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重倒查。《意見》指出,建立倒查機制,強化干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這就是說,今后哪個干部出問題了,要對這個干部的選拔任用過程進行倒查,對當初存在隱情不報、違反程序等失職瀆職行為的,不僅要查處當事人,而且追究責任人,一查到底、問責到人。如同商品要有質量保証制度一樣,不是貨交出去后就可以沒事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更要有質量意識和責任意識。
第三,重紀實。《意見》指出,要建立干部選拔任用的紀實制度,為開展倒查、追究問責提供依據。這就是說,我們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要認真做好記錄,比如,當初某個人是誰主張要選拔的,他說了什麼話,發表了什麼意見,統統記錄在案,有個真憑實據。否則,倒查起來就說不清楚了。這也會使我們的干部對自己的言論更加負責,而不是信口開河。
第四,重檢查。《意見》指出,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這主要採取了三大措施,一是重點檢查,即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舉報反映多的地方和單位進行有針對性的檢查﹔二是深化巡查,就是派出巡視人員,充分發揮巡視對選人用人的監督作用﹔三是開展普查,今后每3至5年採取分級分類的辦法,對所有有用人權的單位全面檢查一遍。這三道檢查,實現了檢查的重點化、強度化和常態化。
![]() |

| 相關專題 |
| · 許耀桐專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