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民認為,這個《意見》進一步強調、強化了新的《條例》中相關的內容,例如,對於“帶病上崗”這一概念,通過詳細的條文作了具體規定。她談到,《意見》的第一條內容,針對如何不折不扣的執行《條例》,《意見》提出了“十個嚴禁”,這“十個嚴禁”都涉及到了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非常具體的問題。如果做不到嚴禁,就必須要接受懲處。第二條圍繞嚴格把好人選廉政關,堅決防止“帶病提拔”,《監督意見》也非常具體地作了細化的規定,使得《條例》更加具有可行性。
李民談到,《意見》的第三條圍繞嚴厲查處違規用人行為,堅決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提出了“五種現象”,內容也非常具體。同時,《意見》還與2010年3月中央頒布的相關監督文件《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督制度》做到了內容的銜接。例如,《意見》第四條強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責任追究,原來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督制度》等文件也曾提出過。可以說,此次發布的《意見》更加強調了制度建設,也與原來發布的干部選拔任用制度相銜接。
李民最后指出,《意見》的最后部分更加明確了組工干部堅持公道正派,嚴格執行組織工作紀律。可以說,《意見》對黨委、組織部門和紀檢部門的權力提出了特別細致的監督與制約。要端正用人的不正之風,必須更加全面認真地落實新的《條例》。《意見》的適時推出,正是為了使新的《條例》得到更加有利的執行,取得更加有預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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