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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杰中:住房公積金發展的瓶頸問題

2014年02月19日08:19   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原標題:住房公積金發展的瓶頸問題

通過改革解決制約住房公積金可持續發展的瓶頸問題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建立公開規范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監管機制”,不僅是對過去住房公積金制度貢獻的肯定,更是為今后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指明了方向。

深刻把握住房公積金特點,科學、合理地確定其在滿足繳存人住房消費需求中的作用位置。作為一項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由財政與個人共同“出資”組成,這就決定了其最大的特點——互助性。正是這種互助性,國家才給予了特殊的利率優惠。應當說這是一筆不小的優惠,貸款時間較長的借款人感受更明顯。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決定了我們必須尊重每一個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因此,住房公積金如何定位至關重要。

關於住房公積金的定位大致有兩種傾向性意見,一是認為應滿足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住房消費資金需求,二是認為應著重滿足公積金繳存人中的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消費資金需求。雖各有側重,無論是強調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應享有公平的權利,還是認為住房公積金應當重點支持、扶助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消費需求,限制高收入群體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均存在明顯不足,即沒有抓住住房公積金定位的要害。

准確定位住房公積金在於要緊緊抓住《條例》所提出的自住住房的概念,並進行正確描述。但是,由於自住住房本身就不是一個准確的概念,可謂一人一解、千人千解,法律不可能應和所有人的想法,隻能採取一種建立在合理基礎之上並能實現普適性與公允性的價值標准。自住住房概念的適用隻有建立在人的基本住房消費需要基礎上才具有普適性與公允性。不僅如此,明確並引入建立在基本住房消費需要基礎上的自住住房概念,還有助於住房公積金管理更加規范,也將使根據宏觀經濟形勢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政策的依據更加充分。

以激發、保持資金的活力為目標,建立新的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機制。作為市場經濟下最為活躍的資本要素之一,資金的活力主要體現在其孳息、“增殖”能力大小上。在相同的經濟社會條件下,凡是活力強的資金的孳息、“增殖”能力一定是超出社會平均投資報酬率的——至少超過CPI的增長速度。據報道,2011年江蘇某市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率為1.6%、2012年山東某市為2.36%,兩者均名列當年該省第一,而同期CPI分別為5.4%、2.6%,兩相比較,即可看出住房公積金年年貶值。如果將CPI環比增速的影響考慮在內,貶值將更嚴重。住房公積金的孳息、“增殖”能力堪憂。

激發並保持住房公積金資金的活力,促進住房公積金健康發展,必須對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機制進行改革。首先,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急需調整、完善。目前住房公積金實行管委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管理運作的體制機制。姑且不論管委會的作用,作為一個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既從事歸集執法活動又進行資金經營活動,這種“四不像”的狀況就應當打破。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執法職能與資金經營職能分開,使各負其責、規范運行,是十分迫切的任務。其次,住房公積金資金經營模式亟待優化。無論從激發並保持資金固有的活力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還是從資金保值增值出發,實行企業化經營是大勢所趨。目前最具現實意義的改革路徑是在剝離執法職能后,成立住房公積金儲蓄銀行,使其以保障基本住房消費資金需要為目標,開展儲蓄及投融資活動,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資金的金融屬性,最大可能地壯大資金規模,並通過多元的經營渠道、靈活的經營方式,在滿足基本住房消費資金需要的基礎上,實現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實際上,由於資金經營活動本身就具有金融企業行為特征,經過實踐,部分中心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已具備金融企業的經營能力,轉制金融企業乃順理成章之事,欠缺的只是一個銀行牌照。同時,放眼國內外,正常情況下,資金“增殖”能力強、發展穩定的行業企業仍是以銀行為主的金融企業。因此,成立儲蓄銀行既是住房公積金破解難題、消除障礙的形勢所迫,也是促進可持續發展的有利選擇。

(作者單位: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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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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