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多原因致農業生態保護欠佳
朱立志介紹,早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我國就開始了生態農業建設。在“八五”和“九五”期間,100多個生態農業試點示范縣總結實踐了大量有效的生態農業模式,並初步形成了生態農業技術體系,取得了一些社會、經濟和生態效益。
“但由於政策理論研究、生產經營和管理體系方面都存在不足,目前我國的生態農業還徘徊在小規模、低轉換、微效益的傳統生態農業階段。”朱立志說。
朱立志認為,這其中一部分原因就在於,政策法規保障乏力,生態農業建設法規條例還沒有建立。僅依靠《全國生態農業建設技術規范》等指導性文件進行生態農業建設,在執行過程中還遠遠不夠。
據王懷勇介紹,我國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已經制定了農業法、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森林法、水法等法律法規,涉及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也有不少。
“但農地產權關系的不清、農業環境資源的人為低價、現代環境法律制度在農村地區的弱適用等,均是造成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王懷勇說。
應盡快出台農業生態環保法律
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提出,開展農業資源休養生息試點。抓緊編制農業環境突出問題治理總體規劃和農業可持續發展規劃。啟動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試點。從2014年開始,繼續在陡坡耕地、嚴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實施退耕還林還草。開展華北地下水超採漏斗區綜合治理、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和退耕還濕試點。
陳錫文也表示,從今年開始,將在5個方面推進受損害土地休養生息。包括對重金屬超標的土地將進行處理、對25度以上陡坡耕地要進行退耕還林、開墾了不該開墾的濕地逐步退耕還濕、飲用水源上游進行農業生產的要退出、對地下水“漏斗”地區嚴格限制超採地下水。
朱立志認為,這些措施都很好,但關鍵在於執行,發現問題后如何處理。
“我是研究政策的,但是我很清楚,現在到了要把法律問題放在頭等地位的時候。”朱立志說。
王懷勇也認為,落實中央建設生態文明的要求,必須通過建立和完善相關生態立法,將可持續發展原則具體化、規范化與可操作化。
具體而言,王懷勇建議,應探索建立以國家投入為基礎的多元化生態環境保護投入機制,提高資源環境執法部門的權威性與獨立執法能力﹔完善動物防疫法、進出境植物檢疫法,建立動植物檢疫長效機制,防范外來動植物疫病和有害物種入侵﹔貫徹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制定農業循環經濟技術法規和標准、行業市場准入機制。
我國著名環境法專家、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戚道孟早在多年前就已開始呼吁,我國應盡快制定一部全國統一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建立起切實可行的保護制度並以國家強制力作保証,有效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實現環境保護與農業及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他認為,我國現有有關生態環境建設的法律規定比較零散,片面且適用性不強,缺乏生態環境建設的基本原則規定,無法滿足生態環境建設的實際需要。
“雖然我國環境保護法、農業法等法律、法規對農業環境保護作了某些原則性的規定,但由於對農業環境保護工作規定不系統、不具體、針對性不強,在實行工作中難以有效實施。且現行的法律法規對農業環境違法行為缺少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造成農業環境執法中‘無法可依’的局面。”戚道孟認為。
他因此提出,強化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立法,把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法制軌道已迫在眉睫。(記者范傳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