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華
農村穩則社會穩。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強調,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我國30多年農村改革,最大的成果就是形成了土地承包經營這一適合我國當前生產力發展水平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這一制度是我們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要深刻理解和把握好其內涵和本質要求,毫不動搖地堅持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
1 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 是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根本前提
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核心是家庭承包經營。而家庭承包經營是在堅持土地等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把土地使用權承包給農戶,確立家庭經營的主體地位,賦予農民充分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始於20世紀70年代末期的這一承包經營方式,使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了歷史性的巨變,糧食和其他農產品大幅增長,基本解決了全國人民的吃飯問題,農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全國農村總體上進入由溫飽向小康邁進的階段。但是,以均分土地為特征的一家一戶的分散經營,不利於土地的規模化經營,不利於土地產權的市場交易,不利於土地的可持續利用,因此,必須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
第一,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是充分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最有力的制度杠杆。目前,中國有6億多農民,盡管有部分農民的生存和收入正在擺脫對土地的完全依賴,但大多數農民仍然需要靠土地提供生活保障,需要從土地上獲取主要收入。就農業經濟發展本身的重要性而言,糧食生產能力牽涉到我國的經濟安全和穩定發展問題。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確定農戶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地位,可以最充分地調動絕大多數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第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有利於農村社會穩定,有利於農村多種經營的發展,有利於增加農民收入。堅持家庭承包經營,既是發展農業生產力的客觀要求,也是穩定農村社會的一項根本性措施。土地既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可靠的社會保障。實踐証明,正是由於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推行,才使得千萬農村剩余勞動力敢於走出農村走向城市,通過打工或經商,開辟新的謀生渠道,增加工資性收入,同時也極大地推進了城鄉二三產業的發展。因此,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是穩定社會、穩定農民、活躍城鄉經濟、繁榮和發展農村多種經營的必由之路。
第三,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同樣適應農業現代化發展的要求。相對於傳統農業,現代農業既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又具有科學化、集約化、商品化、市場化等基本特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是一種傳統的農業經營方式,但並不排斥土地的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當今,許多地方採取“公司+農戶”、“專業協會+農戶”、“專業市場+農戶”、“專業合作社+農戶”等辦法,通過集體經濟組織、市場經濟組織、社會中介組織等,在不改變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根據市場要求,實行區域化種植、規模化養殖,開展社會化服務,推進了農業產業化和市場化進程,進一步釋放了家庭承包經營的活力。家庭承包經營也不排斥土地要素的市場配置和土地的集中使用。農村土地承包法賦予農戶長期而穩定的承包權,使承包權具有物權性質,成為一種法定權利。不僅可以增加用地農民對土地進行長期投入、合理利用的積極性,而且為土地要素的市場化配置奠定了法律基礎。不再依賴土地維持生計或有其他穩定收入來源的農村居民,可依法有償轉讓經營權,實現自己的財產權利。一些種植專業戶、樂意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企業、經濟組織,可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在切實解決好農民后顧之憂的條件下,從農戶手中依法獲取土地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土地適度規模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