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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政軍:“管資本為主”:國資委如何當好股東?

2014年01月24日08:43   來源:經濟網-中國經濟周刊

原標題:【 熱點觀察】“管資本為主”:國資委如何當好股東?

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指出“……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組建若干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支持有條件的國有企業改組為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國有資本投資運營……重點提供公共服務、發展重要前瞻性戰略性產業、保護生態環境、支持科技進步、保障國家安全”。根據《決定》的精神,國資委的功能定位應做出什麼調整?

筆者認為,《決定》提出的“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對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給出了三個框架性方向:1.國資委的功能定位是“管資本”﹔2.國資委對國有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方式是“管資本”,包括組建“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國有資本投資公司”﹔3.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需要加強“資本投資運營”功能。

國資委的功能定位是“管資本”

“管資本為主”,就是要把國資委的功能、目標和主要職責聚焦到“管資本”。未來,在國有企業以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治理體系中,國資委作為“純粹的出資人”,其功能、目標和職責都應圍繞“一個積極開展資本運營和投資的國有股東”來界定。

一方面,國資委成為一個純粹的出資人。凡屬於社會公共管理、行業監管等其他職責,都應該從國資委分離出去。凡屬於地方國資法規起草、國家所有權政策擬定、國有資本布局調整、國有資本目標確定等推進企業改革方面的職責,由於政府、人大是實際決策者,國資委的定位應是牽頭組織者、參與方或具體方案起草者。

另一方面,國資委行使出資人職責本身,需要按照法律規范和符合公司治理基本原則的股東定位來開展。具體表現為:凡屬於董事會的權責,交給董事會行使(以分類管理為框架,以打造擁有較強能力的規范董事會為前提)﹔國資委隻管股東會和股東應該發揮的作用,以及在股東會或股東權限范圍內對董事會成員的選任、考核、薪酬決定和監督,戰略、投資、財務績效也以發揮知情、監督、評估等作用為主。

需要強調的是,國資委作為股東,應發揮積極的資本調整、進退功能,比如對於戰略上不具有重要性的企業,應逐漸退出國有資本,投向需要國有資本發揮作用的領域,具體手段可通過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和國有資本投資公司來實現。

國資委“管資本”的重要實現形式

“管資本”與“管人、管事、管資產”都是我國特定環境下的用語。筆者的理解是,“管資本”的核心思想是國資委按照一個真正的股東來行使股權。

首先,緊緊圍繞“現代法人治理結構”的特點來開展“管資本”。通過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制定、任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資本增減等渠道行使所有權﹔通過公司治理體系的構建來提高所有權監管的效率。其中很重要一點是,堅持董事會在國有企業治理中發揮中心作用,使其具有獨立性、專業性和可問責﹔按照股東或股東會的權責范圍來行事。

所有權機構主要功能是:國家所有權政策起草和實施,董事會、監事會提名任免,監管公司戰略、年度報告和公司績效。作為知情、積極的所有者,制定出一項清楚和一致的所有權政策,確保國有企業治理具有必要的專業化程度和有效性,並以透明和問責的方式貫徹實施﹔不應陷入企業日常管理。

其次,國有資本運營、投資公司是國資委“管資本”的重要實現形式。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定位應該是“進退和調整”﹔國有資本投資公司的定位應該是“投資為主,發揮控制力和影響力”。屬於公共服務或自然壟斷領域的企業,資本運營特征不強,可由國資委直接行使所有權監管。凡屬特定功能、戰略重要和完全商業競爭等類別的企業,都可以納入到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范疇。

根據功能和目標不同,國有資本運營、投資公司的業務包括持股和資本運營(投、退以及重組整合),對於持股,其目標就是採用更加市場化的公司治理框架、更加專業化的監管來提高國有資本的長期價值﹔對於資本運營(投、退和重組整合),其目標是通過國有資本的積極進退,來更好地實現國有資本的優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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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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