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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錦光:“民告官”立案難“瓶頸”有待突破

2014年01月29日10:43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民告官”立案難“瓶頸”有待突破

“民告官”為什麼立案難?“民告官”案件立案難與傳統觀念、傳統制度及現行體制密切相關。

一是受傳統觀念的影響。“民不可告官”是幾千年來中國的文化傳統,官貴民賤、官為民之父母是中國人的傳統認知。官員施政中發生失誤或者過錯,也是無心之過,至多也是娘錯打了自己的“孩子”,而孩子是不能跟父母計較的。

二是受傳統制度的影響。在中國傳統上,國家權力一直處於強勢的地位,民眾則一直處於弱勢的地位。

三是受現行體制的影響。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體制,在這一體制下,行政權一權獨大。有關“放權”、“讓權”的表述也生動地表明了行政機關處於強勢地位這一特點。

立案難的主要表現

法律對“民告官”案件的受理條件和受理程序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但是,為什麼那些根據法律規定屬於法院受案范圍及受訴法院管轄的案件,法院仍然拒不受理呢?分析起來,有以下幾點:

不敢受理。這是“民告官”案件立案難的主要原因和主要表現。其原因仍然是政府一方處於強勢地位。政府或者替法院在法律規定受案范圍的基礎上作出進一步限制性規定,明確哪些案件不得受理,例如涉及房地產案件、房屋拆遷案件、征地案件、計劃生育案件等通常在不得受理范圍之列;或者根本不配合法院審理這些案件,例如拒不提交証據、拒不答辯、拒不出庭等;或者對法院因為受理這些案件進行打擊報復,例如停水停電、停發工資等;或者將所謂不聽話的法官調離法院,讓其去從事人們不願意干的工作等。

不願意受理。法院受理案件后,處於兩難境地:如果依法辦理案件,政府一方不滿意;如果不依法辦理,原告一方不滿意。如果原告一方對判決不滿意,又會不停地申訴或者上訪,矛盾的焦點集中到法院。

沒有能力受理。對於一些新類型的、比較敏感的、比較棘手的、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法院因為審判水平、研究能力等原因,受理以后擔心審理不了、審理不好,往往索性不予受理了之。

綜上,“民告官”立案難的主要原因是行政干預。為了排除行政干預,法院採取了兩個方法:一是實行案件異地交叉管轄,二是提高案件的初審審級。實踐証明,這兩個方法基本上還是行之有效的。不過,它需要通過修改行政訴訟法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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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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