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需要加強
“資本運營投資”功能
加強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功能,重點有三個方面:明確國有資本目標,調整國有資本投向重點,重點投向《決定》描述的五類領域(即公共服務、戰略性產業、生態環境、科技進步和保障國家安全領域)﹔積極開展國有資本的進退調整。明確國有資本運營和投資公司的股權結構和治理結構,結合國有資本目標的界定,明確國有資本運營和投資公司的目標及考核體系、薪酬結構。
關於國有資本目標,《決定》所明確的國有資本重點投向的五大領域,既符合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級階段和經濟轉型過程的發展關鍵需求,也符合市場失靈理論、外部性和不完全合同假設等理論,可以成為未來較長期我國國有資本的主要目標。但需要強調的是,這些目標是基於我國處於市場經濟初級階段和社會轉型條件下的判斷。在不同發展階段,目標范圍和實現方式有所不同,因而國有資本目標需要應不同階段下經濟社會發展對國有資本功能定位的要求而做出調整。此外不同領域的國有資本應該承載不同的目標和功能。
在經濟社會發展不同階段,應根據國有資本目標的變化和調整,積極開展國有資本布局的有進有退調整。即使在老牌資本主義的英國,近年國有資本在退出若干商業化企業的同時,也在積極投向公共信息和綠色發展領域。在可商業化的領域積極引入私人資本,在充分發揮國有資本的引導、放大和帶動作用的同時,引入和加強市場機制的約束,提高國有資本的運營效率。
新功能定位下的國資委職責范圍
首先是出資人職責。根據公司法、國資法等法律法規,國資委出資人職責將仍然主要包括“管人”、“管事”、“管資本”三個方面,但都需要圍繞“管資本為主”來重新界定。國資委監管的對象除了由國資委直接行使出資人權利的國有企業外,對於納入到國有資本投資或運營公司的國有企業,國資委隻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母公司行使出資人職責。
圍繞“管資本為主”的“管人”職責,盡管事項不需要太大變化,主要仍然是考察任免、考核及薪酬決定,但實際決策范圍應收縮到真正屬於股東會或股東的權責之內。如對於國有獨資公司,主要有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考核及薪酬決定,對公共類和特定功能類企業,國資委可以對總經理任免行使建議權,但對於戰略重要類和一般商業競爭類企業,總經理的任免權應由董事會行使。當然,擁有較強權責的董事會首先應具備較強的獨立性(獨立於管理層)、專業性和可問責性。
圍繞“管資本為主”的“管事”職責,主要包括:審批主業范圍,戰略規劃備案﹔投資計劃監督﹔治理體系建設,包括董事會、監事會、風險管控、內部控制等內容,應堅持董事會在國有企業治理中發揮中心作用﹔績效評價﹔年度報告、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管事”職責對不同類別的企業,應根據企業類別特點有所區別,比如不同類別的企業,公司治理模式應有所不同。
“管資本”職責,重點集中到公司法、國資法明確的股東基本權責上來,以及《決定》所明確的方向,包括:出資權利和責任﹔分紅權利﹔資產變更監督或決定權﹔股份轉讓決定權﹔合並、分立、破產決議﹔資產和財務信息知情及監督﹔積極開展國有資本運營和投資。對不同類別企業,“管資本”職責覆蓋的事項基本相同,個別事項可以在邊界和具體措施方面有所差別。
其次是牽頭組織或參與制定國家所有權政策、推進企業改革的職責。
由於國家所有權政策制定、推進企業改革、制定地方國資法規等屬於政府和人大決策的范疇,國資委主要是發揮牽頭組織、參與的角色。
關於國家所有權政策起草和實施,重點包括:國有企業功能定位﹔國有資本目標﹔國有資本布局規劃﹔國有資本運營和投資目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國有資本戰略實現形式(包括國有資本運營投資公司、混合所有制、分類改革和監管)。
關於制度和規則的起草和實施,重點包括:地方國資法規﹔企業產權結構目標、實現方式和條件﹔企業會計、審計、統計規則﹔經營者股權激勵、工資分配辦法(如工資總額)等。
(作者系君百略管理咨詢公司管理合伙人兼CEO,原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國有企業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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