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夢菲
二、協商民主與社會治理問題
與會代表還重點討論了協商民主與社會治理的關系問題。復旦大學的林尚立教授指出協商民主包括三個層面的內容:政治協商、社會協商、公民協商。其中,社會協商是重中之重,其真正的實現途徑應當是發展社會治理、放活社會力量。就中國的現狀而言,應著力發揮群眾自治組織的力量和作用,推動社會自治,以此來促進社會協商。
南開大學當代中國問題研究院課題組成員朱光磊教授也認為,當下應對政治行為進行“社會化處理”,民主是多元主體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協商民主讓更多的社會成員習慣於在平等對話的基礎上協商解決爭端,有助於公民的自我管理,而社會參與本身就是最為根本性的民主要素。
此外,美國加州大學的張寧博士對中國的聽証會制度進行了考量,她指出,目前中國的聽証會中,參與者的話語空間多受到主流和精英的控制,這會大幅弱化聽証會的效果,因此,必須強調各類聽証會中協商民主的實效性,降低政府力量在會議中的地位,提倡社會自我治理,促進管理與協商的平衡。
澳大利亞皇家理工大學的杰弗裡·斯托克斯教授將協商民主理解為一種優良的治理方式,認為協商民主倡導公民就某個公共問題進行通盤考慮,最終做出有利於公共利益的決定,使得許多矛盾在基層就得到解決,從而提升治理的效率。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