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不允許對群眾的報警求助置之不理,決不允許讓普通群眾打不起官司,決不允許濫用權力侵犯群眾合法權益,決不允許執法犯法造成冤假錯案。”這是習近平總書記日前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四個決不允許”,成為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司法改革”這個熱點話題的最新注腳。為此,本報記者專訪了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憲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錫鋅教授。
職業化底線:“四個決不允許”
記者:在您看來,政法工作怎樣才能做到習總書記提出的“四個決不允許”?
王錫鋅:有兩方面:一是法院內部監督。法院應該建立案件質量控制制度,針對每一起當事人的投訴,法院有獨立的委員會對案件質量進行評估、糾正、懲處措施。二是外部監督,最有效的查處機制是公開。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已經提出“全面推進司法公開和檢務公開”。隻有讓當事人、公眾媒體進行外在監督,才能夠制約“內部行政化”的影響。
記者:您對法官、檢察官的職業化管理有什麼建議?
王錫鋅:要在司法機關內部引入正向的激勵機制。在制度上賦予法官、檢察官更加獨立的司法職權,提升他們的職業成就感。同時,建立對人員任職的制度保障,不會讓行政領導對他們直接形成免職的壓力,以致干擾司法公正。
在法院、檢察院的“人財物統管”裡,人是第一位的。但是人怎麼統管?現有的憲法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府兩院由人大產生、受人大監督。如果法院、檢察院的人員都由省級統管,那麼市縣一級人大還要不要產生法院?如果完全繞開,這和現行憲法是有矛盾的。
我認為有一個折中的辦法,就是法官任命后,人事管理歸到省級,如果沒有明顯瀆職問題、特殊理由,不能由市縣級人大隨意免除法官職務。既做到任命權的落實,又沒有違憲。
這種做法在歐美諸多國家都被採用。比如美國的州議會有很多權力,但州法院法官一旦任職后,在任期內不能隨意被免職。
職業化管理還應建立起獨立的法官、檢察官職稱評定、晉升體系。法院、檢察院也可以比照高校管理,讓專業化人員有與之相稱的物質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