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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杰中:住房公積金發展的瓶頸問題

2014年02月19日08:19   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原標題:住房公積金發展的瓶頸問題

近來住房公積金又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之一,“劫貧濟富”、“資金貶損”等批評之聲紛至沓來。與前幾年近萬億資金沉澱被詬病不同,此次起因是流動性緊張。究其根本,這應當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產生以來所積累矛盾的一次爆發,既說明住房公積金制度優勢的發揮行將殆盡,又說明住房公積金發展遇到了瓶頸問題。

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定位失准問題

住房公積金定位失准源於《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規定過於寬泛。《條例》第二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現有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即《條例》先明確了住房公積金的屬性——長期住房儲金,再明確了其適用領域——自住住房,定位的方向無疑是正確的,按照一般邏輯,應當進一步對所謂的自住住房解析定論,並圍繞其展開有關政策,但是,《條例》卻語焉不詳。

定位,是為了明確責任。定位過於寬泛,導致住房公積金責任區間不明確、作用對象模糊,進而住房公積金管理缺乏“軸心”出現進退失據的現象,難以平衡效率與公平的關系。正常情況下,高收入群體的違約風險相對較小,屬於優質客戶,作為繳存人,當其有住房消費資金需求時,予以安排甚至優先安排是合理的。況且在資金充裕時,高收入群體資金使用量大,會有提高資金使用率及收益水平的作用。這個時期,他們對資金的使用做出過相當大的貢獻,而當資金緊張時,高收入群體使用公積金被公眾認為住房公積金在“劫貧濟富”就有失偏頗。凡此種種,讓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進退維谷、左右為難,出現這種狀況的最終緣由還是因為《條例》未對住房公積金的作用對象——自住住房做出清晰的解釋與規定,並由此導致有關政策的調整缺乏明確的標的與支撐。

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僵化

住房公積金首先是作為一種資金存在的,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金是最具活力的資本要素之一。因此,管理、掌控這樣一種最具活力的資本要素,實現物盡其用,客觀上要求有相應的體制、機制與政策配合。但是,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卻未能達到要求。一是政策單一。《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住房公積金除提取與貸款外,隻有一個途徑可供投資使用——購買國債。所謂保值增值,對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來說是一個“偽命題”。二是組織機構不適宜。《條例》第十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贏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不以盈利為目的,卻從事資金的出讓與運作——資金經營活動,本身就是矛盾的。作為資金經營活動,其作用邊界是不確定的,而事業單位編制管理的線條明確、約束力強,這種矛盾在一個經濟主體內無法調和。自《條例》頒行以來,全國住房公積金資金規模已經擴大了數十倍,但是受這種組織機構特性的影響,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人員編制卻不能有效擴大,很難滿足發展需要。三是管理失范。雖然同為經濟社會的基本組織形態,但是企業與事業單位的分工不同、責任不同,而且運行規律也不相同,客觀上要求按照各自的規律辦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不僅發生有關資金使用權的出讓活動,而且還產生相應的孳息結果,從資金出讓到回籠並取得孳息就是一個完整的資本生產再生產的過程,理應歸於企業行為,但現在卻以事業單位的組織形態管理、掌控,於是“以行政思維指導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以行政手段管理資金活動”就在所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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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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