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親職教育、干預、監護制度一個都不能少
與會者認為,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我國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但有些規定零散、缺乏剛性,難以發揮作用,像親職教育、干預制度、國家監護制度等都需要提上議程,制定出台,發揮效用。
北京市海澱區法院院長魯為說,“問題少年”大多是“問題父母”的產物,許多犯罪少年家庭“生而不養、養而不教、教而不當”,因此,有必要建立未成年人家庭親職教育制度,即明確規定青年夫婦在做父母之前和犯罪未成年人的父母,必須接受相關培訓,以切實提高其在養育后代、科學教育方面的能力,強化其監護責任。
“還應當建立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民政部副部長竇玉沛指出,面臨生存困難、監護困境和成長障礙的未成年人權益遭受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將流浪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問題納入了政策議程,應該以此為基礎,將監護干預的對象從流浪未成年人擴大到整個處於困境的未成年人,為處於監護缺失或監護失當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支持性監護指導、補充性監護干預、替代性照料撫育等社會保護服務,幫助未成年人過上穩定的生活。
全國婦聯協調處處長張彥紅主張建立國家監護制度。她說,我國立法比較強調親屬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但是對監護人監護能力的規定卻不甚明確,對公權力介入監護的舉措規定得不具體,對有過錯監護人的懲戒措施也缺乏可操作性。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張雪梅也表示,我國法律規定,在法定監護人死亡或者喪失監護能力,又沒有其他人員擔任監護人的情況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擔任監護人。這一規定已嚴重脫離社會實際,建議取消,建立國家監護制度。國家監護制度應當規定,民政部門對監護人監護有困難的,應當提供必要幫助,保障監護職責實現;對監護人死亡或者喪失監護能力,又沒有其他人員可以委托監護的,由民政部門直接擔任監護人,以充分體現國家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職責。
立法:找出短板,打上“補丁”
盡管我國已出台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兩部專門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且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繼承法、收養法等都對未成年人保護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但與會人員認為,現有法律仍存在一些短板,需要打上“補丁”。
《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雜志社總編輯牛凱表示,未成年人介於兒童和成年人之間,已具備自我控制能力逐漸增強等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的有利因素。因此,在相關立法中應當明確對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教育的內容,通過預防未成年人被害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未成年人從受害者向犯罪者“惡逆變”。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吳宗憲提出,依據法律,未成年犯罪人會被取消學籍。這一規定還有待完善,建議修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時,在取消學籍之前設置法定的警告、訓誡程序,提醒學生如果不懸崖勒馬,將面臨開除學籍的后果。這種程序的設置,可以促使不良未成年人停止不良行為,為其繼續接受學校教育提供緩沖。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綜合處處長趙海表示,我國應當制定專門的兒童福利法,建立適度普惠的兒童福利制度。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秘書長馬國華對此表示贊同,並提出了具體的制度設計:明確兒童福利管理機構,改變目前機構分散、職能分割的局面;明確兒童福利案件處理程序,兒童醫療保障制度、安置措施以及社會力量參與兒童福利的途徑等。
馬國華還主張,最高人民法院應盡快出台司法解釋,提高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法律責任意識。對未履行或未恰當履行監護責任的監護人,依法撤銷其監護資格。具體內容應當包括:在未成年人監護缺位情況下,確定成年人監護職責主體;明確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主體;在離婚案中增設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情況的評估。
黃爾梅提出,被害人是未成年人,侵害行為尚未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屬於自訴案件,但是如果侵害者是該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由誰來提起訴訟?誰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馬國華的建議是,賦予未成年人獨立的訴權。
馬國華還建議,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為依法保護被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新的刑法修正案有望在今年出台。目前較為便捷可行的方法是制定“刑法修正案(九)”時,廢除嫖宿幼女罪;將強奸罪名中幼女的年齡提高到16歲,同時增加對未滿16歲男童侵害的規定;擴大對猥褻的懲戒范圍;增加兒童色情制品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