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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

專家稱農村集體經濟謀變重在實現法律權利

2014年01月28日14:21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農村集體經濟謀變重在實現法律權利

法律先行應為題中之意

2010年7月至8月間,陳小君帶領課題組對全國12個省38個普通村集體經濟發展狀況展開深入調研,回收有效調查問卷204份,訪談筆錄68份,相關資料近60份。課題組還走訪了基層干部、村組負責人、村民代表和普通村民達300余人次。

課題組的深入調查顯示,12省市普通村的受訪者多數表示所在省市曾頒布過規范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法律或政策性文件,並有61.1%的受訪者對其實施效果表示滿意。這表明,盡管這些普通村集體經濟發展狀況相對落后於名村,但村民對於集體經濟的法律制度保障較為滿意。當然,仍有一些地方可以繼續完善:82.9%的受訪者表示應完善集體經濟的組織形式,80.9%的受訪者認為應切實保障集體財產權,80.1%的受訪者表示應規定信貸政策等資金扶持,73.6%的受訪者表示應明確給予集體經濟稅收優惠,70.3%的受訪者表示應規定政府要協助解決集體債務。

通過長時間的調研,陳小君認為,“本課題組團隊成員最近10多年的調研結果顯示,大多數村集體沒有經濟收入,農村集體企業也呈現萎縮趨勢且經濟效益大幅度滑坡。因此,加快轉變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方式,推進農村集體經濟資產合理配置和運行,使其向結構優化、規模經濟、科技進步、科學管理等方面轉化具有現實的緊迫性。”陳小君說,這就需要從法律視角對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制度問題進行系統、深入研究,從而構筑科學合理的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之法律規范,以實現農村集體財產的保值增值、發展集體經濟與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維護農民生存發展權協調優化的目標。

“集體經濟有效實現的本質在於法律權利的實現。”陳小君認為,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離不開相應的物質基礎,即法律意義上財產權,而各主體在經營農村集體經濟財產時一方面需要被賦予財產權,這是前提﹔另一方面需要保証其擁有的財產權有序運行,即公平有效地運用財富,提高財產利用效率,這亦是整個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制度的構造及經營運行中必要的中間環節和載體。

財產權利實現在我國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中具有實質性意義,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用益物權和集體企業財產權等多個方面的法律制度,均需進一步完善。“對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各項財產權應予以充分尊重和保障,應科學構建集體土地財產權體系,切實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對權利之享有﹔建立體現所有權人意志、服務於集體成員的地租制度﹔改革集體土地征收制度,切實維護集體及其成員生存和發展利益﹔在兼顧、平衡國家、集體和成員利益基礎上,充分考慮利用市場機制和法律手段科學配置集體建設用地。”陸劍說。

陳小君認為,通過其課題組長達四年的調查與研究得出的結論顯示,應從法律上明晰農村集體經濟及其有效實現的法律內涵,再造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的法律主體,完善成員權制度,構建較為系統的農村集體經濟經營運作方式。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因此,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要求農村集體經濟規范化、法制化運行,並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駕護航,激發農村集體經濟的活力,實現有序發展。

“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是一項系統工程。在此發展過程中,除自主內在發展外,還應強化國家財政金融支持,盡快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加快推進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等。”陳小君認為,實現農村集體經濟與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良性互動,須在法律制度上進一步有所作為。(記者趙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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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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