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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錫鋅:應建立司法人員職業化制度

2014年01月27日13:25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王錫鋅:應建立司法人員職業化制度

去行政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根本目標

記者:關於司法改革的熱門話題之一就是《決定》說“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有學者認為這是保証司法獨立的有效途徑,您怎麼看?

王錫鋅:我認為此次開出的“藥方”是明確了司法權不能被地方削弱,但並不足以“一攬子”達成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

記者:為什麼?

王錫鋅: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是“保証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這裡最重要的制約因素有兩方面:外部與內部的行政化。“法院、檢察院的人財物收歸省級管理”措施只是減弱了外部制約,也有可能在實際中加劇司法的內部行政化,強化上下級法院之間的從屬關系。

記者:這使人們對我國現有的審級制度擔憂:如果上級法院統管下級,上訴的意義是不是會消失呢?

王錫鋅:我們不能指望單純通過“去地方化”的措施就能達到司法獨立公正。“去行政化”才是司法體制改革的根本目標。

記者:對司法系統內部去行政化,您有何建議?

王錫鋅:關鍵是怎樣讓職業法律人能夠有獨立審理和決定的權力,減弱審判庭庭長、審理委員會、院長、副院長對審判權的行政控制。應該講,頂層設計者也意識到了這一點。比如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我認為它指向的就是解決內部行政化問題。

記者:您認為,如何才能實現“讓審理者裁判”?

王錫鋅:關鍵是將司法審判人員和法院行政人員的管理體系徹底分開,按照職業化人員的特點進行管理,去除行政化。

權力下放:司法管轄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

記者:三中全會提出,司法管轄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這有利於司法獨立嗎?

王錫鋅:它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在某些案件中的地方干擾。比如審理一個縣裡的重大案件,如果縣法院審理,就容易受到縣裡方方面面 “打招呼”的影響。讓別的縣法院來審,就減輕了地方干擾。

目前,是由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來指定異地審理。而將來,這一權力將有下放的趨勢。

記者:《決定》還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權的較大的市數量”,有人認為這是允許更多的自下而上嘗試,倒逼改革。對此,您怎麼看?

王錫鋅:從本質上說,這是立法權進一步下放。在我國快速城市化的過程中,人口規模的增長、管理的復雜程度都前所未有,不同地方有不同的實際情況,賦予地方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探索的權力非常必要。但地方的改革探索,又必須要和法治結合起來,要統一在憲法和法律之下。三中全會找到的最大公約數,就是立法權的進一步扁平化。這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的重要一環:一方面地方更多分權﹔一方面中央在統一做法上有更有效的機制,防止國家治理中的地方碎片化,進一步維護憲法權威。

記者:您對未來的司法改革方向,有怎樣的期望?

王錫鋅: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大共識,應該是法治化。無論是國家治理體系的建設,還是國家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法治化是發展方向。在這個框架下,怎麼改、改革利益怎麼合理調整、成果怎麼保障,都應該以法治的方式來展開。

我以為,全面深化改革是一場“馬拉鬆”,靠的是耐力。而法治就是改革賴以持續的耐力源。

如果改革成果沒有用法治的形式規定下來,改革的可持續性就難以保障。我最大的期望就是依靠法治穩扎穩打,讓我們的國家治理有更高質量。(庄慶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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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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