱恩斯的另一個追隨者——美國經濟學家薩繆爾遜在其編撰的《經濟學》教科書中也一再論述混合經濟,並認為這是資本主義國家發展的必然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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