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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孫中山“三民主義”中的核心價值思想

季明

2014年02月13日11:24   

二、民權主義

民權主義是三民主義的核心。它反映了近代中國社會的又一個主要矛盾,即封建主義和人民大眾的矛盾。民權主義的基本內容是:揭露和批判封建專制主義,指出封建的社會政治制度剝奪了人權,因而,決非“平等的國民所堪受”﹔必須經由“國民革命”的途徑推翻封建帝制,代之以“民主立憲”的共和制度,結束“以千年專制之毒而不解”的嚴重狀態。與這種“國體”的變革相適應,關於政體的擘劃也構成民權主義的重要內容。為了體現“主權在民”的精神,孫中山還將民權主義的內容條理化、法典化,用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就是孫中山民權主義思想的集中反映。《臨時約法》第一章《總綱》清楚地規定:“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第二章《人民》部分,規定“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財產、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信、信仰等自由﹔人民有請願、訴訟、選舉及被選舉等權利﹔人民有納稅、服兵役等義務。孫中山說:“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一以表明我黨國民革命真義之所在,一以杜防盜憎主人者,與國民共棄之。”《臨時約法》對民權的規定,既充分體現了現代民主精神的核心理念,又把民權主義的思想具體化和實踐化了,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為了防止“君主專制政體”的重演和個人專政,確保“主權在民”的實現,《臨時約法》規定五權憲法為國家的指導法則。孫中山說:“實現了五權憲法以后,國家用人行政都要照憲法去做”,官廳為治事機關,職員(包括總統)乃是人民的公仆,本非特殊階級,“在職一天,就是國民公仆,是為全國人民服務的”。所有官員均要經過考試,“任官受職,必賴賢能”,“尚公去私,厥惟考試”。這種民權主義實踐,充分體現了孫中山“主權在民”的民權主義核心思想和反封建專制主義的革命徹底性。

三、民生主義

民生主義是孫中山的“社會革命”綱領,它希望解決的課題是中國的近代化和民富問題,即通過發展資本主義經濟,使中國人由貧弱至富強。它包含著對勞動人民生活福利的深切關懷內容,體現了對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弊端和兩極分化現實的批判和由此產生的“對社會主義的同情”。孫中山把民生主義的主要內容歸結為土地與資本兩大問題。“平均地權”——“土地國有”是孫中山的土地方案。主要內容為“當改良社會經濟組織,核定天下地價。其現有之地價仍歸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會改良進步之增價,則歸於國家,為國民所共享”。孫中山認為這一方案的實施可以防止壟斷,也能使“公家愈富”,從而促進“社會發達”。在關於資本的問題上,孫中山確認“實業主義為中國所必須”。他認為中國的近代化是歷史的必然趨勢,《實業計劃》一書就是發展社會經濟的宏偉藍圖。他把發展社會經濟的途徑歸結為節制資本和發展國有經濟,即將“不能委諸個人及有獨佔性質”的“大實業”(如鐵路、電氣和水利等)“皆歸國有”,因為這既可“防資本家壟斷之流弊”,又得以“合全國之資力”。

三民主義批判地承襲了農民起義和維新運動的積極內容,從西方借取了民主主義思想素材,成為中國近代社會中具有比較完全意義的民主革命綱領。三民主義反映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主要矛盾,表達了人民群眾爭取獨立、民主和富強的願望,標志著舊民主主義革命在更完整意義上的開始,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產生過重大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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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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