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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法官、檢察官行使的都是國家權力

司法改革如何“去地方化”

2014年01月23日14:43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司法改革如何“去地方化”

人物檔案

程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

對話背景

新一輪司法改革已經箭在弦上,《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出台后,中央有關部門正在根據《決定》的要求制定關於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具體實施意見,並制定落實改革部署的路線圖和時間表。

《決定》在“推進法治中國建設”部分中提出了司法體制改革目標,包括改革司法管理體制、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等方面,其中最受矚目的是提出“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這一改革構想正面回應了多年來學界及社會輿論要求司法“去地方化”的呼聲,獲得了一致的贊譽和好評。

一片“喝彩”過后,更多理性思考也開始浮出水面。人們關注的是:改革能在多大程度上達到預期效果?我們的物質條件、人員素質、思想觀念、社會環境等是否有足夠的准備來適應司法體制的重大調整和轉變?還有多少支撐新體制運行的機制、制度問題需要我們去破解和設計?

日前,中國青年報記者專訪了程雷。他表示,《決定》中提出的“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將是一項大工程,“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具體如何實施,還存在制度上的瓶頸。

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意圖破除司法權力“地方化”

中國青年報:《決定》公布后,學界比較一致的觀點是,新一輪司法改革將在司法權力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方面著力,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你怎樣看《決定》中有關司法體制改革的提法?

程雷:確實如此,近年來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已經成為司法機關的痼疾,司法不公與司法腐敗兩大問題愈演愈烈,人民群眾對司法公信力的評價逐步降低。上述問題至少可以表現三個典型的社會現象:“信訪不信法”、“權力案、關系案、金錢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冤假錯案連續出現。實現司法公正作為“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通過改革才能適應整體政治體制改革的要求。

司法權是中央事權,地方法院和地方檢察院是國家設立在地方的審判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並非地方黨委、政府的附屬部門,無論在首都北京,還是在西北邊陲,每位法官、檢察官行使的都是國家權力。《決定》中提出的這兩項內容,劍指“司法地方化”傾向,是落實《憲法》關於“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重要舉措。

中國青年報:司法權力地方化在我國是一個長期現象,你認為形成原因是什麼?

程雷:所謂“司法權力地方化”,是指法院的人財物受制於地方,難以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這一問題的形成有著復雜的原因。按照《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各級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以下簡稱“兩院組織法”)進一步授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法院院長、檢察長的提名任免法院、檢察院的其他主要組成人員。

這些規定將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人事權授權給地方各級權力機關行使,加之“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事實上形成了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人權與財權掌握在地方。伴隨著中央與地方統一與分權的變化態勢以及事實上地方相對獨立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導致審判權和檢察權地方化的因素逐步增多,審判權和檢察權受制於地方暴露出的問題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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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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